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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障的立法

    日期:2011-12-16     作者: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也已完成意见征求,不久即将出台。针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将存在的诸多问题,6月27日下午,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特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际合作处、市社保中心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劳动保障研究青年学者委员会有关专家于上海律协与各位委员律师就上述社会热点问题共同展开研讨。

 一、关于外国人适用《社会保险法》

 (一)用人单位要聘用外国人,首先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许可证,凭就业许可证申请签证通知函(外经贸委,浦东新区外办),取得之后将上述两项材料寄给拟聘外国人处,由其本人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Z签证。之后凭签证入境,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单位凭劳动合同、就业许可证、护照办理就业证,前往出入境部门办理居留证。
 (二)相关法规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也做了外国人就业的明确规定。1998年市劳动局沪劳外发25号文件中规定了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应该办理就业许可证,就业岗位是必须的,国内缺失的人才岗位。对外国人的身体健康、明确的工作单位,专业技能、学历、2年工作经历等5条与1996年国家规定相符。此外上海25号文件对年龄做了规定,基本和国内一致:男性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三)城保(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2009年上海劳保局发了沪人社养发38号文件,规定了外籍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制度,企业聘用外国人先申办就业许可,就业许可和居留证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相一致。
  (四)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统计数据,从2009年10月颁发38号文件至今年4月底,实际办理就业许可、参加城保手续的外籍人员不到100人。造成这一现象的第一个原因,是由于外国人工作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上海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民非组织直接雇佣的外国人,另一种是与境外的雇主签约由其直接派遣到上海分支机构来工作。多数在沪的外籍工作人员属于第二种。第二个原因,38号文件非强制,企业从用工成本考虑没有直接缴纳的积极性。第三个原因,相对于外籍从业人员本国的保障水平而言,中国的保障待遇一般;外国人流动性强,医疗保险大多由本人与公司通过商业保险进行解决。
 (五)《社会保险法》第9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外交机构,所有外籍工作人员都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1999年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聘雇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国际间有双边协定多边协定的,就按国际间的协定执行。
 (六)境外雇主派遣到中国工作的,外国就业人员被两个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国际公约建议各个国家通过双边协议或者多边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外国人参保的问题。
  (七)2001年中德社保协议规定了对五类人员免除法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2003年和韩国签订了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协议措施。
   (八)2010年10月28日人社部表示《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有关我国就业外国人参保的规定是国际上一个普遍的原则。2011年5月30日,人力资源和保障部在北京召开说明会通报了《社会保险法》出台的社会意义以及国内的贯彻实施的工作部署。澳大利亚、日本、法国等48个驻华署、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机构大概100多名代表出席。人社部在发布说明会表示外国人在华参保有两条基本原则:1.强制参保2.国民待遇。前提是合法就业的外国人。
 (九)人社部来上海、广东、江苏等地调研,起草了外国人参保暂行办法。今年6月起草的外国人参保暂行办法在网上公开征询意见,一共有12个条目,适用范围、参加险种、社会保险待遇等做了相对细致的规定。适用范围:1.合法的外国人2.派遣的外国人。参加的险种:职工类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境外居住生存认证:根据在境外居住并且享受我国社保待遇的人员,需要定期提供生存证明。

二、关于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一)《社会保险法》是2010年11月28日颁布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在2010年的12月20日颁布,正式实施是2011年的1月1日。从时间来看,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际上是《工伤保险法》颁布以后首个配套修订的一个相关法规。《社会保险法》中涉及到工伤保险就有11条,包括工伤的范围以及工伤保险资金的来源,工伤保险缴费的税率,还有工伤待遇的领取条件,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资助范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范围。
 (二)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又进行了修订,原因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对原先适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比如说,原先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来被《治安处罚法》代替,这是一方面修改调整的原因。
 第二就是解决一些时间问题的需要。《工伤保险条例》在实践运行的工程中,当时的制度也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原先条例规定所有的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伤户是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的,还有很多类型的用人单位没有被纳入这个工伤保险的使用范围,所以这个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另外,还存在待遇偏低,工伤认定时间比较长,程序也比较复杂,对用人单位的参保力度的强制力度也不够高,对被保障人的保护力度也较弱等问题。
 第三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需要。原先的条例主要是对工伤补偿做一个规定,也就是说,这个人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以后怎样给他享受相应的待遇,这种补偿主要体现在事后。现在条例修订后,第一是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另外是对工伤康复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这样就形成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相当完整的一个工伤保险框架性制度。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保险法》今年7月1号正式实施,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也必须要跟其保持一致,也必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来对这个相应的内容做修订和调整。
(三)《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原先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将非参工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会计事务所这些类型的单位统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的一个适用范围。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修改调整为上下班途中的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
三是简化认定程序。原先对工伤认定的是采取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现改为两者可选择;原先认定工伤期限是60天,现改为若事实清楚,15天之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四是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工亡人员的一次性补助金,按照工亡时的上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一个是关于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工伤一级到十级待遇都提高了三个月两个月不等。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付。具体的方法还需要相关政策予以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费,就是原先公司支付的住院费、一次性的伤残补助费现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保障了工伤人员的权利。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
(四)本市落实政策配套的相关情况。
一是适用范围。本市2004年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市级统筹。二是工伤认定范围。今年1月1日以后用新的,期限一般30天,最长60天。三是认定时效。规定工伤人员的亲属可在工伤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去年1月1日发生,一年后才提出的,也适用新的。认定的时候以“从新兼从高”的原则处理。四是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市已调整到位。五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医疗保险的先行支付只针对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分为两大块:首先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但第三人不肯支付或不能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其次是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参保,用人单位按国家的保险规定向职工支付工伤待遇,如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有权向单位进行追偿。第三人造成工伤后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第三人拒不偿还的,保险基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者按:《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也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该法于今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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