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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计时俊 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嘉 宾:
谢向英 上海律协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沈 丹 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字整理: 许 倩
计时俊:今年10月份,大连发生了一起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恶性事件。而近年这样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乃至校园霸凌事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都有一个相同点,就是这些孩子都未满14周岁,而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些孩子没有达到14周岁,从而逃脱了刑罚。
大量相关新闻报道引起了全社会的深思:除了讨论“人之初性本善”这个人性命题以外,还有更多的声音呼吁降低《刑法》的入刑年龄。所以我们今天邀请博和所的谢向英律师以及中夏所的沈丹律师一起来讨论:我们需不需要立法降低入刑的年龄,是否还有其他补救方法能够让孩子们健康、安全地成长?
谢向英:近几年,这类案件频繁发生,确实让我们扼腕痛惜。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应不应该降低,学术界、实务界一直在争论。前几年我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该降低,因为认为需要降低的人可能把《刑法》万能化,这有悖于国际轻刑化的潮流。同时,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了,降到几岁才合适呢?这几年我一直在想,为什么这么多事件出来之后,老百姓或者社会舆论一边倒,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一定要降低。《南方都市报》调查结果显示,有80%以上的人赞成要降低。我想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现在小孩性成熟比较早,《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是由1997年《刑法》颁布的,到现在已经过去22年了,现在的小朋友在身体、心智等方面也跟以前完全不一样。《民法通则》的修订中,民事责任年龄也下降了,其实是一样的道理。我们以前为什么认为14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无非就是认为辨认能力跟控制能力区别于成年人,没法认识到行为是犯罪,这个叫辨认能力;没办法控制行为,这个叫控制能力,所以我们认为他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现在不一样了,比如这个案子,这个13岁的小孩,他甚至有反侦查能力,对指纹、血液有过处理,甚至案发后他还到被害人家里察看被害人家人的反应,通过这些细节可以发现他对犯罪行为是了解的。所以现在很多14周岁以下的小孩有辨别能力,知道14周岁以下实施暴力犯罪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贝卡利亚讲,刑法的威慑力在于不可避免性,而不在于严厉性。如果一个人明确知道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甚至是非常严重的暴力行为也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那么不可避免性显然荡然无存,《刑法》的威慑力也不再存在。
第二,现在《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刚性的,14周岁以下绝对不构成犯罪。我觉得在很多案件当中会有很大的问题,比如像这个案子,主观恶意非常强,法律没办法对他采取刑罚,这个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或社会上的老百姓认为《刑法》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我认为是不是需要考虑刑事责任年龄往下降的问题。或者换一种方式,用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来讨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计时俊:如果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你认为应该降到几岁?或者你认为在未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身上,具备了哪种行为特征就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处罚?
谢向英:我觉得这是需要科学量化的,判断14周岁以下、12周岁以下或几周岁是合适的,可能要去判断什么时间、哪个年龄段的犯罪数量增加,这一个区间要核算出来,而不是拍脑袋决定几岁以下就可以了。另外,我刚才讲到弹性判断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可能由法律规定一个区间,然后让法院去判断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在判他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去考察犯罪行为里面的恶意性、情节性。相当于判断一个故意杀人罪要不要判处死刑一样,我们要去考虑主观恶性是不是极深、社会危害性是不是极其严重,而不是一刀切按照生理年龄判断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年龄。
计时俊:中国有句古话说“人之初,性本善”,但在西方哲学当中认为人“性本恶”,所以人本性善恶并不能决定他将来是否会成为一个好人。人的成长方向实际上是可以通过环境、学习、社会、父母的培养来进行改变的。对于这一点,沈律师有什么想法?
沈丹:在我们今天讨论的事件中,13岁少年以残忍的方式杀害了10岁女孩,确实暴露了人性中的阴暗面,但通过个案就断定人性本恶过于偏激。在我看来,这个事件中的少年,他人性中的恶,其实是被社会多重条件激发后,放大很多倍释放了出来。刚才计律师提到我们的孩子怎么了,其实我更想问我们的成年人怎么了?我们与恶的距离为何如此之近?事件发生后,这个少年有一句话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我的虚岁是14岁。”民众的关注点都在“为什么一个小恶魔杀了人后,早已经想好怎么去逃脱刑罚,太可怕了”,而没有太多的人去关注这个少年为什么会杀人?
