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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成被告 履约不足返代理费

    日期:2007-11-28     作者:中国法院网    阅读:5,018次
    因北京市泓清律师事务所未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导致原告肖先生的融资项目未能成功,肖先生将该律所告上了法庭。近日,朝阳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北京市泓清律师事务所向原告肖先生返还律师代理费33000元。

2005年5月19日,陕西省太白山天然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白山公司)与美国维尔国际投资集团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维尔投资北京代表处)签订《项目合作意向书》,原告代表太白山公司签署了合同。2005年6月7日,太白山公司与维尔投资北京代表处签订了《备忘录》,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北京市国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闻所,现更名为北京市泓清律师事务所)对太白山公司的特定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和调查。

2005年6月8日,原告与国闻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原告委托国闻所为“柿子干”项目融资出具尽职报告。国闻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王某与原告保持联系,承担相应工作。代理合同约定:国闻所应以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为原告提供代理服务,积极地实施代理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支付代理费5.3万元,差旅费实报实销;国闻所应当勤勉尽职,向原告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同日,原告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份,代理权限为:了解融资单位的法律背景,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调查、查验、审阅原告提交的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材料,参加相关会议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举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该委托书到尽职调查报告书制作完毕止。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时,王某并非执业律师,亦非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代理费5.3万元。国闻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刘律师和律师助理杜某进行了调查工作,并由该二人签署了《尽职调查报告》,王某未承担相应工作。国闻所在接受原告委托从事“柿子干”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中,对原告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至相关政府部门及原告所在地村委会进行了了解,到项目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2005年6月16日,刘律师和律师助理杜某完成并签署《关于“柿子干”项目融资的尽职调查报告》。国闻所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后,太白山公司未与维尔投资北京代表处达成融资协议。原告以国闻所的尽职调查未涉及维尔投资北京代表处的情况,并造成原告损失为由,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北京市律师协会作出京律纪处(2007)第006号处分决定书,责令国闻所返还原告代理费53000元;给予国闻所与刘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国闻所对于退还代理费的决定存有异议,未向原告退还代理费。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代理费53000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支付自2005年6月18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后,对原告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到实地进行了调查,制作了相应的尽职调查报告。被告对此付出了相应劳动,应当获得一定报酬。但被告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仅依据原告出具的材料及至实地考察后即出具尽职报告,而未对维尔投资北京代表处的相应情况予以调查,从而导致原告融资目的未能实现,其履行合同存在缺陷。另,被告在知道原告融资目的的情况下,应当对于原告采取何种步骤及何种法律手续,方能使其融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应法律意见,以使原告获得相应的法律指导。现被告对此未尽提示义务,导致未能妥善保护委托人权益,客观上亦存在过失。因此,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部分律师代理费,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查合同中并未对此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原告该请求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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