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由于其持续时间短、流动性大、参展项目技术含量高等属性,往往会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发地,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一般具有侵权行为高度集中性、侵权认定紧迫性、侵权解决复杂性的特点[ [1] ],若不能及时有效进行规范和处理,则容易引发大量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因此,会展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繁盛离不开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制和保护。
在这种形势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7月20日发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下称《指引》),以展前、展中和展后为时间线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提供了制度依据。
本文将以上海地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为例,简要分析《指引》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主要变化,以及由此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产生的重要意义。
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概述
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大型展会主办方自行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如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高交会),然而这些规则在当时尚不具备充分法律依据,在执行和处理上较为困难[ [2] ]。
第二,为解决上述问题,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1日共同颁布实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各地陆续出台的地方规定,如专门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也有规定在相关文件中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如《上海市会展业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这类规定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总体而言,随着我国展会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展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仍然有待加强。
二、《指引》的主要变化
(一) 扩大保护范围
2006年实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2022年实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下称《指引》)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由此可见,《指引》对于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两个维度的扩大。
其一,在疫情影响和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共同作用下,双线融合渐成标配,线上展会作用显著,据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统计[ [3] ],2020年中国境内线上展总计举办628场,其中同期举办境内线下展的展览总数达到509场,占比达 81.05%,另外 119 场线上展则单独举行,占比达18.95%;2021年全国举办线上展会714 场,较 2020 年净增 86场,增幅为13.69%。其中,与线下展会同期举办的623 场,占线上展会总数的87.25%。而独立举办的线上展会为91场,同比减少28 场。在此背景下,《指引》将线上展会明确纳入保护范围,完善了“展会”的外延。
其二,《办法》列举的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仅为专利、商标、版权三类,然而,随着展会类型与展览商品日趋丰富,该保护范围明显过于狭小,展会还应保护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并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抽象概念,发挥了兜底保护的效果,极大程度上丰富了受保护的展会知识产权的种类。
此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范围也得到了扩大。《办法》第一条指出立法目的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其规定亦主要局限于展会举办期间的保护,而《指引》则致力于“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完整地规定了展前、展中、展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保护时间延展到了展会全程。
(二)明确增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
《办法》第三条规定“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而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仅为一些协助配合与投诉处理工作。《指引》则在此基础上更为详细地列举了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例如:(1)应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技术咨询;(2)应对参展合同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加强指导,推动相关方在约定条款中明确内容;(3)应指导展会主办方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制度;(4)应指导展会主办方记录参展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恶意投诉等行为;(5)应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信息进行统计,对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进行统计,并于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6)应加强与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协调与衔接;(7)应当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宣传优秀案例。
因此,《指引》进一步具体化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管的职责和作用,有利于预防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升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效率。
(三)丰富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功能
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立上,《办法》与《指引》都未作强制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指引》第八条规定“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工作站,并应展会主办方请求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驻工作站。”但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实施的《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立纠纷处理机构,或者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驻现场处理纠纷。”
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功能上,《指引》新增了工作站负有调解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提供侵权投诉的判断意见的职责。《办法》第七条规定“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五)其他相关事项。”《指引》第八条规定“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投诉;(二)调解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三)提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四)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判断意见,协调展会主办方进行处理;(五)将有关投诉情况及材料移送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六)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七)其他相关事项。”
三、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
《指引》从展前、展中、展后对展会各个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对展会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对于展会主办方而言,应当在招展时做好知识产权风险提示工作,明确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加强展前登记审查、展中积极监管、展后统计跟进,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违约责任制度和侵权投诉渠道,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团队,协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合理维权。以确保展会合法合规、顺利有序开展。
对于参展商而言,首先需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权利的合法有效存续;其次,应当制定展会现场发生侵权或投诉事件时的处理预案,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必要时向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寻求意见和帮助,通过投诉及调解机制,维护合法的权益。
四、结语
目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不可避免仍存在一些难以明确的问题,例如,如果主办方在处理侵权纠纷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那么权利人的损失计算和责任分配应当遵循什么标准,因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指引》标志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高度,有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展会才能更好地激励创新、促进交流。
[ [1] ]姚珅,高正宏,王琳.企业参展知识产权存在问题与保护情况调研[J].现代企业,2021,(10): 89-90.
[ [2] ] 田树启. 关于《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立法思考[DB/OL]. https://www.pkulaw.com/lawfirmarticles/cb21ccbc79cfe60f02fd2a8f3d67e525bdfb.html?keyword=%E5%85%B3%E4%BA%8E%E3%80%8A%E5%8C%97%E4%BA%AC%E5%B8%82%E5%B1%95%E4%BC%9A%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4%BF%9D%E6%8A%A4%E5%8A%9E%E6%B3%95%E3%80%8B%E7%9A%84%E7%AB%8B%E6%B3%95%E6%80%9D%E8%80%83&way=listView.
[ [3]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展览统计[EB/OL]. http://www.cces2006.org/index.php/home/index/category/cate_id/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