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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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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独特”标签的NFT产品化身“数字藏品”,成为国内大众的新宠儿。然而,随着NFT热潮席卷全球,其背后的潜在风险也时有显现。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该案被视为中国NFT领域侵权第一案——看似“独特”的NFT,似乎也无法脱离“山寨”“抄袭”的风险。在国外,与NFT有关的纠纷也不断涌现——因发现NFT产品价格是实物产品价格的三倍,某运动品牌巨头起诉交易平台构成侵权;因发现某艺术家涉嫌未经许可销售使用品牌知名商品外观设计的NFT,某奢侈品品牌向该艺术家提起侵权诉讼……本文将主要从品牌方角度探讨如何打造NFT产品,避免侵权及其他合规风险,以及如何维护品牌及产品的合法权益。
一、NFT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NFT的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译作“非同质化代币/通证”。根据《柯林斯词典》的解释,NFT是指“在区块链中注册的唯一数字证书,用于记录艺术品或收藏品等资产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如下要点理解该概念:
1. “非同质化”是相对于“同质化”而言的,指Token所记录资产的不可替代性。
在过去,比特币、以太币等广为人知的加密资产大多是同质化代币,具有互换性,不存在质的差别,在交易中仅需要关注交易的数量。但是,对于艺术作品而言,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本身就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因此是不可替代的。故而非同质化代币/通证应运而生,在其智能合约中记录的识别信息使每个NFT具有独特性,并与特定资产相关联。
2. NFT并非资产本身,仅是记录资产的链上权利凭证。
需要明确,NFT并非是数字藏品等资产本身,仅是包含资产识别信息的凭证。
3. NFT关联的特定资产可以是无形资产,也可以是有形资产。
虽然目前国内NFT主要记录的资产对象是数字音乐、图片等无形资产,并将其命名为“数字藏品”;但实际上,NFT可以记录的资产并不限于无形资产,还可以是实体艺术品、实体演唱会门票、房产等有形资产。
通过前述要点可知,目前在中国,NFT与“数字藏品”的概念密不可分,但又有所差异。国内各个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实质是交易数字藏品的所有权,同时提供了数字藏品识别信息的凭证。与之类似的,本文所称的“NFT产品”是指在交易资产(有形或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同时,提供了记录资产信息的NFT。
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NFT产品交易相较于传统的商品交易,其独特前沿的概念吸引了版权方与收藏者的关注;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的加持也让交易环节具有更高的便捷性与安全性。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争议
根据笔者的研究,目前与NFT产品有关的主要问题及争议如下:
1. 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的商标、作品、名称、肖像等用于NFT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例如,在某运动品牌巨头诉某交易平台案中,该运动品牌认为该交易平台(一家转售平台,主要销售运动鞋、奢侈手提包、电子设备等,其在平台上销售带有该运动品牌标志和产品图片的NFT产品)销售NFT产品与销售实体球鞋并非同一项交易,该交易平台未经许可将该运动品牌的标志和产品图片使用于NFT产品上,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淡化以及不正当竞争。
又如,在某奢侈品公司诉某艺术家案中,该奢侈品公司认为该艺术家在某网站上销售带有该奢侈品公司产品标志的NFT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及商标淡化。
2. 发行NFT产品属于《著作权法》项下的什么行为,对于NFT产品的授权应该如何认定?
