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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领域反垄断执法应对法律分析报告(一)——历年燃气公司因垄断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案例数据分析

    日期:2024-01-12     作者:赵洪升(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上海市赵洪升律师事务所)

2023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有关反垄断执法的四项新规,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四部《规定》将于2023415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共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00件,罚没金额295.3亿元,其中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查处47件,罚没金额226.7亿元。截至2022年底,共查办垄断协议案件227件,罚没款68.08亿元。其中,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查办垄断协议案66件,罚没款27.77亿元。

燃气领域的垄断案件行政处罚也越来越多发,呈现出垄断行为类型集中、调查时间长、处罚金额大等特点。本所对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燃气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研究和汇总,并出具本数据分析报告。 

一、执法机构认定燃气公司构成垄断的几种行为类型

纵观历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燃气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燃气公司最常见的垄断行为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达成垄断协议。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普遍集中在搭售商品、限定气价、燃气安装工程中限定施工、材料三个方面。 

(一)历年燃气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

历年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垄断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限定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由燃气公司承建、限定工程所需施工材料只能由燃气公司提供等行为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1.  收取“预付气费款”乱收费行为

2.  限制用户燃气使用量等

3.  安装天然气时强制搭售燃气灶、燃气壁挂锅炉、警器和波纹管等

4.  要求用户接受以“修正系数”为基准的天然气结算方式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二)历年燃气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达成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关于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认定

历年燃气公司达成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垄断行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达成瓶装液化气销售行业分割销售市场、统一固定和变更价格经营的垄断协议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1.  达成并实施划分瓶装燃气充装市场垄断协议

2.  达成并实施液化石油气市场垄断协议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

(五)联合抵制交易

/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二、 燃气公司被执法机构调查的案件来源

纵观历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燃气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机构获取案件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途径:

(一) 接到举报:最常见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举报,其次是用户举报;

(二) 市监局在对燃气行业展开专项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燃气公司涉嫌垄断;

(三) 电视台就对燃气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新闻报道;

(四) 省级市监局依据国家市监总局的要求对燃气公司进行调查。 

三、 执法机构接到线索到正式立案的时间

执法机构通过上述途径获取线索后,会对燃气公司展开初步调查并要求燃气公司提供相关材料,而不是第一时间就正式立案。纵观历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燃气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接到线索到正式立案,最短用时23天,最长用时12个月。 

(一)最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中明确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的立案条件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15日废止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对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必要的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对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必要调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二)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

 (三)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二)最新《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中明确了达成垄断协议行为案件的立案条件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15日废止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对涉嫌垄断协议的必要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对涉嫌垄断协议的必要调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

(三)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对于燃气公司来说,应当牢牢把握这段黄金处理时间。在正式立案前让执法机构认定燃气公司不构成垄断行为,进而争取到不立案的结果。 

四、 执法机构正式立案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

考虑到垄断案件涉及的时间跨度长、内容多、证据材料多、数据计算难度大等因素以及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中止调查、恢复调查等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执法机构正式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纵观历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燃气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正式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最短用时238天,最长用时1062天(近三年时间)。

对于燃气公司来说,一旦执法机构正式立案,公司被认定构成垄断的情况下,应当在这段时间内从争取终止调查变为价格处罚降低违法所得降低销售额金额降低处罚比例等角度出发采取措施以减轻处罚。 

五、 燃气公司被罚款比例及金额

垄断案件的罚款金额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幅度很大。例如在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案件中,执法机构对其作出的罚款金额为2015年度经营额5%,高达2505万元!

纵观历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燃气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的燃气公司争取到了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金额,而有的燃气公司罚款金额高达上一年度销售额5%

最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中增加了惩罚性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既定(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数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15日废止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

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违反本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第一款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最新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罚款数额最高可达上一年度销售额的50%对于燃气公司来说,如何采取措施降低罚款数额,争取最低罚款数额,是反垄断执法应对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六、 燃气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存在很大区别,并非每个燃气公司垄断案件中都会被没收违法所得。执法机构在认定违法所得时,重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数额如何认定、燃气公司退还违法所得后的数额认定。

纵观历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燃气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的燃气公司并未被处以违法所得,有的燃气公司的违法所得认定数额很低,而有的燃气公司违法所得认定多达500多万元。

对于燃气公司来说,应该如何做才能降低违法所得,也是反垄断执法应对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后续系列文章中将进行详细讲述。 

七、总结

以上是历年燃气公司因垄断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案例数据分析,分别选取了六个维度,包括执法机构认定燃气公司构成垄断的几种行为类型、执法机构认定燃气公司构成垄断的几种行为类型、执法机构接到线索到正式立案的时间、执法机构正式立案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燃气公司被罚款比例及金额、燃气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进行分析。为各位提供燃气领域反垄断执法应对思路,供各位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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