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 研究动态

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互联网+”时代的劳动法专题沙龙

    日期:2017-09-06     作者: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举办“‘互联网+’时代的劳动法”专题沙龙,由委员会委员张根旺律师主持,二十余名上海劳动法专业律师参与研讨。

       本次沙龙主要围绕互联网服务人员与平台公司的关系认定及规制问题展开讨论。与会律师首先讨论了服务人员与互联网平台公司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并认为目前法律层面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为原社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但是该文件颁布于2005年,制定时无法预测到互联网在今日有如此迅猛之发展,其中存在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律滞后的问题,故而完全参照该规定去衡量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具有不合理性。实际判断中,还需结合政府对新兴行业的态度、劳动关系认定的价值取向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目前许多要求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即属于一种平衡的体现。


       随后,与会律师探讨了网约车的运营结构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张根旺律师从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所出具的发票落脚,就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展开了讨论。与会律师提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实践中还是应当从平台的本质出发,同时考虑驾驶员属于主动承揽还是被动受单。如是被动受单,则与传统销售有异,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若是主动承揽,则不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沙龙还对目前新型的第三方平台代理的商业模式进行了讨论。新经济形态下,新经济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关系认定、从业人员的相关劳动保护以及劳动法的相应调整系当前前沿问题,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将继续组织活动对此进行研究。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版权所有 ©2017-2024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