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三项对台法律服务开放举措 台湾地区律师可受聘上海律所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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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代表处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大陆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联营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和《关于开展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本市大陆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上海法律服务对台开放的具体制定性规定。
根据三个《实施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执业律师可按照规定受聘于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规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与上海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
上海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陆卫东说:“上海积极响应司法部号召,率先推动落实对台法律服务开放政策,努力为当前上海与台湾密切的经贸合作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以更好促进两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更好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随着上海对台经贸往来逐渐密切,设立代表处可以方便两岸法律事务的处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业务市场,壮大自身发展。
大陆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将有效推动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相互借鉴管理经验,进行人员培训等。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之间开展联营能够为委托人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遇到涉及两岸法律纠纷案件时,委托人通过联营双方中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就可以获得涉及台湾地区和大陆法律的服务。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8-06/13/content_889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