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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迅速处置“口罩”应对疫情谈破产管理人在非常时期如何尽职有效开展工作

    日期:2020-02-11     作者:夏玲(破产与不良资产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2020年新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病毒性肺炎疫情使民众的心情蒙上了阴影,但上海一家医疗科技企业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做了一件事情,让所有人都为他们点赞。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9年8月,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的各项工作。管理人清点和接管债务人财产时掌握了债务人库存物资包括35万多只口罩成品和部分口罩半成品,但成品口罩大多有效期都只剩半年左右,通常情况下该批物资已没有太大的变现价值。         然而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市场紧缺口罩等防疫物资,债务人企业库存的口罩突然变成了防疫急需物资。管理人迅速向法院报告了债务人企业库存口罩的数量、品种等详情,并请示是否可以紧急处置该批口罩。由于临近春节放假,法院立即与管理人商讨并确定了既要缩短变价时间,又要注意程序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管理人马上制定处置方案并以非现场表决方式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管理人采取多渠道信息化途径发布了库存口罩变卖信息。终于,全部口罩赶在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顺利处置完毕,变卖价格也在合理市场价幅度内,不但为防控疫情贡献了一份力量,而且实现了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笔者不禁为该案管理人智慧的做法叫好,同时也受到了很大启发,就管理人在非常时期如何才能尽职、有效地开展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以期完善管理人的工作方法和提高综合能力。
        一、 破产案件在非常时期可能受到的影响
        破产案件不同于普通的诉讼案件,破产案件由于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因此也属于群体性案件。一旦进入疫情爆发、自然灾害、社会异常现象等非常时期,破产案件必然会受到各种影响: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及调查清理资产受到影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应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从以往的案例和实践来看,很少有破产企业主动向管理人交付财产、印章或账簿等资料,管理人需要主动调查,并设法去存放地点清点和办理交接。由于破产企业往往都存在拖欠租金被房东赶出经营场所,人去楼空的情况,所以很多企业资料都去向不明,即便有也可能分散在多地,如果遇到非常时期,一旦政府采取管控和交通封锁措施,调查和清理资产的难度就大大增加。
        2、 申报、审核债权受到影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57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因此,债权人申报债权以及管理人登记、审核债权的过程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而且如果管理人对债权依据审核过程中还需要核对原件、补充证据等等,都有可能需要跟债权人面对面地进行。但如果碰到非常时期,如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按照防控的要求,就很难以平时的方式进行申报和审核债权。
        3、 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受到影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1款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往往都是由法院召集并在法院的场所(通常为法庭)内召开。虽然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但还有很多法院并不具备召开网络会议的条件,一旦遇到非常时期,像债权人会议这样人数众多的现场会议一定会受到限制,或者延后,或者取消。
        4、 债务人资产处置受到影响
        破产案件中对资产处置遵循的是市场规律,资产是否能够快速变现,或者是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需求。在非常时期,往往受到冲击最明显的就是市场需求,除了特殊物资外(如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口罩、防护眼罩、防护服成为了急需物资),很多物资无人问津,交易急剧萎缩。因此,破产企业的资产是否能处置变现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二、破产管理人在非常时期可以从几方面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一)可以按照应急预案迅速有序展地开展工作
        虽然非常时期并不会经常碰到,但笔者认为如果要建立起一支成熟、有经验的管理人团队,肯定需要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和工作制度,当然也应该包括非常时期的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管理人才能从容应对各种突发状况,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根据破产案件的特点,笔者觉得应急预案可以考虑包括这几方面的内容:1、明确适用目的和适用范围;2、成立若干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职责;3、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4、决策和管理机制;5、应急保障措施等等。
        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本来就是以团队成员分工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的,所以完全可以在原来分工的基础上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安排各项工作任务,比如本文篇头提到的医疗科技公司管理人紧急处置库存口罩的案例,大家可能只关注到“疫情爆发后管理人迅速报请法院批准”“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表决”“合理价格快速处置35万只库存口罩”等关键信息,但其实很多细节以及前期工作的快速反馈和协调,也是此次案例能否成功非常重要的因素。笔者注意到,法院裁定受理该案时间是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是2019年12月18日,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就接管了这批库存口罩物资并完成了全部清点和登记工作,而且管理人团队同时处理的破产案件会有很多,接管的财产也种类繁多,管理人如何在疫情爆发的第一时间就能从众多破产案件中,快速排查并掌握接管的库存口罩是否符合防疫标准,工作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由于情况紧急又临近春节放假,管理人还要在向法院请示汇报之前迅速确认这些库存货物是否可以正常提取、搬运,需要与仓库、员工事先进行沟通和协调(可能还涉及员工加班时间和经济补偿事宜)。