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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颁布后 律所管理者需了解的九大要点

2016年第10期    作者: 李健超    阅读 17,887 次


20169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通过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自2016111日起施行。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颁布后,律所管理者需要了解以下九大要点:

 

一、将“拥护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事务所从业的基本要求,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和管理,在律师所开展党的工作。

1.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2.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增强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手段,旧的管理办法只有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或者除名,新的管理办法赋予了只要违法违规执业、违反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考核不称职即可辞退或解聘,而不要求严重违反。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三、严格禁止律师事务所投资入股兴办企业,明确律师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明确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标准及风险代理规定收取律师费。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五、明确律师事务所不得放任、纵容律师采取六类方式违规执业。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证等基金做为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明确了律师事务所投资入股企业、不正当竞争、拒绝法律援助、违规收费、放任、纵容律师执业的,将按照《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六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明确分所的行政管理机关界定为总所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分所予以监督、指导,但分所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六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九、明确公检法提出对律师事务所提出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在7日内将处理决定通报建议机关。

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李健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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