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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的其中一项重点是“设施联通”。在政策的引导下,中国企业大量承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建设,一些经典的例子包括:中铁参与俄罗斯的高铁建设,中核与阿根廷公司合作建设压水堆核电站等等。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15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3987份,合同额926.4亿美元。1随着跨境建设项目由少到多,和建筑相关的争议必然会大量增加。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建筑争议非常专业而且复杂,经常会涉及专业的知识,需要专家证人参与。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利用国际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课题。
一、仲裁/调解的必要性
以一个典型的跨境建设项目争议为例:中国企业和某一沿线国家的国企签订合同,标的为在该国建设一个发电站。因对方的过错导致工期延期,中国企业因此支出了额外的费用,要求对方补偿未果,想要提起诉讼。
如果协议里没有争议解决条款,那么很有可能中国企业唯一的选择就是在该国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建筑工程在当地进行)。可以想象会出现以下情况:
•当地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很好地保障中国企业合法利益
•中国企业完全不熟悉当地的法律制度,不知道该如何起诉
•中国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需要亲自到当地出庭作证
•诉讼程序一般是公开的,建设项目中的很多文件甚至是财务状况都需要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披露
•当地法庭不具备和建筑相关的专业知识,不能有效解决争议
•中国企业拿到了当地法院的判决,却发现这个判决难以在境外执行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传统的诉讼无法有效地解决“一带一路”相关的争议,尤其是和跨境建设工程相关的争议,国际仲裁才是主流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仲裁的优势包括:
•保密性:除非双方另有协定,否则仲裁程序的所有信息,包括相关文件、证据、证人、通讯、仲裁庭的命令或裁决以至仲裁程序的存在本身都是保密的
•灵活度: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仲裁程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执行方便:与法院判决不同,仲裁裁决可根据《纽约公约》在全球一百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执行
•中立性、高效率:双方可以共同选择一个中立的地点和制度作为解决争议的途径,而不需要被动地使用陌生的、低效率的制度
二、香港作为仲裁地的优势
下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由于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所以仲裁地的选择对仲裁程序的效率有直接的影响。此外,仲裁地法也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可以从当地法院获得的支持,包括财产保全、证物保全等等。
众所周知,香港是亚洲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之一,有丰富的处理国际仲裁案件的经验。 根据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 的Guide to Regional Arbitration 2016, 香港在仲裁地点上的排名为第一2。这和香港作为仲裁地的明显优势密不可分。
首先,香港采用的是《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这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仲裁法,也是最为各国投资者和律师熟悉这的制度。香港的法律制度健全,同时普通法在国际社会有很大的认受性及很高的声誉,因此比较容易为双方接受。
其次,香港律师有良好的双语能力, 既可以说英语也可以说中文,境外的客户固然可以说英语,内地的客户也可以用中文和仲裁中心以及律师沟通。对于内地客户来说,香港其实是一个很有利的仲裁地。香港和内地关系密切,香港的律师一般比较能理解内地客户的商业模式和关注事项,从而作出对客户最有利的判断。同样地,在香港的仲裁员也很可能会比较熟悉涉及内地企业的争议,使得审理过程更顺利。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统计数据,选择该中心的当事人当中有非常多来自中国内地。3
此外,“一带一路”建设中会产生大量和跨境建设工程相关的争议,香港律师在处理这方面的案子很有经验。实际上,香港有一部分的律师和大律师是专门处理建筑争议的,他们多半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在处理建筑争议的时候能以专业角度看待问题,不管是在法律分析还是和专家沟通上都会事半功倍。
在争议解决中最为重要的是执行问题,如果执行裁决有困难,即使在仲裁程序中胜出也会变得毫无意义。一国法院的判决,在没有互惠约定的情况下,在另一国执行可能会比较困难。但是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在156个地方执行。也就是说,中国企业在香港进行仲裁,不但有了更多的保障,还可以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地方启动执行程序。现在很多大型企业在境外都有分公司,在当地有自己的法务部门,选择在这样的地方执行裁决,显然要比在完全陌生的地方执行方便得多。
三、调解
相对于仲裁,调解比较非正式,不具有对抗性。调解员不会作出裁判,而是帮助各方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希望最终能达成协议。近年流行仲裁和调解结合,也就是,双方先尝试调解,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再进行仲裁。这样的好处是能给双方一个和解的机会,即使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也可能能够缩小争议范围,简化后面的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一般会同时提供调解服务。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例,双方可以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先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调解,万一调解失败,则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值得一提的是,在调解过程当中,调解员是否能够了解双方的立场、和双方进行良好沟通对调解的成功率有着关键的影响。“一带一路”覆盖六十多个国家,多个民族和多种不同文化,对此类争议进行调解需要背景多元、善于沟通的调解员。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和贸易中心,其法律人才拥有丰富的和不同国家地区的客户沟通的经验,了解多国文化,在调解“一带一路”相关争议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
结语:
“一带一路”给中国企业以及两岸四地的企业带来了无数商机,但是带来商机的同时也意味着企业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当中包括对方违约的风险。仲裁和调解是无疑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手段,亦是中国企业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工具,绝对不能忽视。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了解各地仲裁制度、灵活运用临时措施以及善用两岸四地法律服务的优势是中国企业的必修课。
1.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h/diaocd/201601/20160101238681.shtml
2.http://hkiac.org/news/hkiac-achieves-top-rankings-gar-hearing-centres-survey
3.http://www.hkiac.org/zh-hans/about-us/statistics
卓元畅
毕业于香港大学,获建筑学学士一级荣誉学位和法学士一级荣誉学位,其后于牛津大学获得了法学硕士学位。卓大律师于2004年获得了大律师公会奖学金,是大律师公会最高等级的奖学金。
专业领域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仲裁、公司法和商法等争议。
彭禧雯
曾在汇仲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及方达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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