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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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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我们为你辩护
主持人:计时俊 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嘉宾:王峰 上海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丁俊涛 上海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斌 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计时俊:各位下午好!今天召集大家是就刑事司法律师法律援助全覆盖展开讨论,希望各位从全局统筹的角度去考虑这项制度对于我们社会以及对法治进步的意义,并提出需要一些改进的地方。我们知道中国的刑事辩护率目前是比较低的,有些数据说30%以下,有些数据说20%(最近有数据说是在14%)。中国近年来被曝光的冤假错案也证明缺乏律师的辩护或者不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将会给刑事审判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现在我们国家注意到这个问题(刑事案件辩护率低下),所以试图通过这样一个“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的制度建设来提高刑事辩护的辩护率,能够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王峰律师请先谈谈您对这个制度的看法。
刑辩全覆盖意义重大
王峰:这次全覆盖的文件出台确实就像刚才主持人所提到的,对于全社会而言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我觉得这个意义可能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首先,因为这次全覆盖是把所有刑事案子在一审阶段的辩护全部纳入到这个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今后在这些相关的试点城市,所有的刑事案子在一审过程当中都会有专业的辩护律师来为被告人进行充分的辩护,那么这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案子的辩护率一定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一个明显的提高。刚才主持人也提到现在刑事案子的辩护率非常低,这是全社会比较普遍的一个现象,这次全覆盖文件的出台,包括今后的实施肯定能够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从我们刑诉法本身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说肯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另外一方面,如果对于刑事辩护进行全覆盖,必然会把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当中的作用,用一个放大镜的形式把它推到了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这对于我们辩护律师今后在诉讼过程当中所发挥的作用可能会起到一个放大器的作用。所以我觉得从这个方面来讲,对于辩护律师也是具有一定的重大意义。
计时俊:今天在座的丁律师也是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那你认为,是什么原因让当事人或者被告人在审判当时不请律师?而我们现在一定要派个律师给他的话,他究竟是欢迎还是不欢迎?
丁俊涛:我是这样理解的,就像刚才您问王律师的那个问题,这个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我认为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是提高了大家的法律意识。就是让大家对法律服务形成一种消费习惯,好比人生病了,首先想到的就是去医院找医生。如果说通过刑事辩护的全覆盖,让大家感觉到一旦面临着刑事案件,首先想到的就是由刑事律师来提供这样一个法律服务,应该是在观念上有一个提高。原来很多的在押人员,他们为什么对律师提供服务有所“反感”?我认为除了自身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以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他认为刑事辩护很可能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辩护,无关紧要。此次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的发布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意味着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从国家的层面和高度强化了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里的作用。这样对很多在押人员来说,不仅会认识到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更能体会刑事辩护对于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来说也是大有裨益的。我认为法律意识提高了,接下来就是形成良性循环,涉嫌刑事犯罪的人会更容易认可和接受辩护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
计时俊:因为全覆盖,所以原来一些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现在都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来进行指派。那么原来一些请得起律师的,他也可能故意不请律师,等待法律援助指派。而在社会大众心里面,也有可能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老觉得我要付这个律师更多的律师费,他才会更尽力地帮我做事。现在我不付律师费,或者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仅能拿到“微薄的津贴”,那他还会尽心尽力为我辩护么?而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实际上是出于一种公益性,按照职业道德而办案。关于这点担忧各位嘉宾想到过没有?
