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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工作的困境及建议

    日期:2021-11-05     作者:顾崟涛(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滕诗诗(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

201710月最高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起,北京、广东等多省市逐步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但这一创新制度在推进实施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困境,当事人对律师调解能力的质疑、对调解协议效力的担忧往往导致其最终选择传统司法途经解决问题,导致律师调解工作之路困难重重。为有效缓解司法机关压力,切实推进律师调解工作的稳步发展,必须找到阻碍律师调解工作的根本原因,各个击破。

一、律师调解工作的困境

(一)缺乏案件来源

缺乏高质量的案源始终是减缓律师调解工作发展的巨大阻碍,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① 错误观念根深蒂固

在中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诉讼和仲裁因权威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承担了大部分的纠纷解决职能,形成了“有矛盾找法院”的民间习惯。而对于调解,许多人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偏见,认为其效力低、作用小,甚至一些法官和律师都心存“调解就是和稀泥”的想法,导致调解的存在感与影响力低下。在大调解时代的趋势下,目前进入诉讼流程的案件都会经历诉前调解的过程,但这一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毫无独立性可言,更像是为了完成诉讼前必经的程序,对调解工作的推进并无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因此,遇事主动寻求调解的当事人相较于诉讼当事人可谓少之又少。

② 调解机制自身发展不足

调解机制长期处于单打独斗、缺乏联动和宣传的状态中,缺乏协同合作的联动机制,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不健全,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调解的成本。目前大部分调解工作室中的律师调解员都是兼职和志愿者,无法保证在岗时间和出勤率,对寻求专业律师进行调解的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也是案源流失的原因之一。种种原因导致律师调解的公信力并不高,远不如诉讼和仲裁在当事人心中的地位。

(二)缺乏激励机制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得律师对调解工作的热情低下。

目前律师调解工作的开展多半伴随着公益性质,都是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政府主导型模式,与市场化运营模式相去甚远。在花费同样时间精力的前提下,律师从事调解业务相较于从事传统业务,收入差距太大,导致鲜有律师积极主动投身于调解事业。虽然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提倡律师承担社会公益责任,但律师行业作为社会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主体,必然追求高性价比的工作内容。社会可以期望律师牺牲个人利益去照顾公众利益,但这决不能作为律师调解事业发展的长久之计。律师需要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换取等价的报酬,以此维系正常的生活,如若缺乏系统化的激励机制,律师对调解的热情必然有增无减。而面对调解业务与传统业务的冲突时,也必然会选择牺牲调解业务。随之而来的就是正在从事调解事业的律师都是年轻、缺乏经验的新手律师,因缺少案源、无法在短时间内通过传统业务立足而加入调解室,由于经验不足且对调解研究不够,往往不能达到调解双方的预期,减少社会群众对律师调解的信任度,形成恶性循环。事实上,部分律师甚至因为调解产生的收入远低于诉讼而刻意引导当事人诉讼,形成了诉讼律师与调解律师争抢生意的情况。

二、相关建议

(一)建立并推广独立的调解工作室

早在2008 年,深证市福田区就进行了调解工作室的创新试点,由政府出面向律师事务所购买律师的调解服务,由律师常驻基层各部门的调解工作室,向辖区内的民众提供免费的律师调解服务,即所谓的“福田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福田模式”以其专业化、社会化的特点,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而安亭镇商会调解工作室,就是“福田模式”在上海地区的本土化尝试。安亭镇是以轿车工业和轿车生产配套工业为主的现代化综合性工业城,地区产业经济较为发达,人口密度较高,各类商事民事纠纷不断。安亭镇商会调解工作室依托商会平台,与重点园区法律服务点实时联动,借助区工商联法官联络站、检察官联络站等活动平台,开展普法宣传,在促进企业规则意识、风险意识和法治意识提升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知名度,扩大了案件来源渠道。自调解工作室2020年成立至今,参与调解并达成协议的案件涉及:死亡赔偿12个、劳资纠纷6个、损害赔偿3个,各类纠纷达成口头协议96个,获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

疫情爆发后,劳资矛盾与社会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司法机关压力陡增,亟需专业调解室对案件进行分流。可参考安亭镇商会调解工作室的经验,根据本土情况继续调整和优化“福田模式”,扎根基层,利用基层部门和社区村居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增加律师调解服务,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室全市全覆盖,用专业律师调解的方式解决一些法律关系清楚、情况简单的案件。各调解工作室须充分利用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及特点,与派出所、警务站、信访办等基层部门联动,在加强普法教育的基础上进行自身宣传与案件引流,着力打造律师调解的“上海模式”,逐步增强调解的社会地位,改善调解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二)探索建立市场化模式

① 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模式

2005年,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市场化运营的律师调解机构——“上海新闵调解事务所”。此后,各类律师调解机构层出不穷,但始终没有摆脱政府主导的模式。而要让律师调解真正立足,必须赋予其市场化的运营模式,使其成为法律业务的一种,从而促进更多律师的了解和加入。

上文提到的“福田模式”是一种市场化的良好试水,应当继续深入发展。“福田模式”下的政府采购服务可以发展为成熟的承包合同。由政府作为发包方,列明需要的服务内容与对应的报酬,由有意愿的律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优胜者成为承包方,承包内容是政府基层部门调解工作室为期一年的律师调解服务。期满后,政府可根据律师事务所在该年度的表现情况决定续约或重新选择承包方。在此背景下,政府能够提供相对合适的工作环境与劳动报酬,律师事务所竞争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名额,类似于竞争与企业签订顾问合同的机会,长此以往,可引导律师调解业务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使其成为一种新型业务领域,吸引更多律师的参加,从而促进律师调解的进一步良好发展。

② 专业机构培训与输送人才

传统律师工作与律师调解工作间存在不少的差距。现代调解事业对调解员的专业性、规范性要求极高,调解员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精通人情世故。因此,在律师向律师调解员身份转变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一定的培训,帮助律师更好地完成调解任务。

设有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定期组织研讨会,对上海市范围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创新进行探讨和学习,研究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构建,产生了许多优秀的学术成果与实践经验。可以尝试由政府出资,邀请委员会中的专家与学者对有志于律师调解业务的律师进行培训讲课,主要侧重于调解心理学、调解业务实践案例等方面,同时邀请在律师调解方面拥有多年经验的前辈律师分享心得,对年轻律师进行指导,帮助律师完成身份和思维的转变,更好地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去。

律师调解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虽面临种种困难,但终究朝气蓬勃,有着美好的前景。若能实现调解工作室的推广和市场化运营模式的深入发展,律师调解必然能在大调解时代发光发热,成为争议纠纷解决的权威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潘俊杰. 论中国律师调解工作机制的困境[J].法治与社会,20205):135-137

[2]郭政林. 律师调解制度研究.[D].湖南:湘潭大学,2020

[3]何小良. 我国律师调解发展的困境及其突破.[D].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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