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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五问五答

    日期:2020-02-11     作者:计时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莉莉(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的新年,因为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显得“静悄悄”。

      国务院通知春节假期延长两天,上海市政府通知延迟至“2月9日前复工”。有些人对假期延长一片叫好,而有些人,尤其是企业主,面对如山的节后交货订单和严格的合同条文,莫不面露苦色。为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最大限度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可能的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的法理与应对初步总结如下:
       一、问:不履约行为(或不完整履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因此,违反合同双方约定的行为都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绝大多数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只有不可抗力阻碍了合同依约履行,才不承担违约责任。而部分特定的合同(比如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客运合同等)会约定“特定”的违约行为,这就需要适用“过错责任”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也需要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只能择一而用。
      但若造成违约的行为有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则需要针对具体合同具体分析。
      二、问:合同履行中通常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答:合同违约后,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合同违约的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不包括情势变更和意外事件。而约定的免责事由,可以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或用附件的形式事后约定,但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迟延履约后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话,则违约方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问:这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
      答:目前还没有权威部门认定,但根据2003年的“非典”后的司法解释,多数法律人认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1、本次疫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不可抗力的三个条件,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次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有很多相似之处。采取的隔离治疗观察和限制流动的处理方式相似,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后果亦有许多相似之处;
      3、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因此,各级人民法院都认定为“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并据此作出了众多相关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裁判。
      四、问: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违约后,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首先要区别违约的时间,若因为当事人一方先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了不可抗力,则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其次要区别不可抗力的影响,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影响的大小来确定责任大小,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若合同违约完全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可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不可抗力——本次疫情—导致无法成功招募员工按期生产,从而逾期交货,“疫情持续期间”的逾期行为,就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供货一方应当在疫情发生时及时向收货方发函告知逾期可能,并在疫情结束后立即恢复生产尽快履约。
      五、问:因不可抗力影响而免除了全部(违约)责任的,造成的损失该如何承担?
      答:参照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此,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的合同违约损失,法院判决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由合同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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