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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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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2017年7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起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的售假行为对淘宝商誉造成损害,要求被告向淘宝赔偿人民币12万元。这是全国首例电商打假案,也成了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诉售假店铺案。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如今已经广泛深入城市甚至乡村人民日常生活。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国的普及程度和商业创新已经不亚于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原本就线下就存在的假货问题也与时俱进,转移到线上借助电商渠道牟取暴利,不仅给买到假货的消费者,给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损害和困扰,而且社会公众和传媒出于对假货的不满转而对电商行业施加了很大的压力,作为电商行业翘楚阿里巴巴集团和全球C2C最大平台的淘宝网责无旁贷必须担负起打假和净化电商环境的责任。
二、电商平台的性质与法律责任1
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模式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按照现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主要分两种,一种生产商的责任,一种是销售商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展览会、展销会组织者在展会结束后找不到销售方时对消费者承担责任,是传统商务中除生产、销售外的责任类型。对于直接销售的电商企业(B2C),发生售假时电商卖家作为销售商与线下销售商的销售责任相同,兹不赘述。对于电商平台(C2C,B2B或者B2C均可)来说,则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如果电子商务法未来通过有专门规定的,未来可能要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电商法关于平台责任的特别规定。
电商售假发生后,目前成熟的法律救济路径是,购买到假货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卖家,其中以主张欺诈“退一赔三”和食药不合标准主张“退一赔十”影响最大;品牌商、生产商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起诉卖家售假的侵权行为,这些都是比较成熟的,一般不太会有争议。
目前每年会发生大约数千个消费者或者所谓“职业打假人”将电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但一般法院都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判决平台不承担责任或者经释明后原告撤回对平台企业的起诉。
三、电商平台打假的请求权基础
电商平台企业在电商售假行为中是不是利害关系人?有没有损害事实和请求权法理基础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这是我们研究案件时首先思考的问题。从公知常识来看,电商平台企业设立平台撮合交易,是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供商家从事商业经营,若假货泛滥则损害平台企业商誉,削弱平台对买家的吸引力,减少流量和流量变现能力。从实际情况来看,假货泛滥也的确迫使平台企业不得不安排大量人力物力用于解决投诉、纠纷调解等客服工作,以及主动打假,配合公安及其他行政机关执法调查,法院应诉,对公众的宣传,对权利人的解释等工作,售假的舆论压力也导致社会公众对于电商平台的评价降低,电商平台提供平台信息技术服务是供企业正常经营的,若不打假对其他正常诚信经营的商家也不公平。因此,售假商家是滥用了平台服务,平台企业承担了这种滥用服务带来的商誉损害等后果,因而是售假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售假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是确凿无疑的。
从诉讼策略角度来看,我们研究过程中考虑过几种思路,第一是起诉商家违反淘宝用户协议和淘宝规则,这个前提是淘宝法务部历经多年的互联网法务工作经验成熟度较高,已经在网规研究和协议文本上有了比较好的基础;第二是起诉商家侵犯商誉,这方面经我们检索,找到北京法院多年前曾经判决过杀毒软件错报导致判定损害商誉的案例,但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则经全球检索也没有发现先例。由于我本人有过新型案例长达三个月才立案的经验,我们担心立案可能久拖不决,所以没有作为第一选择;第三是起诉卖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用诚实信用等原则性条款予以打击,这是很多知识产权争议找不到具体法律条文时的兜底办法,但这个可能面临一个如何论证平台企业与卖家企业之间竞争关系问题,在有别的选项情况下应慎用或者不用。所以考虑再三,还是觉得违约之诉作为首选最为稳妥。
四、电商平台打假的法律路径
确定以违约之诉作为起诉的案由情况下,剩下的就是如何组织证据。这方面不得不说作为电商领头羊阿里巴巴的法务部在法律工作实力雄厚。本案首先提交法院的淘宝的用户协议和淘宝规则等都是公布在网站上的,如果没有这些未雨绸缪的法务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这个违约之诉肯定没有这么顺利。虽然我本人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关于保护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规定应当视为合同的默示条款,就算电商企业没有淘宝这么完善的合同,类似的官司也一样能打,但我也不能事后诸葛亮,在判决没公布之前,谁敢说有能力一定能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意见?
本案固定购买到假货的关键证据是通过淘宝的“神秘买家”购买的。淘宝在志愿者协助下,会通过正常买家购买的方式购买商品,收到后经录像固定证据,原封不动快递给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鉴定,本案证据经玛氏集团鉴定为假货。本案起诉之前,上海市宝山区公安分局已经对被告网店售假行为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我们几次到办案机关调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获得了被告在侦查机关所做供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其他案件证据因涉及侦察机密,虽未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但对于法院了解被告具体掺杂售假具体情况是很有帮助的。从庭审情况来看,被告对于我们购买到的猫粮为假货没有异议,辩称只有一袋不能证明所有的都是假货,电商经营成本已经很高,所以不售假赚不到多少钱。这些当然无法获得法庭的认可。
本案法律上分歧最大的还在于损害赔偿该如何确定,由于是没有先例可循,我们准备了四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第一种是上年度每一买家对零售平台年度贡献收入与店铺内购买过玛氏皇家猫粮的买家数之积;第二种是借鉴知识产权案件,以销售侵权货物的货值;第三种是品牌价值损失;第四种是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张凯夫教授关于假货的一个经济学分析的专家意见。我们主张是综合考虑四种计算方式后按照慎重偏低确定请求金额。
本案是合同之诉,实质包含商誉侵权,而商誉具有人身属性。淘宝在诉讼请求中提出了在一定渠道刊登声明,消除售假行为对原告的影响。
结论与展望
本案经奉贤区人民法院精心审理,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出了最大的努力,支持了淘宝关于赔偿损失的10万元的诉讼请求,支持淘宝全部关于律师费的赔偿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并自动履行完毕。这个案件应该说圆满解决,是中国也可能是全世界电商打假的一次有益新尝试。未来电商企业和平台企业一定会有更多的从违约和侵权角度进行打假的新尝试,随着保护知识产权社会共识的提高,总有一天最终会让假货这颗毒瘤下降到社会躯体可控的水平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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