丁俊涛:就像计律师刚才讲的,我认为“无利不早起”是人之常情的一种思维方式。但是归根结底,我认为还是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全覆盖了以后“量”上去了,“质”必须同步提高,两者要相互促进,良性互动,不可偏废其一,否则就会得不偿失。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来说,我们一定要重视一个事情,就是一定要保障这个案件的代理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要非常之高,“实施办法”里面也讲到了对刑辩律师要进行培训、激励。我认为关键是在量铺开了以后,更要注重律师介入的门槛问题。门槛高了,大家都会觉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反而成了一个金字招牌,因为法律援助的律师是政府兜底的,既然政府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给受援人,自然政府的威信起到了对法律援助律师“背书”的效果。所以解决受援人“律师没收钱,就不会提供好的服务”的顾虑,根本的办法就是政府要从全新的高度重视和强化法律援助律师的服务质量,扭转受援人的错误观念,有利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推广,也能真正实现这个制度的价值。
计时俊:我记得这些年我们上海市对于法律援助案件一直有一个评估体系,每年我都收到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我审核法律援助案卷并给予打分的要求。我想,如果我们能把这个“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对法援案件质量进行把控,对优秀案件进行宣传和表彰,既能向社会展示律师的作用,也能够激励律师。
赵斌:近年来,法律援助中心一直对我们援助律师办案规范有更高的要求,在援助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办案质量同样是法律援助最注重的。前面就提到了,有时候援助律师给大家的印象就是,援助律师不收当事人钱,而且都是青年律师在办案,办案精力和能力都有限。另外还有人觉得都在为办案机关办事……我觉得这都是些对我们提供法律援助律师非常负面的印象。有时候我开完庭,当事人家属甚至是检察院、法官会问我:“你是法律援助律师吗?”他们的质疑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他们对我们援助律师的期望值较低,认为我们应该是走过场的,而不会跟检察院针锋相对;而另一层则是对律师的辩护效果、辩护能力的肯定。我相信,随着这个制度的推行,在给援助案件数量带来增长的同时,也会对援助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计时俊:追求公平正义是每一个律师的梦想,我们并不会真的因为钱多钱少,而不去追求案子的公平正义,这是我们的职业道德问题。这个全覆盖实际上是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例如,就是一审过程当中,同案犯中有几个请了律师,有几个没有请律师。在过去没钱就自己辩护,而现在如果你不请,那国家会派律师,还可以指定辩护律师来帮你辩护,这个行为是通过法律援助的行为来做出。赵斌律师在法律援助的行业里面做了很久,也做了很多法律援助案子,你认为这个制度推行以后,会不会因需要法律援助的案子“井喷”而让法援律师力不从心?
赵斌:一定会有影响。据我了解,法律援助案件这两年的数量实际上已经在迅速攀升。我本人经常办理黄浦区的援助案件。据我了解,去年黄浦区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年的数量大约是在300多件,其中审判阶段数量在200多件,今年到目前为止,已经有600多件,其中法院阶段有300多件,数量还在增加中。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援助律师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大。大家知道我们援助案件的援助律师,主要成员还是青年律师,当然也会有个别的骨干律师会参与到当中,但实际上我们的人数不是特别多。一旦这个全覆盖制度全面实施的话,这将是对法律援助工作体量的极大考验。
律师准备好了吗?
计时俊:我们律师是否已经为这一制度的全面实施真正做好了准备?我们律师要为这些全覆盖的案子增加人手去提供辩护,而且相对于之前的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通常的法律援助暴力犯罪案件来说,案件的类型多了很多。这样对刑辩律师来说,究竟是春天来了,还是更严苛的冬天来了?
王峰:我觉得刑辩全覆盖对于所有的律师而言,既是一个机遇,同时也是一个挑战。为什么说是机遇呢?因为刑辩全覆盖,对于律师而言,刑事辩护案件的数量一定会大幅度提高。原先可能有很多律师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找案源,那么这部分的精力可能接下来会有所降低,因为大量的案子等着律师来辩护,市场扩大了很多。但是,另一方面,这部分的精力省下来之后,就需要我们律师要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对于案件本身辩护工作的质量上面,业务能力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否则案子的数量增加了,但是专业技能无法提供保证,势必会降低每个案件的辩护质量。所以对于律师而言,这既是一个机会,同时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计时俊:也就是说,数量和质量我们要齐头并进,不能够因为数量增加了,我们把质量降低了。如果质量降低了,以后会有更多人将不选择律师。只有数量和质量双保证,才能够真正体现出这个制度的好处。但是这样的一个制度,如果仅仅让一些“涉世不深”的青年律师去参与,而更多的案子又相对复杂的情况下,究竟是合适还是不合适?如何能吸引更多的资深律师或某一犯罪类型辩护(比如职务犯罪、比如毒品犯罪)的专家加入法律援助的队伍呢?