然后制定处置预案,包括变价方式、变价信息的发布,向法院请示汇报,这些工作都是决定这些口罩能否在短时间内顺利处置的关键。此外,由于涉及处分破产企业重大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还需要征询债权人的意见,该案管理人能在一天之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非现场方式征询了全体债权人的意见,如此高效的工作得益于管理人的快速反应机制。还有口罩处置当日的货物清点、拍卖、收款和记账都是对管理人综合能力的极大挑战。不得不说,非常时期每个环节的快速反应和协调都非常重要,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会影响整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所以,如果有应急预案的情况下,管理人就能在非常时期做到既高效又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 根据非常时期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疫情爆发、自然灾害、社会异常情况(如罢工、动乱)等等导致的非常时期,受到影响的范围和政府采取的管控措施都会有所不同。如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河北省的武汉市及多地都被列为疫区,政府采取了极为严格的防疫管控措施,那么管控区域的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益主体受到的影响就会比较大。如果是某地区的自然灾害(如洪灾、地震等),那么该地区的交通、通讯等可能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管理人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
        第一,管理人要迅速排查受到影响的相关主体,并采取比较灵活的工作方式,比如债权申报和审核的形式可以全部采取电子邮件、传真或微信等,如果通讯也受影响的情况下,除了采取多种途径联系之外,可以暂缓相关事项确认。
        第二,无法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的情况下,有条件的采用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没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书面邮件、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方式,如果债权人没有或不会使用这些方式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采用短信甚至电话录音的方式,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行使。
        第三,如果非常时期持续比较久,将对整个地区甚至国家的经济产生影响,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方式、时机就应该进行调整,而不是按部就班。如果破产企业的资产在非常时期贬值较快,但又属于较易受波动的类型,比如房地产、能源、股票等等,管理人可以等待时机再处置。当然,管理人也应该防范执业风险,专业领域还是应先咨询专业人士后制定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对于对特定物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还要注意保护其利益不受损失,或者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
        (三) 管理人要善于收集各方面的讯息,培养敏锐观察力
        在非常时期,管理人利用收集到的讯息,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和梳理破产企业是否存在可以应对非常时期急需物资、生产能力等等,及时制定处置可行性方案,报告法院许可。比如本文案例的医疗科技企业的管理人,就是利用及时掌握的讯息,把即将丧失使用价值的库存口罩资产盘活,获得了极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还有苏州吴江的一家进入破产清算的防护科技企业管理人,经请示法院许可后,迅速寻找了行业内的相关专业人员和投资人,并组织员工利用该企业现有设备恢复医疗防护物资的生产,不但在疫情爆发时支持了防疫工作,而且企业还可能就此死而复生。
 
        三、管理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笔者在本文开始就提到了破产案件是群体性案件,管理人在非常时期更要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做好各项工作以维持破产程序平稳进行,在必要时还要配合政府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一) 严格执行政府在非常时期发布的各项规定,做好各方利益主体工作,维持案件稳定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我国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规定以应对防疫的需要,比如《上海市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办公室通告》规定:“来自或途径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对于破产重整程序中继续经营的债务人企业,如果不是涉及民生的特殊企业,管理人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复工时间的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员工,如果其因被隔离而无法正常工作的,管理人也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 配合政府承担社会工作
        破产企业涉及各行各业,有些行业的企业在非常时期会被政府紧急征用或被要求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此时管理人应积极全力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如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湖南省石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将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确定为定点接待湖北省近期来石门县人员的住宿酒店。管理人与法院得到通知后,立即召集酒店负责人及部分员工返回,并当即重启酒店营业,为湖北省近期来石门县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应该说,管理人的配合工作也对此次防疫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结语: 本文是笔者受口罩处理案例的启发而对管理人在非常时期的工作方法进行的一些思考,虽然主要从管理人的角度出发,但应该肯定的是,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并非单打独斗,离开了法院的指导和支持,没有各方利益主体的理解和配合,都不可能顺利完成工作。因此,本文的目的一方面是希望管理人能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方法和提高综合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期望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管理人的工作。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非常时期“没有一个冬天不能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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