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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劳动合同法的那些事——二次修改的方向与路径”专题沙龙

    日期:2018-03-20     作者: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上海市 汇业律师事务所举办主题为“《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背景、动态与争论暨二次修改的方向与路径”的法律沙龙活动,30多名劳动法专业律师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探讨。汇业所合伙人周开畅律师、洪桂彬律师分别担任《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背景、动态与争论和劳动合同实务问题两个具体议题的主讲人。
       议题一《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背景
       沙龙开始,周开畅律师首先介绍了国际经济环境与各国劳动法改革情况,大体是灵活性和标准的降低方面的改革,其中重点提到了2017年8月31日法国总统马克龙公布对僵化的劳动法律进行涵盖五大项目和36条具体措施的大型的改革计划,目标是赋予服务行业协商以及企业内部协商的优先地位,简化劳资谈判,改变解雇劳工的司法框架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尤其注重提高中小企业用工的灵活性等。
      其次,周律师从我国的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式并结合了十九大报告的内容,阐述了我国的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新的变化:1、构建互利共赢和谐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建设的精神内核。3、改革创新共建共享是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4、健全机制、社会共治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有效保障。
      再次,周律师提到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次修改的修法之争和修订方向。从2015年左右开始就有各种议案、议程的提出,主要的修法争议点是劳动合同法是大改还是微调,主要的修订方向争论在于是否会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否会减低企业用工成本,是否会矫正立法过度倾斜等问题。
       最后,周律师谈到业界本以为《劳动合同法》会加快调整,但从近期的修法议程上看不会有实质性突破。而关于修法的争论还是会继续,只是修法的议程暂时延缓。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各地裁判口径的出台也是一种变相的对于《劳动合同法》条款的修改。
      议题二《劳动合同法》若干实务问题的探讨
      洪桂彬律师从五个方面介绍了《劳动合同法》在适用中一些问题:
      第一个方面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洪律师提出了2个问题,劳动者的范围是否包括外籍、港澳台员工?外籍员工的权利义务能否通过合同排除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哪些属于劳动基准范围?
      第二个方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洪律师提出的问题是双倍工资的适用范围,补签合同或者倒签合同工是否应支持双倍?员工是否有义务提出续签?如有,何时提出?符合无固定条件但选择固定后是否视为放弃无固定?合同约定,员工离职以后如取得offer或创业计划后应提交公司,由公司决定是否放弃或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放弃则离职之日起无须支付补偿金。该约定是否有效?如通知放弃,通知之前是否应支付补偿金?是否须额外支付3个月补偿?
      第三个方面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洪律师提到不胜任调岗能否降薪?
      第四个方面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洪律师问到约定长于30天辞职预告期是否合法?合同约定辞职预告期经单位书面通知缩短是否有效?辞职预告期内公司能否行使过错解除权?员工辞职后30日仍未办理离职手续,是否视为撤销辞职?能否约定缺勤XX天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违法行为(如行政违法行为)能否约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医疗期满调岗可否降薪?公司架构重组撤销岗位是否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的范畴是否包括变更合同主体、安排面试、变更工作地点?
       最后一个方面劳动合同的终止,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洪律师谈到了劳动合同逾期能否终止,是否有宽限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若干时间后还能否执行法定终止;公司关闭终止的时间点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工商备案之日?还是其他?;就业证到期可否作为终止理由等问题。
       与会者对上述问题予以了积极、充分的讨论,阐述了各方的观点,并在交流后进行了总结:1、做为一名专业律师,除了专业方面的知识外,还需要有“站的更高更远”的意识,所以在类似处理已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问题上,要有一些政治的觉悟,因为退休年龄的问题博弈的对象是政府和当事人,而并非企业与员工的争议,所以作为企业都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确实是员工的退休年龄,否则对企业不利。2、针对竞业限制的问题,律师要转变固化的思路,还是需要配合协议的约定,否则难以被支持。3、对于一些跨国、跨省的企业,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还是可以以总部所在地为主,然后再从技术层面出发区分统一和差别的部分,对于差别较大规定进行单独约定,在操作中重要的是执行的层面。从实践中,有抵触、争议的部分裁审机构的衡量标准一般是判断是否会损害了员工的利益。4、关于不胜任工作,首先是如何证明的问题,取得初步证据为目标占据优势,其后是不胜任如何调整的问题:向下调整是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和一般的价值规律的。而调整的原则,一般是按职位空缺调整,而不是逐级调整。
       沙龙议题结束后进行了自由讨论的环节,律师们提出了各自办案中困惑及实务中疑难问题同与会者进行了探讨。最后三个多小时沙龙的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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