丁俊涛:谈谈我的看法。现在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我记得在2013年的时候,上海有一个关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这里面讲到一个问题,就是计律师刚才提到的,即如何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问题。保障的方法主要是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限进行一个规定,如果是普通刑事案件,要求援助律师的执业年限在三年以上,且以刑事辩护为主业;同时对于受援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要求执业十年以上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我还想谈一个问题,就是刚才计律师提到的,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对于我们执业律师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我认为是好事。我是这样理解的,就像原来全国统计的刑事辩护率可能在30%以下,刑事辩护全覆盖就意味着政府托底,在审判阶段刑事辩护率一下子达到了100%。在政府托底的情况下,如果家属再去花钱聘请辩护律师,就跟原来的情况不太一样了,为什么?因为国家免费为受援人提供辩护律师,这种情况下,家属如果再去花钱聘请商业的律师,就意味着家属第一在法律观念上,能认识到律师的重要性;第二,这种客户从经济层面考虑有更好的购买力,属于优质客户。所以我认为这个制度实行了以后,有利于刑事辩护律师阶层分化的速度,会让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更容易脱颖而出,正所谓研究创造价值,在专业研究方面专精细深透的律师,会更有市场,更容易取得重视法律服务的客户信赖和认可,会催生出一大批专业精良的刑辩大律师,律师费收入方面也会更有经济效益,反过来促进刑辩律师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计时俊:其实从我自己做刑事辩护或者做法律援助这个角度,发现有高水平的律师参与辩护,其他律师的辩护水平都会水涨船高,就是都会超水平发挥。如果说一个三个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假设只有一名被告人委托了律师辩护,其他两个没有获得有效辩护,那位律师就有种缺了翅膀的感觉。但是确实也如你所说,也有可能会有一些人觉得反正政府兜底了,就不请律师了,这就违背了法律援助的一个原则,那么法律援助本来针对的是哪一个群体?
赵斌:法律援助针对的群体主要是经济困难人群,原先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家属到法律援助中心来申请,援助中心一般都要求他们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另外一种就是办案机关,即检察院、法院向援助中心提出给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要求。这次全覆盖制度实施最主要的一个变化,就是改变了获得援助的方式,即只要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全部由法院主动向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这从最大程度上避免因为被告人及其家属不知道法律援助,而错过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
刑辩全覆盖能否再往前一步?
计时俊:但是现在我看到是,这个制度只规定了审判阶段每个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而审判之前的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是没有要求全覆盖的,这样的安排是否会有“遗珠之憾”?
王峰:我们现在长期做刑事辩护工作会发现,一个刑事案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律师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现在通常说刑事辩护的工作并不仅在法庭上,而是已经推到了法庭之前。要使被告人得到有效的辩护,必须非常重视庭前的辩护,但是这一次全覆盖的方案只覆盖了审判阶段,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目前还不能够做到全覆盖,但是这两个阶段律师的作用又非常重要,所以这个可能是这次全覆盖文件存在的缺陷之一。但是,因为现在国家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推动庭审的实质化,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的角度可能是希望从根子上面、从庭审的角度出发,先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然后通过这个切入点再逐步把刑辩全覆盖推动到前面两个阶段,我相信这还是有一个过程。
赵斌:接着前面王律师说的,由于近年来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一直积极地与法律援助中心沟通与合作,落实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我们援助律师通常是能较早地接触刑事司法改革试点的。前两年我们就已经开始了侦查阶段和检察阶段的试点,比如,逮捕诉讼化审查制度,这是一项对于人权保障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一般要在30天之内向检察院报捕,由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来决定是不是批捕。这个逮捕诉讼化审查制度现在也是要求法律援助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来介入,并要求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捕之前听取律师意见。另外在检察阶段,正在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也是一个保障人权的措施,这要求值班律师或援助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的过程中做见证,在见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尽力去判断检察机关在定罪量刑中是不是有问题,有瑕疵,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踩刹车。
