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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规则

会长、副会长履职规则(试行)
日期:2023-09-11    阅读:4,299次

2023年8月16日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律师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任职效能,科学反映会长、副会长参与协会各项工作的履职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履职情况)

本规则所称履职情况,是指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在所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包括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履职时间、参加会议和活动次数。

第三条 (重点工作计划及分工)

每年年初通过会长会议制定重点工作计划并指定分管会长具体负责。工作计划可以由会长会议调整。

第四条 (履职时间、参加会议和活动次数)

统计会长、副会长履职时间、参加会议和活动次数,履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出席会长会议;

2.参加律师协会其他会议;

3.参与律师协会各项活动;

4.代表律师协会对外交流;

5.参与其他与律师协会工作有关的活动。

原则上,会长每周履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副会长每周履职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五条 (任前承诺)

会长、副会长任职之前,应以书面形式承诺任职后遵照执行本规则要求,自觉接受本规则的监督。

第六条 (信息系统)

秘书处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建立履职情况信息登记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对会长、副会长履职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完整的记录。

第七条 (情况报告)

每年年底向市律师行业党委报告履职情况。

第八条 (规则生效)

本规则经十一届律协理事会第十九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规则实施)

本规则自律协第十二届理事会成立之时起实施。

第十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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