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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日期:2021-02-04     作者:沈彦炜(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周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背景:

根据新华社消息,为落实2020年全面建立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任务目标,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以下或简称为查处指引)。

2018年8月30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此次出台的工作指引是实施办法的配套制度。

工作指引的出台,为中央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为中央企业加快健全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供了制度参考。

1. 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之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企业仍存在着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造成了较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个别问题还没有及时进行追究处理。同时,央企普遍反映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追责难度大,在相关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面临很多问题,亟需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有关标准、程序和方式等。针对上述问题,《办法》详细规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范围、标准、处理方式、职责和程序等,为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二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体现在“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一方面,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肃查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严肃问责,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倒逼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加强和改进央企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处于监督工作后端,有关监督部门或机构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得到追究处理,关系整个监督工作的实际成效。《办法》从操作层面细化这项工作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闭环,打通监督链条上成果运用环节“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2. 查处指引的具体

针对违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工作指引明确了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围绕查处工作的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整改等6个环节,逐环节明确实施和批准主体、工作流程、形成的文书载体等。

其中,作者认为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① 受理问题线索范围更广。

查处指引第八条规定:“受理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

(一)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

(二)外部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工作中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企业法律、财务、投资、运营及内部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子企业发现报告的问题线索。

(五)其他有关问题线索。”

除了现有的国资监管过程中受理的问题线索途径,查处指引明确了外部审计、子企业发现报告等问题线索受理方式,又通过第(五)款“其他有关问题线索”这一兜底条款,大大拓宽了受理问题线索的方式途径,为发现、查处违规经营投资奠定了基础。

② 核查工作方案根据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更为科学合理。

查处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工作,提供审计、评估、鉴证和法律意见等服务。”

作为独立第三方,终结机构对于核查问题线索中涉及的审计、评估、鉴证和法律能够给出专业意见。事实上,从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甚至大部分案件是直接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进行事实认定的,相应地,从央企查处指引角度来看,鉴定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似应作为核查工作开展中拟采取的路径之一,其目的是形成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最终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③ 整改环节流程明确,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常态管理。

查处指引第四十条至四十五条明确了央企在印发整改通知时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等,相关企业报送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央企收到该等整改报告材料后应当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对问题线索作销号处理,或采取约谈、通报和责任追究等方式督促落实整改要求。对国资委移交中央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应当在审核评估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国资委。

更为重要的是,查处指引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应当明确专责机构牵头负责违规责任追究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建立有关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日常监督、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可见,信息化手段将成为监管的重要手段,并逐步成为查处问题线索的重要管理手段。

3. 加快健全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已初见成效

据了解,继出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后,国资委此前已经陆续制定了违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督促引领中央企业不断建立健全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具体来说:

① 2018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工作相关事项作出明确通知,要求报告工作分为实时报告和定期报告。其中,实时报告主要包括:一是问题和线索来源,包括中央企业内部部门,出资人监管、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机构,以及信访举报等;二是问题和线索描述,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事实情况、问题性质、涉及企业和人员等;三是涉及损失风险或造成的影响,外部移送部门、中央企业或中介机构预估损失风险情况;四是主要原因分析;五是采取措施,包括企业已经开展的补救措施,拟处理方式,以及下一步事实调查、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和追责整改等工作安排。

定期报告。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历史沿革,经营管理及改革发展,企业风险管理及内控体系建设,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体系建设情况;二是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包括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来源、数量、主要内容、损失或损失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况;三是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初核立项数量、办理方式、定损金额、定责人数,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人数,责任追究结果通报,降低损失或风险敞口金额,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数量等情况。

② 2018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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