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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对劳动用工法律规制及法律服务的影响与应对”研讨会综述

    日期:2018-10-10     作者: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8 97日,上海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在律协第一会议室联合举办“新科技对劳动用工法律规制及法律服务的影响与应对”研讨会。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教授,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陆敬波,市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黄琦,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岑峨,上海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唐毅、陆胤,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副部长陈嵘等出席会议。来自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部分理事和上海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各高校的专家学者、律师代表以及江西律协劳委会代表等五十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近年来,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为代表的新科技悄无声息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新兴领域的出现不但为用工模式带来了变革,对传统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提出了新课题;实践中,人工智能、大数据亦成为各界日常运营、服务中的良好辅助工具,也为劳动法专家学者的研究带来了不少机遇。

会议分四个阶段,围绕新科技对劳动用工法律规制及法律服务的影响与应对,尤其是新科技用工下劳动关系认定及法律规制问题,与会者展开热烈的讨论,其中提出的许多观点对劳动法理论和实务研究颇具借鉴意义。

一、主题发言

互联网经济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动态性成长阶段,互联网平台类型不断增加,功能不断丰富。特别是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的重要举措之一。但是,随着互联网从业队伍迅速扩张,劳动用工问题也逐渐显现,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需要研究分析并认真对待,以维护新业态行业的劳动关系和谐。

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副部长陈嵘认为,上海市互联网公司已经爆发多起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究其根本,群体性事件主要由企业经营不善倒闭导致欠薪欠保、用工管理混乱引发从业者维权、经营架构调整导致从业人员失业或者要求劳动关系整体变更、互联网金融公司因违法被处置引发从业人员维权四方面原因引发。基于此,应当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和监管,提高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新型用工模式法律关系研究,发挥仲裁、司法引导功能;加强对业务外包研判,遏制层层分包行为;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适度干预集体劳动关系变更行为;此外,还应用分层、分类方式处理涉及违法互联网金融公司劳动者权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磊认为,面对新业态用工模式,大量从业者难以通过传统的从属性标准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加之劳动关系与工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紧密捆绑,这将导致此类从业者欠缺就业稳定、劳动安全与抵御社会风险的必要保障。基于此,《香港雇佣合同条例》的分层保护模式,赋予签订连续性合同的员工以更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可予借鉴。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产生分层保护的迫切需求,只有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使企业创新的平台更加公平。

二、新科技与劳动关系

以网约工为代表的共享经济用工以非同一般的速度在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共享经济用工的法律适用呈现出较多争议。当前以从属性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单一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面临此类争议的时候表现得水土不服,理论亟待重塑,立法亟待完善。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英杰认为,新科技冲击劳动关系是历史的必然,改变了传统的生产型企业以集中为特征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并直接、间接地冲击了理论上、法律上、制度上对劳动关系的传统认知。新科技冲击传统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是形成了新型劳动关系,以传统的标准认定新科技关联的新型用工形式中的劳动关系、合作关系、劳务关系的困难在于缺乏针对性。而劳动关系的确认与否,关系到劳动者一方社保、医疗、经济补偿金的权益,关系到劳动者因工负伤后的责任主体确定,关系到劳动者致第三人伤害的赔偿责任,等等。因此,对此类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关重大,迫切需要厘清相关认定标准。

同济大学法学院王倩副教授在评议时提出德国法中“类雇员”的概念。以劳动关系认定从属性标准为例,中国细分为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在德国法概念里都归属人身从属性项下,而经济从属性则指劳动提供者的报酬收入占总体收入的一半以上。从劳动时间、精力及倾斜保护的程度和弱势地位等方面考虑,提出“类雇员”概念,对此类人员特殊保护。中国也可借鉴该做法,在劳动关系认定与否中间,创立灰色地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根旺律师认为,新科技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一方面是机器发展的必然,另一方面也基于社会需求应运而生,法律不要对其急于规制,否则将扼杀新事物。同时注意保障从业人员最基本生存,维护社会稳定。

