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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改方案始出来,法律服务正当时

    日期:2015-09-17     作者:洪亮 李莹晖

( 本文由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前言】

20158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了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制度创新的大幕后,《指导意见》作为“1+N”国企改革系列文件中“1”的出台,预示着国企改革将从政策探讨和部分试点转入全面推广与深化阶段。该指导意见作为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从总体要求到分类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资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提出国企改革目标和举措。

国企改革指导意见重磅落地,对于从事国资国企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挑战和机遇并存:

一、金融法律服务将得到飞速发展。

随着公司股份制改革的需要,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的实现都需要金融法律服务的参与。金融产品的设计,金融工具的运用,包括债券、信托、资管、资产证券化等,均需同上述混合所有制相结合。上海国资国企改革中明确提出实现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将主要采用“整体上市”的方法,这就为从事金融法律服务的律师带来了前所未有机遇。

二、公司治理法律服务将得到强化。

公司法明确提出公司治理实现“三会一层”制度。此次指导意见中亦明确提出要解决“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要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这就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合理的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方式均是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方法。为了体现国企高管薪酬“差异化”,真正做到不吃“大锅饭”,不搞“均贫富”,合理的薪酬结构涉及与业绩考核方案的制定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律师可以从自身专业的角度出发,将有关激励约束分配机制的政策、制度与激励方案相结合,再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制定各自不同的激励方案。其中员工持股作为混改的突破口,法律服务也需同步跟进,员工持股退出机制的建设以及如何避免员工持股福利化等问题的解决也是律师可以积极参与研究的领域。

三、公司内部风控体系亟待完善。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的要求。这意味着企业将面对更严格的内部风控及更完善的合规审查的要求,这为熟悉国资国企法律法规,了解国资审批合规流程和要求的律师提供了大量契机。

国企改革创造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拓宽加深了律师服务内容广度与深度,要在这样一个改革契机中分得一杯羹,律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及服务意识需不断增强。机会的增加同时也意味着竞争的增强,律师在维持原有的优势领域过程中如何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如何提高自身的服务的技术含量和专业资质来提升竞争力,律师们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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