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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日期:2016-12-29     作者: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

      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公布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生效,对票据市场的参与者,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即票交所、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票据登记与托管、票据交易以及票据交易结算与到期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票据市场的参与者。明确规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财务公司、其他非银机构等法人类参与者及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的非法人投资产品等非法人类参与者两类。
      二、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指定上海票据交易所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并由央行对票交所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三、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纸票业务信息登记详见《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操作规程》及本公众号解读;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通过ECDS系统同步传送到票交所。此外,办理纸票贴现时,通过票交所查询承兑信息,不通过现行的大额支付系统;银行224号文继电票贴现不再审核合同、发票等资料后纸票贴现也无需提供合同、发票;引进“保证增信行”概念,贴现机构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行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还引进“付款确认”概念,纸票贴现后,票据实物形式及记载内容不再变更,保管人此时可以影像确认或实物确认的表式向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发起付款确认,承兑人在对票据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四、票据登记与托管。市场参与者应在票交所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一个参与拥有唯一的托管账户,法人市场参与者、授权的分支机构、非法人类参与者分别以法人名义、分支机构名义、非法人投资产品名义单独开立托管账衣。
      五、票据交易。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通过票交所进行办理。保证增信的申请在首次交易前完成。票据交易通过票交所生成成交单,成交单、票据交易主协议及其或有补充协议构成交易双方完整合同。票据交易无需转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跟单资料(全面简化票据交易手续)。
       六、票据交易结算与到期处理。票据交易结处方式包括票款对付和纯票过户,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的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其余全部采用票款对付。资金清算通过市场参与者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清算账户办理,没有开立的,委托票交所代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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