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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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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成功举办,共建“一带一路”已经成为完善全球发展模式以及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正如习总书记所说,“共建‘一带一路’的朋友圈越来越大,好伙伴越来越多,合作质量越来越高,发展前景越来越好”,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意愿也越来越强。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环境和法律体系差别较为巨大,对于有投资意向的中国企业来说,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挑战始终存在。
近年来,随着中菲关系的快速发展,中国已跃居为菲律宾第一大贸易伙伴。在中菲两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之后,菲律宾也加入了“一带一路”朋友圈,中国企业掀起赴菲律宾投资的热潮。由于菲律宾关于投资的法律较为繁杂,对外资企业也有诸多限制规定,于是我们从菲律宾投资法律制度出发,有针对性地整理了与中国投资者赴菲投资息息相关的要点加以介绍。
一、菲律宾外商投资的监管部门
在菲律宾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由以下政府机构进行审批及/或监管:
1.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SEC监督管理所有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公司、合伙或组织。有意向赴菲律宾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外国投资法案(1991)》(FIA)进行登记,并从SEC取得相应许可证,以成立各种商事企业(例如境内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SEC也有权制定和监管影响菲律宾证券市场的政策和建议。
2.投资委员会(BOI)
BOI通过实施财政和非财政激励措施来监管和促进在菲投资。BOI每年向菲律宾总统推荐一项投资优先计划,该计划明确菲律宾的优先投资领域。企业如果从事优先投资领域的,可以在BOI进行登记并获得财政奖励(例如所得税免税期和某些税收豁免)和非财政奖励(例如聘用外籍人士和简化海关程序)资格。
3.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PEZA)
PEZA对特殊经济区和工业区投资进行监管,并通过实施财政和非财政激励措施促进此类投资。出口生产商或信息技术(IT)服务出口商所在的经济区和IT园区或建筑可能受到PEZA监管而被视为单独的关税区,这些出口生产商或信息技术(IT)服务出口商在PEZA进行登记后可以享受上述财政和非财政激励措施。
4.菲律宾中央银行(BSP)
BSP对银行和行使准银行职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职能包括外国股权投资和合格外币贷款登记,使商事企业得以从菲律宾银行体系中获得外汇。
二、 外国投资者在菲开展业务常见的公司结构
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没有当地合作伙伴的情况下在菲律宾从事商业活动,但前提是菲律宾《宪法》或法律并未要求该类业务全部或部分由菲律宾国民所有。菲律宾总统会不时签发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FINL列明了仅限菲律宾公民、全部或部分由菲律宾国民拥有的实体进行投资的领域。
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最常使用的公司形式是菲律宾分公司或子公司。但也有外国投资者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设立代表处、地区总部或区域运营总部。
三、菲律宾政府对合资企业的监管
菲律宾政府要求外国投资者与当地公司组建的商事合资企业遵守菲律宾《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所有权限制(在FINL中列明)。
FINL列出了通用于所有企业的所有权限制,例如私有土地和内销企业的所有权。FINL还根据商事企业拟从事的商业活动列出了所有权限制,例如适用于电信、广告、公用设施等行业的限制。
根据修订后的《宪法》和《公共土地法案》,只有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国民的持股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百分之六十的公司才能获得并持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根据FIA(在FINL中也有所体现),外国投资者投资于内销企业(即商品或服务全部销往国内市场的企业,或出口的商品或服务始终不超过总产量60%的企业)的参股比例通常不得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四十,除非该企业的最低实缴资本不低于20万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在此类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可以达到100%)。此外,如果企业涉及政府规定的先进技术或直接雇员不少于50名,在实缴资本不低于10万美元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可以超过百分之四十。
与此相对,根据FIA,外国投资者在出口企业(即出口量占其总产量至少百分之六十的企业,无论是作为制造商、加工商、服务提供商还是贸易商)中的持股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一百,但前提是外国投资者并未受到《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例如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或公用事业运营权。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菲律宾反挂名法》对规避菲律宾国籍法的行为实施惩戒并规定了刑事处罚,外国人以及将姓名或公民身份用于规避国籍法的菲律宾“傀儡”可能被处以最高十五年的监禁并处罚款。
四、针对外国投资者并购的监管
菲律宾政府要求外国投资者遵守菲律宾《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所有权限制(在FINL中列明),从而对外国投资者的并购行为进行监管。
根据FINL,某些行业仅限由菲律宾国民全资持有的企业经营,例如:大众媒体(不包括录制);实缴资本低于250万美元(由菲律宾比索折算)的零售贸易企业;私营安保机构;小规模采矿业;群岛水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资源利用,以及河流、湖泊、海湾和泻湖的自然资源小规模利用;驾驶舱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核武器或生物、化学和放射性武器和人员杀伤地雷的制造、修理、储存和/或销售;以及鞭炮和其他烟火装置制造。
