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那么,假期延长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性质是什么?
休息日。首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计11天,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延长的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其次,2020年2月2日本就是周日,属于休息日。再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我们认为,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上述规定中特殊情况下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2、春节假期延长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薪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上一问可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休息日,因此,如果在该期间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中,“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该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该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首先,2020年2月8日、9日本就是休息日;其次,上海市人社局认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并明确将上述期间定性为“休息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将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定性为“休息日”仅为上海市地方政策。
4、上海市关于延迟复工期间职工的薪资待遇如何确定?
首先,对于2020年2月8日、9日,该期间本就是休息日,如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其次,对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上海市人社局认为,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办公的,同样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关规定,企业应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5、企业能否不执行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
不能。首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并没有作出例外规定。其次,该通知写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我们认为,企业必须执行该通知,不能休假的也应该通过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来保障职工权益。再次,从该通知作出的目的来看,旨在“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若企业因未执行该通知而导致疫情传播或影响疫情控制的,有可能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企业能否不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延迟复工的通知执行,自行提前复工?
不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通知内容,“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复工。涉及保证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需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相关企业需依法落实本通知要求”。根据前述内容,延迟复工是强制性要求,如企业不属于前述通知中的特殊行业,应按照通知要求时间复工,不得提前。
7、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如拒绝复工,算旷工吗?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通知,除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外,其他行业不得在2月9日前复工。如非特殊行业的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的,员工可以拒绝,不算旷工。
8、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年休假来抵充国务院延长的假期?
国务院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的答复,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工作或居家办公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不能用年休假抵扣。
9、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年休假来抵充上海市政府通知的延迟复工时间?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的答复,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工作或居家办公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不能用年休假抵扣。
10、复工之后,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企业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企业如在春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要求员工在家办公的,应当按照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在复工之后要求员工在家办公的,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复工之后,如果企业为了安全考虑要求员工在家提供劳动的,员工不应当拒绝正常的工作要求,如果员工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有权依据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在疫情防控期间,建议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若非必须,慎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1、员工以担心感染为由,是否可以拒绝出差?
除非特殊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措施未解除前,员工可以拒绝去重点疫情地区出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12、员工因公出差导致受病毒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予以认定为工伤。员工因公出差感染的,我们认为,如符合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应认定为工伤。
13、如劳动者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14、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可以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不得对职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理由进行无过失辞退或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精神,对于上述职工,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15、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在上述期间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6、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因防控疫情的需要,上海市规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因此,如单位发放工资的日期在此延迟复工期限内,且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发放的,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需注意,复工后,应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17、受疫情影响,有部门通知企业要求从外地回沪工作的员工自行隔离14天,大部分企业员工将于2月8日或9日回沪,自2月9日之后的自行隔离期间,工资如何计发?
目前上海市政府尚未有通知要求外地回沪工作人员自行隔离14天,但职工如因被有关部门或企业要求自行隔离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能认定为职工请病假、事假甚至旷工等。从正式复工之日即2月10日起,企业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来向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也包括基于出勤而应取得的津贴或奖金等。
受疫情影响,如职工因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规定要求职工履行请假手续,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
18、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员工要求继续在家休养的,企业如何处理?
如果员工提供病假证明的,企业应当按照病假处理,给予员工病假的工资待遇;员工也可以申请休带薪年假、福利假或请事假,企业据此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否则经过通知员工仍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可以认定为旷工。
19、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复工后可以对员工实行降薪处理吗?
企业不能直接降薪,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薪酬。《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20、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应按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因疫情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本市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