自由讨论阶段,华东政法大学李凌云副教授认为,不应轻易认定劳动关系,避免带来连锁反应。对于劳动者的诸多保护通过社会保障就能解决,无须全部认定劳动关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张颖慧副教授认为,从属性理论难以适应新业态用工模式,原因在于科技革命对工业生产的冲击,虽然劳动法研究需要前瞻性,但立法应当保守。上海交通大学朱军对谨慎立法的观点表达肯定,新业态冲击有助于促进学界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反思和进行深入梳理。

三、新科技与企业用工实践

在互联网新业态下,企业面临不同的发展需求和用工形式,产生诸多新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对劳动法发展与应用带来考验。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慧就高科技背景下对劳动者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发言。在劳动关系建立时、履行中甚至终止后,用人单位通过网络、摄像头、监控邮件等方式掌握劳动者大量的隐私信息,使得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实有必要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完善立法,明确用人单位在保护劳动者隐私权方面的责任。

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孙文斌以网约车用工关系设计为视角,对多元用工方式及风险进行探讨。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已经发展成熟,企业自由、灵活用工方式的追求,倒逼了共享经济产业的发展。从网约车行业的个案分析而言,网约车企业相关争议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且主要集中于民事争议领域,合同纠纷、侵权争议和劳动纠纷系主要争议类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润青对互联网+”形势下劳动法律的发展前景进行探讨,以网约工为切入点,认为理论重塑与新立法应当首先承认并接受当前共享经济用工所表现出来的最新特点,在不过分增加平台企业的用工成本的基础上解决潜在社会矛盾,为这一新兴领域保驾护航。

评议阶段,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李干博士指出,隐私权保障是一个长期被探讨的话题,法律对隐私权的确认,距离落到实处仍需要司法不断的探索。而网约车问题,核心则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谁适应谁。在法律制度没有进行修改和突破的前提下,这种劳动关系就业与非劳动关系就业、劳动保障权益“全有或全无”的双轨制,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自然反应,也反映了寻求制度平衡的无奈。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立圻认为,就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而言,当事人之间的“合议”,也应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之一。在这方面,海淀区法院已有案例进行探索,但是仍需深入研究。

四、新科技与劳动法律师业务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在大数据的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等新型科技的冲击下,律师行业未来的变更方向很大程度受到互联网时代、创新科技、人工智能等因素的影响。人工智能的优势和潜力是毫无疑问的,人工智能+法律必然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也对劳动法律师业务产生冲击和影响。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张承宜介绍了人工智能介入律师服务的现状,AI 在法律界服务通过咨询指导、案卷检索、资料审阅和诉讼预测四个方面协助律师工作,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从之前的+法律到后来的互联网+法律,再到未来的人工智能+法律,其将为法律服务带来颠覆性的变革,但却也需要确保它不会扭曲人们所信奉的正义的法律系统的一些价值,不会带来新的偏见和滥用。

上海信栢律师事务所董传羽律师则介绍了新科技对律师调查取证上带来的重大帮助。通过数据保存和恢复、计算机法证分析、松散数据分析和法证删除等方式,新科技可以帮助律师在电子证据收集上提供帮助。

评议阶段,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蓓认为,律师与新技术合作,转化为服务产品,能给客户提供高效法律服务,对律师来说,虽是挑战但更是机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仇少明律师除对上述发言发表观点外,还分享上海法院一例隐私权判决中关于用人单位侵犯姓名权诉讼中损失计算的新思路。

自由讨论阶段,《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提到上海仲裁院通过评分表打分方法来区分强劳动关系和弱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认定中应当重视当事人合议。上海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胤谈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现实生活的脱节问题,应当对传统劳动理论进行全面反思,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而非逃避,这样才能使制度设计具有生命力。

最后,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曹艳春会长分别从新科技背景下的传统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探索多元用工方式进行多元保护、劳动者团结权、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人工智能能否取代劳动者、人工智能对律师的挑战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总结。探索多元用工方式,进行多元多层次保护是我国劳动雇佣发展方向。互联网平台用工在中国实践最多,产生的案例问题也最多,应该基于中国的案例研究总结经验,进行精细化立法研究,形成中国特色的互联网用工劳动立法与经验。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林  歌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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