少年之前有多次骚扰女性的经历,他的父亲却把当时来评理的受害者骂走了;事件发生之后,少年的舅舅坚持辩称:“我们家的孩子一直很听话。”除此之外,他们整个家庭作为加害人的家属,并没有做出任何赔礼道歉、补偿或宽慰的行为,也没有去反省自身。去年在湖南发生了一起12岁少年杀害母亲的事件,被称为留守儿童问题集中爆发的典型,这两个事件实际上是有共性的,在这些实施暴力犯罪的少年背后,他们的父母、学校、亲人本应该履行的关爱、教育、监管职责全都是缺位的。而他们所处的环境,他们的邻居、街坊,在少年做小坏事时冷漠旁观,等到发现他们做了大坏事,又直接公开痛斥,然后联名驱逐。卢梭有句话说,孩子生而为孩子,但父母却并非生而为父母。我们有没有想过,当这些少年举起凶器时,那匕首的寒光就是他们的父母、学校、亲人还有邻居冷漠自私的投射呢?我认为这是此次事件值得深思的地方。
计时俊:沈律师的观点是子不教父之过,孩子犯错一定是父母、老师出了问题。那么为什么在同样的教育环境下,有些孩子会堕落,而有些孩子会成功,这个问题你思考过吗?
沈丹:我考虑过这些孩子为什么会变坏。这不仅仅是父母或老师的责任。有些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有些孩子是孤儿,还有一些孩子可能没有上过学。但不管怎样,现代社会中,孩子一出生,就不再是一座孤岛。他被扔到社会这张巨大的关系网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除了学会和社会相处,他所处的外部环境也要引导他与社会更好相处,在他的成长过程中,父母、亲人、街坊邻居、学校老师、儿童福利院都是整体的一部分,都有给予孩子正确引导和教育的责任。
计时俊:这点我非常同意,我们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时候,发现有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都来自于单亲家庭以及暴力家庭。孩子的成长过程,就是学习与社会与世界如何相处的过程。如果大人们给他的示范是“只有暴力才能解决一切”,那么他将来就可能成为一个“暴徒”。所以前面提到的这个13岁的男孩,如果能够把自己心里这种“少年维特之烦恼”讲给大家听,让大人们有效介入,进行心理疏导,这个悲剧也许就可能避免。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他之前已经因为“骚扰她人”而导致被害人上门,但是他的父母亲把上门交涉的被害人骂出了门!这就让他更加有恃无恐、一错再错,直至罪不可赦。有句话我很欣赏,就是“法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惩戒,法律的目的是激励”,希望人们在法律的底线之上做一些事情,而不要突破法律的底线。所以,谢律师,如果我们降低了入刑年龄,是不是就能防范此类少年犯罪事件的发生?
谢向英:刚才沈律师讲的包括政府、家庭、学校的关注、关爱,我觉得都是对的,未成年人犯罪肯定是由方方面面的原因导致的,我们要关爱他们,预防他们犯罪,而不是等到犯罪之后才考虑用什么法律处罚。但问题在于马上要到2020年了,因为法律总是滞后的,用以前的法律来评估现在的行为不一定合适。现在刑事责任年龄有几段,一个是14周岁以下,另外一个是14周岁到16周岁,对8种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用刚性的刑事责任年龄来评判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可能已经不是很合适了。因为在互联网社会里,未成年人获得信息资讯太容易了,一个人对犯罪行为的辨别能力、自然年龄可能不是唯一的标准,他的社会阅历、生活经历可能才是主要的因素。刚才沈律师也讲到了,如果是没有父母的人,或很早就工作的人,或没读过书的人,那他的社会阅历、生活经历可能就比读过书的未成年人要多很多。对于这些人,如果按照原来的14周岁以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他进行评价,会导致一些不可预见的后果。因为现在互联网信息非常发达,很多人凭借自己在14周岁以下就有恃无恐,这个后果不是我们能够承受的。所以我非常赞同不单纯按照刚性的数字标准,刚性地按照自然年龄、生理年龄标准去评价这个人应不应该承担犯罪。至于学校、社会、政府去关爱帮助他,我觉得这个是毫无疑问的。
沈丹:我赞成谢律师的观点,降低刑事年龄不应该成为一种刚性的选择,但我比较反对提案认为应当把入刑年龄直接修改为12周岁。原因有很多:
首先,14周岁、12周岁或10周岁,究竟哪个年龄是最合适的入刑年龄?请大家仔细想想,现代社会的物质条件虽然催熟了许多少年的生理,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具备了实施犯罪行为的身体条件,但社会的精神土壤是否真正培育少年具备了成熟的心理世界?就像刚刚谢律师提到的,12周岁的少年是否真正具备了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具备了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未必。所以,我们不能一刀切建议立法上直接修改入刑年龄。而是要做科学严谨的调研,什么样的少年能够满足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否则,我们所追求的法律公平,实质上是社会上的大部分人在面对极端案例时做出的不约而同的群体性情绪表达而已。
其次,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惩罚的最终目的是劝恶向善,让犯罪分子能够回归到社会重新做人。在犯罪学中有一个标签理论,如果我们降低了刑责年龄,让年纪很小的初级越轨的青少年接受了刑事处罚,可能这个罪犯的标签就会跟随他一生,而且青少年的认知能力是单一化的,他被贴上这个标签后,会在内心一直强调“我就是罪犯”,从而更倾向于与其他的罪犯为伍,增加次级越轨和累犯的概率。