丁俊涛:这次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其实有一个大背景就是“防止冤假错案”,最近几年全国纠正了好几起重大的冤假错案,媒体传播迅速,民众反响强烈,就是基于对“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视,2016年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今年又进一步提出了刑事辩护全覆盖,强调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更把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这个制度与去年的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是一脉相承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刚才王律师和计律师都提到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就是刑事辩护全覆盖在司法进程中,是否可以往前进一步推进的问题。一个完整的司法流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阶段。案子一旦到了法院阶段,虽然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但是这个阶段进行纠错,承办法官压力最大、难度更高、成本也最大。所以这个全覆盖如果往前推进的话,就像刚才赵律师讲到的,如果一个案子在公安阶段辩护律师就发现了问题,那么可以通过申请取保来达到纠错的目的,这名嫌疑人到法院阶段一般情况来说是判缓刑或者说案子可能根本不会起诉;还有就是如果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了,辩护律师发现案子有问题,可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进行纠错,由检察院的刑事侦查检察部门来作出决定,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发现有问题,可以通过“不起诉律师意见书”的方式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达到帮助承办检察官一起发现问题,对嫌疑人作出准确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所以,如果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制度能往前推进到审查起诉或者侦查阶段,该制度的意义为更加重大。
刑辩全覆盖须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计时俊:各位说得非常有道理。现在在中国,法院宣判无罪的比例只有万分之五到六左右,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侦查阶段直接不立案或者是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或者撤案的案子占比30%—40%多。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把法律援助的辩护全覆盖再向前推前两步的话,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无罪辩护率就高了,那么也就更进一步地走向了司法公正。这样的社会意义会更加显著。所以我跟大家的心情是一样的,希望通过这样一个试点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程辩护全覆盖”。
当然,我们也看到,为了保障这个制度的实施,除了对律师的业务能力的提高有所要求外,还有就是法院要保障律师的辩护权。
王峰:是的。首先最近这几年国家层面也出台了很多的规定,就是如何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从这些文件的出台本身就能够说明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对于律师,尤其是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律师权利的保障其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在法院阶段切实做到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在审判阶段能够做到切实地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使每一个被告人都得到非常充分有效的辩护,今后对于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就势必会面临在庭审当中败诉的法律风险。如果在审判阶段通过刑辩全覆盖和庭审实质化能够把律师的辩护作用发挥到极致,我认为势必会影响到前两个阶段对于律师辩护作用的看法,司法工作人员一定会觉得如果在这两个阶段我们不能够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有可能在后面的审判阶段被法院判无罪,那他的风险就更大了。所以我觉得可能是通过由后往前推动的一种方式来推进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三个阶段当中发挥重要作用。
计时俊: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是根据案件事实来衡量是否构成犯罪并提起公诉法院通过审判就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如何量刑进行判决。现在我们如果仅在审判阶段就案件事实与罪名提出了异议,那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有效辩护的难度。
丁俊涛: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应该分为很多方面,就像刚才我们聊到的,现在案件的刑事辩护全覆盖以后,律师的介入都是案件已经到了法院阶段。所以我认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最终目的也是让这个案件的辩护能够取得一个实质性的效果。为了达到辩护效果,前提要解决“阅卷问题”,阅卷的效率问题和完整性问题都会影响到律师辩护的实质化效果。辩护律师代理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分为公检法三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上海检察系统是通过光盘的方式让辩护律师阅卷,该阅卷方式高效便捷。但是到了法院以后可能面临着很多卷宗材料,而且法院没有直接给光盘的工作习惯。所以我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是让法院延续借鉴检察院给光盘的阅卷方式,或者是给律师充分的时间来阅卷,这种保障辩护律师高效拿到全部卷宗的做法,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最核心最基础的一项“民心工程”。因为公安和检察院两个阶段没有介入,时间上对一个案子的辩护准备本来就不充分。如果法院阶段拿到的卷宗不完整或者不及时,都会影响一个案子有效辩护的效果。
