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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公房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家庭协议少个人签字,协议是否成立生效?

    日期:2022-12-30     作者:李登川(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问题讨论

在公房共有纠纷案件中,涉及公房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家庭协议各方当事人少个人签字,则该协议是否成立?如家庭协议缺少的不是签字而是当事人,则协议是否成立?如成立,协议的效力状态如何?

二、人物关系

刘a、刘b、刘c、刘d系邢某(征收前亡故)之子女。刘a、阙a、刘某a系一家三口。刘b、刘某b系父女关系。刘c、黄某c系母女关系。

本案一审原告为刘a、阙a、刘某a,被告为刘b、刘某b、刘c、黄某c、刘d。本案二审上诉人为刘b、刘某b、刘c、刘d,被上诉人为刘a、阙a、刘某a,原审被告黄某c。

三、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系争房屋为公房,系争房屋征收时户籍在册共八人,即本案双方当事人。刘a于1970年插队落户至安徽,刘某a户籍于1994年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自安徽迁入系争房屋,阙a、刘a户籍分别于1999年、2005年自安徽迁入系争房屋。刘a一家三口于九十年代回沪并居住系争房屋至征收。刘b、刘某b户籍多次变动,最后一次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为2014年(未实际居住)。刘c最后一次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为2006年(未实际居住),黄某c于1985年在系争房屋报出生,刘c丈夫曾自单位获配本市公房(使用面积16.30平方米),刘c、黄某c均为新配房人员。刘d最后一次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为2006年(未实际居住),刘d曾随丈夫两次受配本市公房。

2019年5月,刘a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认定刘a、阙a、刘某a、刘某b、黄某c、刘d为居住困难人口。经最终结算,系争房屋共获征收补偿款467余万元,其中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107余万元。

本案二审中刘b方提出存在家庭协议(其他方皆承认有该协议),协议约定“如申请居住困难补贴成功,刘a方拿240万元”,该份协议的当事人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但缺少刘某b的签字。

四、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征收补偿协议,本案当事人中,刘b、刘c未作居困人口认定,不属于被安置人员范围。其余当事人系居困人口属安置人员范围,但其中刘某b、黄某c、刘d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均未实际居住,且黄某c、刘d有取得福利性质房屋情形,与同住人认定条件不符;而刘a、阙a、刘某a户籍在册,未享受本市福利性质房屋,回沪后长期居住系争房屋至征收,不仅属于系争房屋居困人员,亦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认定条件。

另外,分配协议系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应当由全体同住人签字方能成立生效,现协议上缺少刘某b的签字,协议尚未成立生效。

最终,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刘a方共同得326余万元,刘某b、黄某c、刘d各分得462,000元。

五、律师评析

(一)非同住人的居困人口享受22平方米的托底保障而非实际增加的居困补贴

本案实际增加的居困补帖为107余万元,而非同住人的刘某b、黄某c、刘d共分走138余万元征收补偿款。实际上,如本案的刘a户不申请居困,在只有刘a户三人符合同住人条件的情况下,刘a户将分得360余万元征收补偿款,高于本案最终判决分得的326余万元的补偿款。从结果论来说,虽然刘a户经过二审艰难地赢了官司,但实际上因为申请居住困难户的这个决定反倒让刘a户少分了征收补偿款

(二)涉及公房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家庭协议各方当事人少个人签字,协议未成立

本案存在家庭协议,家庭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即为本案的八位当事人,二审法院认为,分配协议应当由全体同住人签字方能成立生效,现协议上缺少刘某b的签字,协议尚未成立生效。

笔者认可本案的家庭协议未成立,但不赞同二审法院的观点因为刘某b并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系争房屋的三位同住人刘a户已全部在家庭协议上签字,按照二审法院的观点,本案所涉家庭协议已经成立,结论前后矛盾。

笔者认为,本案的家庭协议未成立的原因在于缺少协议当事人刘某b的签字,而非刘某b的身份,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三)涉及公房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家庭协议缺少当事人,协议成立,是否有效看当事人身份

进一步分析,如家庭协议缺少的不是当事人签字,而是当事人,则家庭协议是否成立?如成立,协议效力状态如何呢?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协议成立,至于家庭协议效力状态如何则要看家庭协议缺的是什么当事人。在不考虑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等特殊情况下,如家庭协议缺少的是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因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或者同住人所有,该家庭协议损害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家庭协议无效。如家庭协议缺少的是非同住人的户籍在册当事人,因家庭协议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该家庭协议有效。

在本案中,如果家庭协议缺少的不是刘某b的签字,而是家庭协议就没有刘某b这个当事人,笔者认为该家庭协议因没有损害刘某b的合法利益(因协议生效,刘a户的征收补偿利益减至240万元,甚至间接增加了刘某b的利益),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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