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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冠肺炎的慈善信托实务热点十问十答

    日期:2020-03-20     作者:周永胜(信托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胡新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各地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各种慈善捐助活动迅速启动,其中不乏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的慈善信托活动的身影,例如“国通信托·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中国民生信托-民生有爱救助疫灾公益信托”、“光信善·蓝帆医疗实物救援慈善信托”、重庆信托·万众一心共抗疫情慈善信托”等等。相较于传统慈善捐助模式,对许多人而言,慈善信托仍属新鲜事物。为了使慈善信托更为人们熟悉,我们简要整理了与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相关的十个实务问题,希望能对大家认识慈善信托有所助益,同时期待更多人主动参与慈善信托,为疫情地区及相关人员提供支援和帮助,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

       一、什么是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是一项信托安排,是信托制度在慈善事业中的具体运用。具体而言,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以支持慈善为目的,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对相关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早在2001年,我国就确立了慈善信托的相关制度安排。当年10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在规定信托制度的同时,专设“公益信托”一章,明确允许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科文体卫等公益事业为目的设立公益信托,并作出一系列特殊安排。以此为依据,信托公司先后尝试了一系列将公益事业与信托结合起来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信托产品。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为了抗震救灾,在原中国银监会出台支持公益信托政策的背景下,多家信托公司积极推进,掀起公益信托的一股热潮。

 20169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在《信托法》的基础上,设置“慈善信托”一章,结合公益信托实践情况,对相关制度安排做了合理调整,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将民政部门确定为慈善信托的备案职能部门,激发出慈善信托的潜力。《慈善法》实施后,原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印发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以下简称《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管理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慈善信托活动得以蓬勃发展起来。据统计,截至20201月,已有近300单慈善信托在民政部门备案,总计规模近30亿元人民币。

 从当前新冠肺炎的疫情现状来看,新冠肺炎的爆发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抗击新冠肺炎是救助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害,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情形。因此,委托人可以选择以抗击新冠肺炎作为信托目的设立慈善信托。

       二、与传统的捐赠相比,设立慈善信托有哪些优势?

 一般认为,与直接进行捐赠相比,慈善信托具有尊重委托人意愿、安全专业、灵活高效等特点,具体体现为:

 (一)充分体现委托人意愿

 慈善信托由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并以书面文件形式确定慈善信托的信托名称、信托目的、受托人、监察人、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信托财产的范围和管理方法、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以及其他事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开展慈善活动。如果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当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时,委托人还可以变更受托人。可见,在慈善信托中,委托人可以深度参与并持续监督慈善信托的设立及期间管理,其慈善意愿可以贯穿慈善信托的整个流程,能够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二)信托财产实现有效保值增值

 根据监管规定,受托人运用慈善信托财产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原则上,仅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资产。如果受托人是信托公司,由于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因此,现行法规允许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另行作出约定,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将实现更为有效的保值增值,保障慈善信托的可持续运作。

 (三)信托管理运作安全有保障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可以另行确定信托监察人,由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时,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还规定,委托人以资金形式设立慈善信托时,慈善信托应当由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应当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这一安排可以使慈善资金的管理运作更为安全。

 此外,慈善信托可以迅速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在担任受托人时,能够发挥信托公司股东和关联方、上下游客户、同业机构、合作的中介机构等多方主体的资源优势,集中慈善财产,寻找确定需救助对象,并快速向受益人提供救助。

 可见,慈善信托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具有充分实现委托人慈善意愿,资金管理安全专业,能高效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快速响应、精准提供救助等优势。

        三、哪些人可以作为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否有最低参与门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并无特殊要求,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设立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

 对于受托人,现行法律则明确允许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担任。信托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当前共有68家。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组织形式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现行法规没有对委托人参与慈善信托的金额设置最低门槛,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将来人们可以用1元钱参与慈善信托。

       四、哪些主体可以作为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的受益人?

 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应当符合慈善信托目的,并符合《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信托文件中,应当围绕抗击新冠肺炎的信托目的明确约定受益人的范围、选定方法和程序等具体事项。例如,对于受益人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为湖北省或者武汉市或者其他地区的受灾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官方公布的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等疫情相关主体;受益人的选定方法,可以包括委托人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的程序自主确定或者受托人根据慈善信托合作的执行人或慈善项目管理人的推荐确定等方式。

 在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建议受托人将其确定的受益人及其获得的信托利益及时向委托人披露。受托人应当注意妥善保管其确定的受益人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范围的证明文件,例如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主管部门明确其为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或相关文件、医护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或所在医疗机构统一出具的证明文件、患者的确诊证明材料等。

       五、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如何进行管理运用?