另一方面,某些行业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不超过百分之四十的股权,例如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私人土地所有权;以及公共设施运营和管理。
2015年8月9日,第10667号《共和国法案》(又称《菲律宾竞争法案》)(PCA)生效,意在促进市场竞争,从而服务于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有权对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进行选择。为保护市场竞争,PCA实行强制性、可暂缓的并购通知制度。如果兼并或收购(包括合资)交易的金额达到PCA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最低门槛,则该交易应予暂缓,直至取得菲律宾竞争委员会(PCC)的批准,或直至等待期结束而PCC未作出任何决定。
如果交易金额已达到最低门槛,则交易各方应在最终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天内通知PCC。通常,在按规定提交通知表后,PCC将在十五天内确定提交的文件是否完整。如确认文件提交完整,则PCC将进入第一阶段审查,最长期限为三十天。在第一阶段审查期间,PCC可以(a)在期限届满之前批准交易;(b)任由期限届满,则交易自动视为批准;(c)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如PCC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则将进入第二阶段审查,最多可以延长六十天。在第二阶段审查期间,PCC可以(a)在期限届满之前批准交易;(b)任由期限届满,则交易自动视为批准。外国投资者在拟定交易时间表时应将PCA项下强制通知所需的等待期考虑在内。
根据PCA实施条例,违反上述PCC通知要求的协议应视为无效,各当事人将被处以交易金额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的行政罚款。
五、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投资谈判所涉主要税种介绍
菲律宾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国税应根据《国内税法典》(NIRC)和《海关现代化和关税法案》(2016年6月16日生效)向国家政府缴纳。
国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税种:
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征税对象是注册企业(即内资或居民外资企业(RFC))的应税收入(即收入总额减去允许扣除的金额)。另外,非居民外资企业(NRFC)应就其在菲律宾取得的收入总额缴纳百分之三十的所得税。
资本利得税:
征税对象是以下财产的销售、易货、交换或有偿处置:(i)视为固定资产的不动产,及(ii)未在当地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出售的境内企业的股份。
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
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征税对象是分支机构向其总部汇出的所有利润。其计税基础是申请或指定用于汇出的全部利润,不允许任何税务扣除(但在PEZA注册的活动除外)。外国公司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技术服务报酬)、薪金、工资、津贴、年金、酬金或其他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定期或偶然的收入、利润、所得和资本利得均应视为分支机构利润,但仅限于与其在菲律宾的贸易或经营存在有效联系的情况。
内资公司或 RFC从内资公司收到的公司间股息无需缴税。NRFC收到的股息应缴纳百分之三十的最终预提税,但根据NIRC的免税条款规定或税收条约予以豁免的除外。
不当累积收益税:
税率为百分之十,征税对象是各公司不当累积的收益,允许公司累积超过其合理经营需要的收益或利润。
附加福利税:
该税种对向特定员工发放的附加福利的总计货币价值征税,要求雇主向国内税务局代扣代缴。
增值税(VAT):
税率为百分之十二,征税对象是销售、出租商品或财产以及在商业贸易往来中提供的服务。该税种在企业的年度总销售额和/或收入超过3,000,000.00菲律宾比索时征收。商品进口(无论是否发生在贸易或商业往来过程中)均需缴纳VAT。
比例税:
比例税的征收对象是销售额或收入豁免缴纳 VAT的主体,以及国内或国际承运人、提供特定通信服务的人/实体、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融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出售当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实体等。
消费税:
征收对象是进口货物以及在菲律宾国内生产或制造并用于国内销售/消费或其他目的的特定商品(例如烟酒)。
单据印花税:
征收对象是签署的文件、票据、贷款合同,以及债务、权利或财产的承兑、让与、销售及转让 文件。
关税:
根据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进行征收。关税税率取决于商品落入的税则分类。
修订版 NIRC 于 2018 年 1 月1 日起生效。税收改革包括修改个人所得税、附加福利税、VAT、资本利得税和单据印花税,并且提高了汽车、燃料和含糖饮料的消费税。
地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并应根据地方政府法规向相关财产、个人或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缴纳。地方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税种:
地方营业税:
地方营业税是对在特定税务管辖区内从事商业的特权进行年度征缴的税种。其计税基础是收入或收益总额。
房产税:
房产税是向不动产(例如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其他附加物)进行年度征缴的税种。
社区税:
社区税是向在菲律宾从事商业活动的居民自然人和法人进行年度征缴的税种。
EMERICO O. DE GUZMAN菲律宾ACCRALAW事务所合伙人,菲律宾律师协会(IBP)法律顾问,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法律实务委员会顾问及联席主席。业务方向:劳动人事、上诉业务、外包服务。
饶尧
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黄浦律工委委员。
业务方向:公司并购、跨境交易、合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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