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王某某是上海市某中学学生,平时性格开朗,兴趣广泛,成绩优秀。5月13 日下午最后班会课上,王某某因与同学间的矛盾在网上QQ空间发表不好的留言而被班主任老师叫到讲台上,当着全班同学面前受到严厉批评。当日下午放学回家后不久,家长发现王某某从自家阳台跳楼身亡。在这起事件中,班主任对王某某的死是否负责?
案情评析:
王某某自杀事件引起社会不少关注。有人指出,王某某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亟待加强。只有迅速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才能从根上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
(1)在本案中,王某某自杀的原因部分在于其自己。她自杀的原因在于其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不能正确对待班主任对她的错误做法。班主任让其站在讲台上当着同学面前严厉批评的做法虽然不当,但并不是导致其自杀的必然原因,因此王某某对自杀负有自身一定责任。
(2)班主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①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班主任的教育方式,产生了王某某自卑、怯懦的心理。 班主任 老师的过错或过失,造成学生自杀身亡后果,情节严重,应依法处罚。对于死者家属所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适当赔偿,因为尽管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必定与其死亡有一定关系,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章震律师供稿
200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