例如,在Miramax, LLC诉Quentin Tarantino案中,电影《低俗小说》的制作方米拉麦克斯(Miramax)对该片导演昆汀·塔伦蒂诺(Quentin Tarantino)提起诉讼,认为昆汀的行为违反了双方间的协议约定。双方就发行NFT产品是否属于授权范围产生了争议。
3. 发布侵权作品的NFT发行平台应当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
中国NFT领域侵权第一案对该问题进行了具体讨论。在该案中,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NFT数字作品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侵权NFT数字作品,可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
4. 铸造、发行NFT产品的过程本身是否涉及“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
例如,在Pablo Marquez诉William Moynihans案中,原告为一名艺术家,其在创作出由10000个插图组成的作品集(Robotos Works)后,委托被告帮助其修改现有的“智能合约”开源代码,以铸造代币。后被告主张其为Robotos Works的合作作者,双方发生争议。
由于NFT的概念较为前沿,前述提及的案例大多尚未作出判决,且多数发生在国外。可以预见,在我国形成较为统一的司法共识前,NFT领域的相关争议还会不断上演,包括与国外类似的案例。
三、品牌方打造NFT产品的权利来源
NFT产品所展示的具体内容可能是品牌方的自有知识产权,亦可能来源于第三方授权,或者是二者结合。对于二者结合的情形,可以根据具体内容的权利来源分别适用前两种情形,下文不作单独说明。
1. 使用自有知识产权打造NFT产品
就品牌方而言,可以使用自有知识产权打造NFT产品。例如,将自己设计的产品(具体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美术作品等)打造成NFT产品,用于收藏或者与实物产品关联,作为电子购货凭证。
自有知识产权的来源可能是品牌方自己创作产生,也可能是委托第三方创作,并以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方式取得。就自己创作的情形而言,品牌方需要特别关注独创性,如借鉴第三方作品,需要取得第三方授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就委托创作情形而言,需要明确约定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于品牌方所有,否则著作权将归属于设计公司所有。同时,如果委托创作的作品侵权,品牌方使用该作品打造NFT产品亦将构成侵权。因此,在签署委托创作协议时,品牌方应要求设计公司及创作人员作出不侵权的承诺并约定违约责任,并在作品提交后应进行相应的监修等。
2. 使用第三方授权内容打造NFT产品
如使用第三方授权内容打造NFT产品,需要向相关权利方获得充分授权。如果授权并非直接来源于原始权利人,则需要确保整个授权链的完整性。根据NFT产品所展示的具体内容,涉及的权利通常包括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等。商标权和肖像权的授权主体、客体和权利相对简单,而著作权授权因作品类型多样化,授权情形较为复杂,笔者主要从《著作权法》角度进行分析。例如,以某篮球球星穿着某运动品牌产品的照片制作NFT产品,则涉及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和该球星的双重授权;以某歌星的演唱会录制视频打造NFT产品,则可能涉及词曲作品作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多重授权。笔者在表一中简单列明了各类型作品所涉及的权利及权利人,根据具体内容、情形的不同,所涉及的权利和权利人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四、给品牌方的建议
随着NFT产品的流行,笔者建议品牌方在进行NFT布局时注意如下事项:
1. 对NFT产品依附的作品进行知识产权尽调和权利链审查
换言之,即需要找到作品的权利源头,确定谁是权利人,并对整个授权链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认定作者的权属证明一般包括:(1)公开出版物上的署名;(2)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3)提供标有作者真实姓名的作品原件、使用合同以及有关的其他记载;(4)著作权转让/授权合同。但现实中,由于作品类型的多样性和授权环境的多样化,较难对权利人作出准确判断。例如,在某些情形下,作者转让了作品的某些权利,关于NFT产品所需的权利由谁持有则可能发生争议,可以考虑在必要时引入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判断。
2. 重视权利来源文件的准备
在使用自有知识产权的情形下,品牌方应当注意保留其为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人的证明文件。对于重要作品,建议尽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在使用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下,授权合同是证明品牌方权利来源合法性的重要法律文件。除关注合同条款本身以外,品牌方还应当要求授权方提供完整的授权链文件,以核查授权方是否拥有签约资格。
3. 重视授权合同的签署
由于授权作品类型和具体使用情形的多样化,签署一份适当的授权合同对于保护权利人和品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从品牌方的角度而言,可能需要重点考虑如下问题:(1)品牌方需要获得的是何种授权,签约方是否拥有相应的权利?如前所述,打造一个NFT产品,可能涉及多重权利和多个权利人。一旦品牌方获得的授权不完整,将可能产生侵权风险。(2)授权期限如何约定?授权期限内可以从事的活动是否指NFT产品的铸造,而NFT产品的发行和流转是否可以不受授权期限的限制?(3)权利归属如何约定?例如,如果NFT产品是在原始作品的基础上演绎而成的新作品,则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哪一方?(4)权利人应当作出怎样的保证与承诺?一般而言,除了不侵权承诺外,还需要考虑NFT产品所涉内容的作者、表演者、肖像权人等出现不当言行时,可能对NFT产品铸造、发行、交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需要约定违反保证与承诺的违约责任。
4. 搭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品牌方应根据自身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方向,及时作出相应的知识产权规划,监控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并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授权合同管理制度、统计制度、交易制度、侵权应对机制等。未雨绸缪,为NFT产品搭建好坚实的合规基础,品牌方可以更好地进入无限想象的元宇宙!
黄荣楠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上海律协理事、规划与规则委员会主任、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业务方向:争议解决、传媒、娱乐与体育
祁筠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业务方向:文化传媒、知识产权
马钦奕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业务方向:娱乐传媒、著作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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