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近六年、《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 “二五公告”)发布四年之季,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便利登记通知”)以及证券类和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清单”),标志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改革落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因此发生重大改变。对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律师事务所如何应对,本文旨在提出一些实务意见。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对哪些主体强制适用?
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已通过AMBERS系统提交了申请材料的机构(含首次提交申请登记的机构及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不强制要求申请机构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将按原申请流程继续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2、如何认识和使用申请材料清单(非证券类)?
1)从内容来看,此次申请材料清单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财务信息、出资人信息、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高管人员和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等九大方面,与AMBERS系统中需填报的登记内容板块一致。
2)申请材料清单是开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的“敲门砖”,但是,无论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审慎性要求角度,还是从基金业协会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要求的角度,申请材料清单都只是登记申请的基础版清单,并非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进行尽职调查的全部内容,更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的充分条件。一方面,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前,除根据尽调清单进行书面尽调外,还需要进行现场核勘、人员访谈、发放调查问卷和相关政府部门等第三方走访工商内档资料,此次便利登记通知的发布不意味着该等尽调流程和工作可省却。另一方面,从申请材料清单内容来看,尚未包括律师进行尽调所需要查阅的申请机构工商内档、高管以外员工劳动合同、申请机构的重大合同、申请机构重点关联方的业务资质和业务内容核查等需要律所审慎核查的内容。实务中,为协助申请机构提供申请材料清单中的某一项文件,可能需要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并通过审查诸多过程性文件,最终提供上传AMBERS系统的文件。
3)申请材料清单区分必要和非必要材料,对内容和形式方面均提供了明确指引,申请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律师意见进行甄别,避免不必要的焦虑和工作量。结合办理登记的实务经验,一些非必要的材料虽然不构成进入实质性审查的程序性障碍,却在证明申请机构的管理能力、设立必要性方面具有实质性证明作用,例如拟设项目证明材料、相关推荐和支持材料等,如申请机构能提供该等材料,将有利于提高登记成功概率;对于承诺函、股权机构合理性说明、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承诺函以及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等文件,我们在实务中会强烈建议申请机构提供并上传系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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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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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适用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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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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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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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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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项目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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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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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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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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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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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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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 / 第一大股东下已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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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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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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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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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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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 / 第一大股东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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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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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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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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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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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的设立或后续展业如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标证明、引导基金相关批复、行业知名机构举荐函 / 推荐信等相关支持文件可一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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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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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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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业务关联方承诺函及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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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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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 P2P/P2B 、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均需出具)
2. 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房地产除外)的关联方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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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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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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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诚信信息,需上传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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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
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最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 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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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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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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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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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 SPV 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出资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请申请机构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符合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 财预〔 2017 〕 50 号 ) 及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18 〕 23 号)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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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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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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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仅为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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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承诺自身仅为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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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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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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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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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 / 第一大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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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实际控制人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的,应说明原因,并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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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此次申请材料清单也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业协会的审查重点和审核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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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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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适用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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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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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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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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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
2. 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 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 |
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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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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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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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出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实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 除依据控股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 ;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申请机构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上传一致行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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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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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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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高管或投资人员
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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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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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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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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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机构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国企委派任职高管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委派任职文件;
社保缴纳记录应显示高管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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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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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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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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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 / 第一大股东下已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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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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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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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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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 / 第一大股东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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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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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申请材料清单鼓励律师自愿选择上传对于申请机构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虽然此次没有将法律意见书尽调底稿作为强制性要求,但也体现了协会在压实律所责任方面的决心,律所和经办律师还需进一步严格执行法律意见书尽调流程,完善工作底稿,避免执业风险。
3、2020.3.1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此次便利登记通知统一明确了管理人登记审核标准,将有效打破信息不对称,后续将增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界面,每家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最新办理进度以及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等信息将公开可查,由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透明性将得到提高,对于拟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而言是很好的机遇。
此次便利登记通知促进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上的透明和便利,并不意味着基金业协会降低实质审查标准。此前通过“二五公告”确立的登记法律意见书制度通过2018年12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的中止登记、不予登记制度以及律所和律师的公示机制不断完善,申请机构以及经办律师还需对申请机构的条件、资质以及登记过程有谨慎、客观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