计时俊:这倒也是。因为现在刑事辩护案子越来越多,法律援助案子越来越多,而我们承办法律援助的律师数量并没有因此而产生井喷的情况下,让每个法援律师放弃研究案情的时间去复印几十本乃至上百本案卷,那时间成本实在是太高了。我们可以就至少法律援助案件,为了阅卷的方便,与法院协商来提一提这个问题,让法庭与检察院保持一致,提供光盘刻录,节省大家的时间。
丁俊涛:刚才王律师讲到庭审实质化问题,我深有感触,还有些补充。很多案件在法庭辩护的时候,法官可能对这个案件有了自己的思路和观点,也就是“先入为主”,在法庭上律师可能很难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有一些案件可能在辩护的时候法官会说,简要发表相关辩护意见,庭后递交书面辩护词。就像证据的开示在法庭,对案件的充分合理的辩论更要在法庭,在法庭上让辩护律师充分发表对案件的辩护意见,这种给予辩护律师的充分“辩护权”也是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应有之意。关于判决书,一个律师做无罪辩护侃侃而谈,可能写了几十页辩护词,摆事实讲道理,头头是道,面面俱到。然而法官在判决书里可能只写一句话“辩护观点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就把辩护律师打发了,辩护律师都无法理解法官的裁判要旨,被告人如何能服判呢?所以我认为法官在写判决书的时候应该将辩护意见写进去,充分说理体现在判决书里,如果法官不支持,为什么不支持?进行有理有据的剖析,这样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一种良性沟通的方式,这样的话对于辩护律师是一个交代,那么辩护律师对于受援的当事人或者家属也都是一个很好的交代。
赵斌:就像前面主持人说的,这个全覆盖办法,我仔细解读了一下,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建立了一个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制度以及各部门的协作机制。第二部分是要求法院给对律师辩护权、执业权利的保障。前面王律师提到诸如阅卷权等形式上的保障,丁律师提到了实质上的保障,比如法院应当在判决书里面完整评价律师的辩护意见。这个办法第三部分是对我们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包括对律师的监督。从第一部分来看,实际上是从辩护率即数量上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而第二、第三部分实际上是从提高辩护质量来促进司法公正,这对法院和我们律师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计时俊:要让这个制度能够真正落地,就不仅要做到全覆盖,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还要求提升律师本身的素养。我们的专业水平如果不提升,这个制度迟早会毁在我们手上,所以这个制度其实影响最大的就是律师。人们能不能相信通过这样的制度能够追求到最大的公平正义,也就在于律师。但是在很多地方实际上律师并不多,专业的刑辩律师更少,该如何进行“全覆盖”呢?
王峰:这就回到刚才前面提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通过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来使得全覆盖的办法能够发挥本身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是前面丁律师已经提到的建立律师库,对于律师提供辩护应该设置一定的门槛,比如说要达到什么样的专业水平,或者说从事多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才能够被纳入到刑事辩护律师库里边来,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一方面,我觉得从司法局或者全国律师协会层面,可能要加大对于律师的培训力度,这个培训主要就是针对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各方面的专业技能要进行非常系统全面而且深入的培训。同时通过这种培训,以及通过和司法机关共同交流,打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因为律师本身如果业务水平得到了提高,那么在检察官、法官心目当中的形象也会得到提升,这样才会促进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一个共同的话语平台,来理性地探讨刑事案件。
计时俊:刚才谈那么多,都是希望这个制度能够落地,发芽生根,真正向良好的方向发展。但你们有没有考虑过假如这个制度不能落地,不能完全贯彻,或者贯彻完了以后,不能达到这个制度所要达到目的的时候,会对我们追求司法正义的决心有怎样的一种打击?以及如何可能才能够避免?
王峰:我觉得这个当中有非常重要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可能需要我们全社会来关注。因为现在全覆盖只是把律师辩护的范围覆盖到所有的案子在一审阶段,但是覆盖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随之而来的第二步,就是律师真正在审判阶段所提出来的这些辩护意见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法院的采纳。因为如果大量的辩护意见得不到法院的采纳,一方面对于法官来讲工作量增加了,因为所有的案子都要有律师,但同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又不能够得到有效的采纳,大家又会觉得请了律师和不请律师没有差别,还浪费了时间。这就回到刚才两位律师都谈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当中,现阶段可能往往都停留在一些程序性的保障,比如说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等等。但是现在我们觉得更加要重视保障律师辩护意见得到采纳的实体性权利的保障。如果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采纳,我们花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来投入到审判阶段的工作,但是实际上对于最终的结果又形成不了任何影响,律师的作用也发挥不了,这样全社会可能对于律师的作用又会打一个问号,这又会影响刑辩全覆盖办法的初衷。
计时俊:其实就是对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天聊得非常的开心,聊得很透彻。大家从法院的角度,从律师本身的角度,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都做了一些总结,那么我们希望这样的一个制度,能够真正地推行下去。也从提高律师执业水平的角度,能够提升检察官、公安人员以及法官整体专业水平,能够让人权保护和司法正义的光芒照耀到每个人。谢谢三位嘉宾!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整理时间: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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