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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相关纠纷的争议解决

    日期:2024-01-12     作者:林文蕾(会展与旅游专业委员会、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展览业务经历蛰伏后重新启航,今年展会举办现场盛况重现,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均表现出色。无论行业景气与否,纠纷总难避免,回顾疫情期间大批展会延期举办,导致一系列主张退展位费的合同纠纷,疫情引发的延期风波促使诸多主办方和参展商重新审视合同约定,其中亦包括争议解决条款。不同于疫情期间的展览合同纠纷,复展后的纠纷形式再现多元化,展览举办过程中涉及不同类型的纠纷,如何适用争议解决? 

不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定。除了法定管辖,也可以协议管辖来解决争议,但部分纠纷受到法律限制,不允许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协议由法院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将纠纷类型限制在“合同”与“财产权益”纠纷,并且须有连接点、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相比协议诉讼管辖,可协议仲裁的纠纷同样限于合同、财产类,但是协议仲裁限制更少,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自由地协议选定,仲裁亦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裁终局。

笔者在本文中列举几类具有代表性的展会相关纠纷,并就该等纠纷是否适用协议管辖进行探讨。 

一、  展览合同纠纷及其它合同纠纷

展览合同,根据民事案由,也称展会合同,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由一方提供美术作品、摄影图片、书法碑帖、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专题性文化艺术,以及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等,他方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并取得报酬的合同。除了展览合同以外,在办展过程中,还涉及到其它类型的合同如,场馆租赁协议、搭建协议、广告发布协议等。

上述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既可以法定管辖,也可以协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相比约定法院管辖,协议仲裁的优势在于,一裁终局,效率较高。以展览合同纠纷为例,多数纠纷产生于参展商与主办方之间,以展位费为主要合同金额,标的金额不高,因此无论诉讼或仲裁,通常都适用简易程序,在审限都为三个月的规定之下,相比诉讼可能存在二审程序,仲裁的一裁终局显然可以期待更快结案。虽然单个展览合同纠纷金额不高,但参展商众多、群体效应大,只要一件纠纷裁判结果公布,难免引来类似争议的发酵。此外,纠纷审理过程中,亦可能涉及包含商业秘密的举证,例如场馆租赁合同和金额及其它经营性支出、客户信息等证据,不公开审理的特性,是展会组织者选择仲裁审理的优势因素。 

二、  知识产权类纠纷

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大致包括,1)专利侵权纠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尤其是外观和实用新型,外形结构的侵权较易被发现,亦可在展会现场进行比对,因此在现场投诉中较为常见;2)商标侵权,在展会现场使用侵犯它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此类纠纷既可以现场调解,或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投诉,当事人也可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依法裁判;3)著作权侵权,例如展位搭建设计图纸纠纷,由于未能与参展商达成搭建合同,但参展商却未经许可使用并根据设计图进行现场搭建,这样的纠纷无法作为合同纠纷,但可以主张著作权侵权;另外展会现场张贴的字体也存在著作权;4)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主办方的客户信息、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通常受到法律保护,以及现场使用它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并造成混淆的行为。对于现场发生的上述侵权纠纷,部分展商现场向主办方设立的纠纷处理机构投诉,或者选择现场取证后采取进一步司法或行政手段。

大多数知识产权类纠纷可以协议管辖,《著作权法》亦明确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在展会现场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后,权利人亦可以与被控侵权人达成协议管辖,约定通过仲裁或选择法律法规限制范围内的法院进行诉讼。例外的是,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的纠纷,如专利、商标无效宣告等程序为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三、  人格权纠纷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人格权纠纷中,和展览会纠纷相关的有肖像权纠纷,例如拍摄和报道展会现场时,未经同意使用了参展人员的肖像,肖像权人有权主张其权利;另一种,则是展览现场使用的明星品牌代言宣传广告未经该明星许可造成的肖像权纠纷。

除了肖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则与人身侵害纠纷相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展览会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需尽到现场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也是与展览会存在关联的纠纷,随着2021年底施行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疫情对大型展览活动的人员管控,现在一般参加展会要进行预登记,提前在展会官方网站或小程序上预登记,包括要提供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等等。这些都属于个人信息,其中身份证信息更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因而涉及到隐私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息处理公开的规定,个人通常会在预登记时勾选隐私政策,隐私政策是否可以协议管辖?从其性质而言,隐私政策并不构成约束双方的合同,隐私政策主要功能为公开个人信息控制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范围和规则,不宜将其视为合同(《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同时,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是非财产权,因此其不符合约定管辖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因而不适用协议管辖。

综上,人格权纠纷中亦有不少与展会相关的纠纷类型,人格权属于非财产权,但该等纠纷并未被《仲裁法》第三条明确列举为不能仲裁的纠纷。因此,在人格权相关纠纷亦不属于合同纠纷的情形下,其不落入可仲裁范畴,不能协议申请仲裁。

 

以上总结了几种常见的展览会相关纠纷的管辖约定,当然,展会重启过程中亦将伴随更多新型纠纷的出现。但无论法院或仲裁解决纠纷,都应当根据纠纷的类型,适用法律规定来确定约定条款是否有效。在确定是否适用协议管辖后,展会的当事人可综合权衡诉讼和仲裁的利弊,达成适当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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