再次,《刑法》的严苛并不能替代缺位的教育。我认为教育是一个闭环的过程。少年犯了错,要经历“批评——惩罚——表扬——激励——改进——巩固——养成”这样完整的过程,才能修正。如果我们只做到批评和惩罚,那么我们还能期待少年们在承受了牢狱之苦后,骤然清醒改邪归正吗?入刑应当体现《刑法》的抑谦性原则,为道德规范、教育规范、行政规范等其他社会调节手段留下足够的空间。
谢向英:我补充两点,第一,我觉得修不修改法律、降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个很关键因素,就是我们要去考察从1997年到现在,14周岁以下犯罪比例是增高了还是降低了。如果增高非常多,那我觉得真的是到了要修改法律的时候,因为已经过了20多年了,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如果十二三岁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明显增高,而且都是暴力性犯罪,这个法律明显存在问题。
第二,刚才沈律师也讲到了标签理论,实际上我们现在对14周岁以下犯罪的人不是不处罚,而是进行收容教养。这个收容教养算不算标签理论,我们要去看一下收容教养对他改造完之后到底有没有效果,比如三年之后回到社会,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如果收容教养的效果还是跟受到刑罚一样,我们就要考虑收容教养的用处到底在哪里。
计时俊:就是说,即便不通过《刑法》惩罚,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行政手段或者教育手段来进行帮助,这个帮助的目的是为了在成年以后或者在达到刑事犯罪年龄以后不犯罪,这正好符合最近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立法意图。立法者们都注意到了应该给予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政府保护,还有网络保护的多重保护。尤其是网络保护,我们看到从1997年到现在的2020年,最大的改变是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孩子们的成长现在依赖更多的是从网络上获得的知识,而这些网络知识优劣难辨。我们在向孩子们普法的时候,常常告知他们所拥有的权利,但忽略了告诉他们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对于这两部法律的修改,两位有什么意见?有哪些好的建议?
谢向英:我觉得修改建议更多还是集中在我刚才讲到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刑法》修改了刑事责任年龄,那《未成年人保护法》肯定要跟着修改,我虽然是赞同修改要降低、要柔性、要弹性,但可能要科学严谨地去改变,而不是一刀切拍脑袋来决定。就像我刚才讲的,要依靠大量的数据,看14周岁以下的犯罪数量是不是增加了。应该给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14周岁以下实施暴力犯罪可以依据主观恶意情形、情节严重情形,对此进行细分,科学把握。
沈丹:刚刚计律师特别强调网络保护非常重要,事实上我个人觉得目前的网络保护还是处于形式主义阶段。很多人认为,信息网络的爆炸让少年的思想变成熟,但我认为爆炸的碎片信息反而加速了少年的偏激,所以网络保护非常重要。我举一个例子,目前的视频平台都开启了青少年保护模式,以此来弥补现实中对网络内容分级观看规定的不足,但我发现在做选择的时候,并没有对身份进行审核。也就是说,登录视频平台,既可以选择青少年,也可以选择不是青少年,所以目前的网络保护还是流于形式,要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我希望在立法过程中,不要避讳社会发生的问题,要进行明确的立法指引。大家都知道,未成年人权益侵害中高发的是校园霸凌、猥亵幼童、熟人性侵。我注意到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当中加入了虐童、性侵、校园霸凌的条款,但是这些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宏观。我建议对这些高频侵权事件,在立法上应当更加细化,起到指引作用。
我们律师可以在律协组织下或者主动参与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中,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协助形成一套完整的现代社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治理体系和保护体系,这也符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习总书记所倡导的要让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计时俊:两位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提出了一些很有效的建议,也非常感谢两位参加这样的讨论。少年强则国强。只有保护好未成年人,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的祖国以及我们的世界才会变得更加灿烂辉煌。谢谢两位嘉宾的参与!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
(整理时间: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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