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未成年时在公房居住、成年后未居住可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吗?

    日期:2022-12-30     作者:李登川(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一、问题讨论

(1)未成年时在系争公房居住满一年,成年后未居住,在户籍条件、住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该当事人是否为系争公房的同住人?能否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2)与前夫一起享受过福利分房,离婚后放弃该福利分房的利益,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3)不是同住人为何也能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二、人物关系

谈某与徐某(征收前亡故)系徐a、徐b的母亲和父亲。徐a与祁a是夫妻,生育徐某a。徐b与案外人杨b原为夫妻,生育杨某b。

本案一审原告为谈某,被告为徐a、祁a、徐某a、徐b、杨某b。本案二审上诉人为徐b、杨某b,被上诉人为谈某、徐a,原审被告祁a、徐某a。

三、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系争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徐a,系争房屋征收时户籍在册共六人,即本案双方当事人。谈某是系争房屋的户籍户主,其户籍于1994年由XX镇迁至系争房屋。徐a的户籍于1989年由上海市XX路XX号迁至系争房屋。祁a的户籍于2019年因“夫妻投靠”为由,从XXXX路房屋迁至系争房屋。徐某a的户籍于2019年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为由,从XXX路房屋迁至系争房屋。徐b的户籍于1964年由山西省运城市迁至系争房屋。杨某b的户籍于1992年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

2019年11月,徐a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经最终结算,系争房屋共获征收补偿款400余万元(包括搭建补贴21万余元)。

另查明,1990年,案外人杨b、徐b因“结婚无房”获分配长青路房屋。1986年,因祁a的母亲张某承租的上海市XX路XX弄XX号西客堂“拥挤困难”,由单位套配给张某夫妻、儿子及其祁a共和新路房屋(公房)。

四、法院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各方的同住人身份进行了分析,笔者总结如下:

(1)谈某

户籍条件

1994年由高行镇迁入

居住条件

曾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住房条件

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             

结论

属于同住人

(2)徐a

徐a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有权享有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3)祁a

户籍条件

2019年迁入

居住条件

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住房条件

享受过福利分房

结论

因居住条件、住房条件不满足,不属于同住人

(4)徐某a

户籍条件

2019年迁入

居住条件

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住房条件

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     

结论

因居住条件不满足,不属于同住人

(5)徐b

户籍条件

1964年迁入

居住条件

曾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住房条件

享受过福利分房

结论

因住房条件不满足,不属于同住人,但徐b对系争房屋的塔建部分有贡献。

(6)杨某b

户籍条件

1992年报出生

居住条件

杨某b自称未成年时居住过满一年

住房条件

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             

结论

因居住条件不满足,不属于同住人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由谈某、徐a、徐b取得并分割,其中徐b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为搭建补贴部分的三分之一,即7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律师评析

(一)未成年时在公房居住满一年、成年后未居住不符合同住人的居住条件,不是同住人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杨某b表面上看似满足判断同住人的三大条件户籍条件、居住条件、住房条件,但为何最终被法官排除在同住人之外,原因杨某b实际上并不满足居住条件!根据主流的司法裁判观点,未成年人的居住权益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权益,其居住问题应由父母解决

因此,杨某b即使未成年时在公房居住满一年,因其成年后未居住,不符合同住人的居住条件,不属于同住人,无法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二)与前夫一起享受过福利分房,离婚后放弃该福利分房的利益,属于“他处有房”

在本案中,徐b与前夫杨b因“结婚无房”受配取得长青路房屋,徐b虽自称在离婚时,放弃了该福利分房的利益,但徐b放弃福利分房利益的行为只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法改变其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在对公房同住人身份进行认定时,依旧会被认定为“他处有房”。

实践中,存在一些当事人想通过离婚主动放弃福利分房利益的行为,进而规避被认定为“他处有房”,这种行为无异于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不仅不能为自己争取到同住人的身份,反而让自己丧失了原有福利分房的利益,得不偿失。

(三)不是同住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本案的徐b虽排除在同住人之外,但其最终也享受了一些征收补偿利益,主要原因在于系争房屋涉及搭建补贴,而搭建补贴的来源与徐b有一定的关联性。

虽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但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非同住人也能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情形,比如本案中徐b因搭建补帖的来源而享受到征收补偿利益,比如非同住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比如系争房屋没有承租人和同住人等等。

综上,律师在办理公房共有纠纷案件时,判断案件当事人能否享受征收补偿利益要综合、全盘进行考虑,而不能一叶障目,机械地套用规则,这样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征收补偿利益。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版权所有 ©2017-2024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