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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新业态用工及企业人员优化”粤沪劳动法论坛

    日期:2022-12-26     作者: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

       2022年9月17日,广东省和上海市两地的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联合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江门各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关于“新业态用工及企业人员优化”主题的粤沪劳动法论坛,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全球新冠疫情重创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为我国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业态用工问题急需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引。新业态就业劳动者立法现状、权益保护、现实中存在的争议均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加之全球经济下行的现状,企业生存发展对企业人员优化需求不断增加,而各地裁判标准不一,企业面对的挑战不容忽视。
      在上午的会议中,法学界曹艳春教授就“新业态劳动用工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主题进行发言,曹教授提出完善“劳动基准法”和“劳动法典”立法理念与目标定位,并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理论与内涵,创设多元从业劳动者的多元劳动法律保护理论;在第二个主题“灵活用工下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广东蔡浩律师首先对新业态用工的现状进行梳理,根据新业态从业者与用工单位的人身依附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分析,提出了新业态用工争议解决的二元机制,即劳动关系或普通民事关系,后再分别根据相应发法律法规对灵活用工劳动争议进行具体处理。上海齐斌律师结合案例从我国灵活用工现状、灵活用工的法律框架、灵活用工劳动争议特点几方面剖析灵活用工下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齐律师首先从国家、企业和劳动者多个维度、结合图表数据分析了灵活用工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短期喷发式增长的原因和现状;在“灵活用工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主题下,广东彭波律师从三方面分析了灵活用工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即新业态概念及产生背景、用工单位和新业态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现有的工会亦应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会法相关保护范畴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接着,上海潘铮律师首先介绍了上海对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构建的主要体系,其次,介绍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对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构建的主要建设方向最后,潘律师详细介绍了上海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发布主体、试点范围及期限的试点要求、关于制度目的、适用范围、经办服务模式、参保登记和缴费、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
       下午的会议紧扣“企业人员优化”主题开展。上海石先广律师梳理了我国社保征收模式的变迁,木利丽律师从五个角度分析了目前社保缴纳存在的常见问题及风险,并得出“社保税征将从政策规定上对于上述问题的监管是日渐趋严”的结论,建议企业应严格依法如实申报,及时办理社保登记,不虚构伪造材料。本主题的最后,主题围绕“社保税征下企业应如何应对”展开,上海庞春云律师从薪酬角度出发提出了操作建议。出席律师还对“灵活用工与社保缴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包活灵活用工的多种形态,并对每种形态的不同表现深入交换了意见。在“社保税征对住房公积金合规的影响”讨论环节,董传羽律师分析,在社保税征大背景下,公积金容易兑现性的特点容易诱发更多的矛盾。住房公积金虽不属于税征范围,但对社保税征政策对社保缴费基数的纠正,可能会导致员工更为重视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否合规。另外,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是否强制缴纳公积金问题,董律师认为,目前在立法层面虽然逐步放宽,但至今仍是鼓励为主,未见强制性规定。
      全天的线上研讨会,在紧张而热烈的讨论中结束,粤沪两地律师观点碰撞,成果丰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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