 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中,委托人为设立信托交付的财产可以为资金,也可以为口罩、护目镜、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和救助所需物资。通常,资金形式的慈善信托较为多见,例如“新华信托·华恩10号迪马股份医护关爱慈善信托、“重庆信托·三峡银行疫情防控慈善信托”等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为资金。本次抗击疫情期间,也有委托人以实物资产作为委托财产。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疫情防控和救助物资相关实物财产时,宜与委托人签署交接确认单,明确实物财产的来源、种类、数量、质量等情况,同时可以要求委托人应确保其交付的实物财产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和卫生等标准。

 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资金或物资,也可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购买疫情防控和救助所需物资后向受益人进行捐赠。建议受托人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购买疫情防控和救助物资的,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合理价格购买,所购物资应符合安全、卫生等标准,建议受托人在购买物资前取得委托人的认可;二是,疫情防控和救治物资通常需要使用特定方式进行储存和运输,受托人宜注意与委托人、销售方等主体确定储存、运输方式和主体,避免因储存、运输不当导致物资遗失、损害、质变等无法使用的情形;三是,受托人宜在完成资金、物资捐赠后,取得相应的资金转账凭证或采购协议(如有)、物资邮寄单、加盖受益人单位公章或由自然人受益人签字或签章的签收凭证等信托财产使用相关证明文件。

       六、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的闲置资金如何进行投资、管理?

 尽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时可以与委托人就闲置资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作出特别约定,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之外的资产,但鉴于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具有特殊性,在疫情紧迫、物资匮乏的情况下,建议闲置资金仅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产品,确保信托财产可以灵活快速用于疫情防控和救助。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但并未对相关比例或数额作出明确要求,考虑到抗击疫情的特殊性,建议对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限制不宜过低,信托文件约定的闲置资金投资管理方式需要与该慈善支出相匹配,无法事先确定具体比例或数额的,可以约定资金使用金额或比例的上限。

      七、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是否需要设置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是指由委托人指定的、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督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主体。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由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因此,是否设置监察人,应当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践中,我们注意到,部分慈善信托备案管理部门对于设置了监察人的慈善信托有更高的认可度。考虑到慈善信托备案效率,强化监督机制,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建议委托人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为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确定监察人。实务中,常见的慈善信托的监察人主要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八、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如何进行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

当前,政府、社会和民众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情况关注极高,受托人在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中,要严格进行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及时、主动向主管部门、社会及委托人、受益人公开和披露慈善信托的相关情况,并针对公众舆情关注问题,不定期的及时作出回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为:

(一)信息公开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受托人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根据《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民政部门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慈善信托在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要求,包括需公开的情形、内容、时间等。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依法进行,慈善信托设立、存续和终止环节中,受托人均需要进行详细的信息公开;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民政部门的信息公开职责,民政部门应当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情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若《征求意见稿》最终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慈善信托的透明度。

(二)信息披露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包括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除此之外,受托人也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监察人(如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的变更、终止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慈善信托的变更是指慈善信托设立后,原定的慈善信托要素发生变化,包括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等情形。考虑到抗击新肺炎慈善信托是为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而设立,这类慈善信托在存续期间上述要素可能会发生变更的情形。根据现行规定,出现前述变更情形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信托因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终止、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等情形终止的,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慈善信托终止后,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十、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是否可以享有税收优惠?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依法进行备案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慈善信托具体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哪些环节可享受税收优惠、除依法备案以外享受税收优惠还得满足哪些条件、具体业务实践中应如何操作等事项尚待落实。

目前,信托公司尚不具备开具用于税前扣除的捐赠发票的资格。实务中,对于有税前扣除需求的委托人,信托公司通常以与慈善组织合作的方式,例如,与慈善组织作为共同受托人,由慈善组织向委托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解决慈善信托财产的税前扣除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本次疫情,国家财政及税务部门及时出台了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信托发展,亟待主管部门出台具体操作细则,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将进一步调动慈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的积极性,释放慈善信托的发展潜力,充分发挥慈善信托在重大突发疫情中的救助作用。

特殊时期,每一个人的爱心和慈善将成为一线医护工作者、志愿者、患者坚实的后盾,我们呼吁汇聚个体力量、共克时艰,早日取得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最后的胜利!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光勇律师、张瀚律师对本文给予了专业意见,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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