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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影响下会展合同履行实务问答

    日期:2020-03-04     作者:钱晔文(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问题1如展会因疫情取消或推迟,可以申请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吗?

答:如因疫情导致展会取消或推迟,因而相关会展合同履行受阻,当事人可以申请不抗力证明。

 

问题2、如展会因疫情取消或延期,需提供不可抗力证明的,可从哪些途径取得?

答:结合近期实务操作以及上海市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相关意见,对当事人需要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

1、针对国际性展览相关的会展合同,当事人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申请出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各省市贸促会可具体承办。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10-82217027/7035/7010;操作流程具体详见:https://www.rzccpit.com

   各省(直辖市)、市贸促会联系方式请参见:

   https://www.rzccpi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

2、对于其他非涉外的会展合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提供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或管理文件规定。(如: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通知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文件或规定)

 

问题3、企业与参展方签定了展会搭建服务合同,参展方按合同约定已支付预付款。因主办方公布展会延期,参展方拟决定撤展,并要求企业退还已支付的展会搭建服务合同预付款。请问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1、根据主办方关于展会延期的处理方案,建议参展方相应延期履行展会搭建服务合同。如能就延期履行达成一致,签署合同延期履行的协议。

    2、如果参展方不同意延期,主张不可抗力解除服务合同的,建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有约定从约定。如展会搭建服务合同含不可抗力条款及因此解除合同之责任分担等条款,建议双方按约定条款执行。

2)无约定从法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相关规定,参展方因疫情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服务合同的,需提供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对于已支付的预付款,应结合企业前期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确定全部或部分返还。

 

问题4、在展会场地租赁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展会无法如期举行,租赁方为此取消场地租赁,出租方将不予退还已付预定金。该约定会受合同法保护吗?租赁方提出退款会受法院支持吗?

答: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因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免责。

   支付定金是为保证合同履行,对于定金退还应按定金相关规定处理,因为支付定金发生在不可抗力之前。但考虑实际操作中出租方已给租赁方预留展位,有成本支出和损失。因疫情不可抗力取消展会,若定金不退则有悖公平原则,建议双方可协商部分退款。

 

问题5、因展会延期或取消,市场营销费用如不再继续支付,是否有风险?

答:1、有约定从约定,若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对市场营销费支付及不可抗力等有具体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2、如无约定,建议双方先进行沟通协商。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相关意见,“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因此,建议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来调整双方对市场营销费用的承担比例或者仅免除支付处于疫情期间的市场营销费。

 

问题6、因疫情影响,主办方(或参展方)拟单方解除参展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答:对于已经签署生效的参展合同,当事人主张因疫情影响解除合同,首先应核查合同是否对解约条件有约定,若无约定则需进一步核查是否具有法定解约权的必要条件:(1展会举办日期是否在疫情防控期间;(2)参展合同目的是否确实无法实现或合同客观上确实无法履行;(3)应当就前述两个注意点提供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必要条件缺失,解约存在风险,可能引发相应违约责任。故建议慎重解约。

 

问题7、参展合同受疫情影响提前解除,当事人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答:1、根据参展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情形下,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主张免责。因此当事人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对方,并根据新冠疫情对其履行参展合同义务造成的实际影响,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明。

 

问题8、参展合同受疫情影响提前解除,当事人参展费如何返还?

答:1、参展费用分期支付的,参展合同解除时,展会尚未举办,未支付的参展费用无须继续支付。

    2、参展费用一次性预付或分期支付情况下已经支付的,应结合合同已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全部或部分返还。其中,展会虽然未实际举办,但是考虑到主办方已为筹备展会履行了一定合同义务,主办方前述投入(损失)建议纳入双方退费考虑范畴。

 

问题9、参展合同受疫情影响提前解除,当事人损失如何承担?

答:1、已经造成的损失,建议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没有约定的,建议双方协商,但同展费返还问题一样,考虑到主办方已为筹备展会履行了一定合同义务,主办方前述投入(损失)建议纳入双方退费考虑范畴。

    2、虽然参展合同解除,但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问题10、展会延期情况下,作为主办方,参展方发出解约要求,如何处理?

答:1、参展方是否有解约权首先需要根据参展合同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情况下,则应当从疫情对合同实际影响以及由此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行综合判断。

2、在此基础上,主办方对参展方发出解约要求存在异议的,应明确回复不同意解约并要求参展方按约履行。

3、双方对合同解除持有争议的,应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由裁判机关对合同解除效力作出最终认定。

 

 

问题11、因疫情影响,参展方是否有权主张调整付款期限或调整参展面积?

答:调整付款期限或参展面积均属于对参展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形,应当通过双方协商处理或具备约定/法定事由下单方行使变更权利。

1、双方协商变更情况下,应尽量通过双方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方式进行;如条件不允许,建议采用“发出通知+对方确认”方式由双方确认变更,但应及时通知主办方,避免产生迟延支付违约责任。

2、主办方主张单方变更情况下,通过适用“情势变更”等法定理由进行,但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收集、固定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问题12、因疫情影响,主办方是否有权主张调整展会日期或地点?

答:调整展会举办日期或地点均同样属于变更参展合同情形,主办方拟进行参展合同变更除应注意“问题11”项下双方协商或单方变更的问题外,还应当注意主办方特殊责任:

1、主办方应及时提供展会受疫情影响情况以及具体变更方案,并应对每个参展方通过“点对点”方式落实通知程序。

2、主办方应就合同变更及时办理变更展会审批(若有)或信息变更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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