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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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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屹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
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全球形势变化和我国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将对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和平发展产生现实而深远的影响。
2014年,中国与沿线国家的货物贸易额达到1.12万亿美元,占全国总额的26%,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到125亿美元,占全国总额的12.2%。我国企业具有参与国际经贸投资合作的强烈愿望与综合实力,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关注到,“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环境也存在相当大的政治、法律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体系上分属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将给市场主体带来一系列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沿线国家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各国市场主体在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贸易投资和金融的便利化及自由化等方面获取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应的商事争议。通过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具体争议,在个案中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是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和核心,是“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仲裁在解决“一带一路”商事争议中的优势
在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交往的过程中,随着基础设施、能源、通信领域的合作,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领域的互动,教育、文化、旅游、医疗、科技领域的交流,双边或者多边区域贸易以及自由贸易区的兴起,将大幅度提升沿线国家间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的交易量,意味着全球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等资源要素积极配置,形成巨量的国际商事交易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商事争议也将呈现更为复杂的态势。
由于法院涉外司法管辖的国际冲突、判决执行司法互助国际条约的欠缺、外国法查明和适用的实际困难等诸多因素,限制了法院诉讼在此类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而仲裁由于其所具有的裁决易于执行、当事人意思自主、程序保密、高效快捷等诸多优势,受到境内外市场主体的重视和青睐,已成为最为有效和最受欢迎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在解决“一带一路”商事争议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仲裁裁决容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目前成员国已经达到156个,已覆盖了约全球80%的国家和地区,使得仲裁裁决更易得到各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中加入《纽约公约》的国家有55个;而在这64个国家中,同中国签订有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仅为10个、签订有民事及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也只有16个。因此,仲裁裁决在执行上的国际性优势,法院判决短期内将难以企及。在现有机制下,中方当事人应尽量考虑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相关国际商事争议。
2.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日益趋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高度自主权。众所周知,各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由于《纽约公约》的作用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努力,各国仲裁立法及众多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出现了趋同的态势,在仲裁的基本理念、程序设计、裁决执行等方面都渐趋相同。“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中,有32个国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仲裁以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主为基础,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地和仲裁语言的确定、仲裁程序的安排等均优先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高度自主权,这在法院诉讼中是难以实现的。
3.案件裁判者的可选择性和专业性。国际民商事争议常常涉及较复杂的法律、经贸和技术问题,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指定来自各领域和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本国国籍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可以约定由第三国籍的人士担任首席仲裁员,可以消除对于裁判者中立性的顾虑。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例,现有仲裁员858名,其中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仲裁员324名,占37.76%;仲裁员来自6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含2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此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还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4.仲裁程序的严格保密性。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而法院诉讼均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的这一特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商业声誉,也有利于当事人在避免社会舆论影响的前提下平和地解决争议。仲裁当事人不必担心因为涉及商业争议而带来负面的社会评价。
5、仲裁管辖权具有确定性。国际民商事案件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当事人在订立跨境交易合同时很难预料争议发生后的管辖权,通常又会对对方国家的法院缺乏信任,即使约定管辖也会发生判决难以执行等问题。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或订立仲裁协议可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避免出现管辖权冲突。同时,仲裁的一裁终局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降低了争议解决成本。
积极构建与“一带一路”建设
相适应的商事仲裁争议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其中仲裁机构比较发达的国家不多,这就给中国仲裁机构带来了发展机遇。
(一)中国仲裁机构应进一步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
1.中国仲裁机构应当深化与沿线国家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扩大推荐和互纳仲裁员范围,共同培养国际仲裁员队伍。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例,我会已与美国仲裁协会、韩国商事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瑞士仲裁协会等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积极构建了亚太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机制。下一步我会将加强与沿线国家仲裁机构的交流,将在商事仲裁研究、信息互换、培训研讨以及推荐仲裁员等众多领域开展交流,增加沿线国家仲裁员比重。
2.中国仲裁机构应当加强仲裁研究和培训工作,围绕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制度、重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开展比较研究,使中国企业更多地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环境、仲裁制度、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等,帮助“走出去”的企业了解沿线国家争议解决现状和仲裁环境。
3.中国仲裁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在沿线国家进行多层次、全方位宣传推广活动,提升中国机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例,围绕服务国家经贸外交战略,在自贸区仲裁院、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基础上,今年又增设了金砖国家争议解决上海中心、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今后,我们也可以谋划构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平台。
(二)中国法院通过司法监督进一步支持仲裁发展
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院在该意见中专列一章,明确表示将依法加强涉沿线国家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与尚未参加《纽约公约》的沿线国家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纠纷的仲裁解决。
最高院在发布上述意见的同时,还通报了8起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我国法院对仲裁程序和公共政策的监督,保障了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增强了当事人对仲裁公平公正解决争议的信心,吸引沿线国家当事人选择在中国进行仲裁。
(三)构建仲裁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涉外仲裁法律人才
在妥善处理“一带一路”商事争议的过程中,既需要坚定维护国家利益,也应充分考虑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展现我国法律工作者的国际视野和专业水准,建立一支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涉外律师和仲裁员队伍。
通过仲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努力,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增强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可靠、公信力强的仲裁法律服务,让仲裁这一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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