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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的法律解释

    日期:2024-01-12     作者:管晓薇(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搜索引擎查询,ESG在网络上被列为“经济名词”,而这个词条到底“经济”还是“不经济”,还需要制度塑造和法律体系的保障。ESG是英文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公司治理)缩写的总称,既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而非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众所周知,对于理念的保障必须有制度加以框定并且保驾护航,否则对于创新理念的坚持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属性,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调控手段偶尔的“不协同”或者“协同失效”,处于理念层面的限制标准可能较难激起各类市场主体的遵循、遵守ESG标准要求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又鉴于价格是有效的市场调解机制能使市场资源配置最优。为发挥市场价值规律的重要作用,在成本支出与企业效益方面的考量也是ESG标准是否得到广泛遵循和普遍认可的一项“挑战”。由于近来全球经济态势走弱,假设政府直接采取强规制手段将ESG不分地域不分行条块,“一门式”推进,尤其是国内对ESG处于较为陌生的了解阶段的时期,将抑制宽松良好的营商环境构建,也不利于中小规模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但是,ESG国际评级已经是在全球公认的企业非财务价值核定指标,对于上市公司以及拟上市公司都意义重大,对于高端经济发展水平的保持以及对接国际标准体系都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我国应当对ESG的考量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以监管方式监管制度创新,激励而非倒逼企业主动适应ESG体系标准的考量和形成企业遵循该体系的“惯性”。目前来看,国家法律法规层面鲜有对ESG评级信息披露较为统一的制度,并没有形成制度约束体系,且企业没有就ESG相关问题受到“约束痛感”,在遵循积极性和行动力方面乏善可陈,虽然社会上对ESG评级及其未来重要性的探讨如火如荼。现有的规则,最新的是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工作。ESG国内评级体系的评级对象主要局限于国内,以A股上市公司、中证800、沪深300为主。适用于国有央企以外的市场主体的规则尚未出台,主要还是若隐若现地涵盖于企业上市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小部分节选内容中。这方面,监管层面要加紧研究测评打分与企业利益直接关联的规制措施,分范围分领域分业态地对企业ESG指标嵌入作出要求,安排时间表。

从ESG包含内容来看,可以分析分解出多对法律关系。ESG的法律属性应当从这多对关系中加以提炼,并服务于市场实际规制和行业发展。

ESG关注市场主体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个方面的表现。这个过程中,蕴含公法和私法相关法律问题和关系的处理。环境包括企业运营中的环境污染管控预防、环境公益服务、环境资质义务是否合规与健全,核心是行政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商事法律关系的处置;社会方面,主要表达了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等组织形态的被监管部门之间的互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规制要求,也包括企业相关利益群体、第三方利益满足与企业市场利益获取的平衡,既有行政监管类法律关系的处置又有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安排合规性问题(如债权债务、既得利益等);从治理角度看,ESG评估披露更多从企业的组织结构、权益分配情况、董监高信义义务履行、企业反舞弊反商业贿赂的合规性体系要求进行规定,这期间主要是公司治理内控与外部风险审核、外部采购过程中的员工关系、公司章程义务履行、公司外部支付关系等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安排和运行合规性检视。

对法律服务中介结构而言,为企业做好ESG合规,主要从行政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入手。行政法律关系类的服务点主要有:帮助企业应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作为政府机构机关单位的法律顾问帮助机关把握ESG执法中的合法合规与合理性,减少机构法律风险和履职风险、代表公众进行环境等ESG相关公益诉讼服务社会公共法治建设等。民商事法律关系类的服务点主要有:帮助企业建立或者修订设计能够与国家ESG新规相匹配适用的合规体系文本便于企业自查预防风险、帮助企业商业运营中遵循ESG方面的要求缔约减少合同风险和交易风险、向国家相关监管部门为企业争取ESG合规评优方面的政策红利(包括但不限于减税、免税等)。当然,未来随着ESG标准的严格要求趋势,还有刑事合规、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基于企业“泛绿”引起的争议解决等。

能源相关领域的律师应当做好立法趋势预判,服务客户进行ESG深层次解读和企业合规涉及,将ESG的法律规制属性充分发挥出来,服务好各行各业各类别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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