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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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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在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医疗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现实需要。日前,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了全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的援助申请,区司法局高度重视、法援中心、承办律师积极配合、不懈努力,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多方努力,办案过程有序高效
3月14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函》(2013黄浦刑医字第2号),为精神病人史某强制医疗案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第一时间报请区司法局相关领导。区司法局立即将此案作为重点监控案件,指示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专人予以全程密切跟踪。区法律援助中心在众多专业扎实、援助经验丰富的律师中反复筛选,当日就指派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刘响文、龙华两位律师承办此案,并要求承办律师详细记录办案过程,认真探索研究,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加强沟通,高质量地办好案件。
接受指派后,两位援助律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业务准备。检索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收集相关案例,仔细研读,并多次组织案情讨论,确定代理思路。2、了解案情。到法院阅卷,复印相关材料,与承办法官交流沟通;赴上海市安康医院会见受援人(即本案的被申请人);与受援人父母谈话交流。3、实地参观、走访了安康医院的医疗场所,并向受援人的主治医生详细询问受援人病情。4、撰写代理词,准备开庭材料。5、参加庭审,提出代理意见。
同意强制医疗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
援助律师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多次交换意见后,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提出了代理意见:
关于被申请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史某在司法鉴定前,因在市政府大院东北侧的围墙外将汽油、举报信、石块装入塑料袋内点燃后扔进围墙内,致院内车库顶棚发生火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司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一是实施了放火行为,二是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者虽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危害的程度值得研究。主要理由为: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车库顶棚可以独立燃烧;2、被申请人的危害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强制医疗的问题。会见被申请人后,代理人为了进一步确认被申请人病情的真伪,详细询问其主治医生,了解其临床反应、诊断依据、治疗过程、治疗效果以及精神病病理及康复可能等,并与被申请人的父母进行长谈,了解其家族病史、病因、作案前有无精神异常、以前是否经过精神病诊断和治疗、被申请人是否配合治疗,以及家庭的监护能力等情况,得出以下结论:1、被申请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已是客观事实,不仅有精神病司法鉴定为依据,还得到其近亲属及专业人员的一致确认;2、被申请人无论是否采取强制医疗,都应当接受医疗,不能放任自流,否则无法预估或避免其社会危害性;3、其近亲属及整个家庭的监护能力有限,尤其在被申请人不配合医疗的情况下,很难做到让被申请人自觉接受医疗;4、被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一致要求被申请人接受强制医疗。
据此,援助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基于对被申请人本人负责,对其亲属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的态度,应当尊重被申请人家庭的意愿,同意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最终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医疗。
对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启示颇多
首先,熟悉并理解“强制医疗”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此类案件的法规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等。其中,既有司法机关办案程序性的规定,也有司法机关审查内容的列举,司法机关审查所指自然可以成为援助律师代理时审查的内容,但需要律师转换一个思考角度。
其次,应审查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是否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强制医疗作为非刑事处分的诉讼方式,适用的主体是不负刑事责任者,受到处罚的人并没有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是基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本身固有的人身危险性才展开的必要的诉讼。强制医疗对象尽管不负刑事责任,但强制医疗本身毕竟是一项限制与剥夺涉案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社会防卫措施,一旦被决定强制医疗,他的人身自由将受到限制。因此,援助律师作为代理人首先应当审查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的规定。由于强制医疗实施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针对两类“安全”:一是公共安全,二是公民人身安全,并且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那么,对于实施危害其他类型安全,或者危害行为未达到犯罪程度,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精神病人,显然不属于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再次,应重视审查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现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前提,只有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才能适用强制医疗。可见准确、公正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有效帮助区分行为人是否属于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避免将某些为逃避罪责而假冒精神病的犯罪人员当成精神病人处理,或者将某些患有精神病的人当成正常犯罪人员刑事处罚的情形,以保证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因此,援助律师办案时应重视审查案件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人是否具备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鉴定内容是否属实并符合专业的相关规定等等。如果对鉴定持有异议,并有证据证明,可以考虑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后,应综合分析,以利确定适当的代理方向。在强制医疗案中,由法院决定是否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医疗,但并不决定且无法决定强制医疗的期限。因此,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当庭要么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强制医疗(或者提出“强制医疗的证据不足”代理意见),没有其他选择。在此情况下,援助律师在代理强制医疗案前首先应摆脱刑事案件辩护人的习惯思维,正确理解“强制医疗”的实质内涵。作为一项刑事特别程序,强制医疗是对肇祸精神病人所采取的约束性措施,强制医疗机构对其保护大于惩罚。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申请人不具备良好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其个人意愿不能成为律师的代理依据。
由此可见,代理强制医疗案件,对于援助律师而言不仅要熟悉强制医疗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分析判断被申请人所实施暴力行为的法律属性,还要根据强制医疗案件的特殊性,了解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以及其亲属的监护能力,以判断是否应当采取强制医疗的核心内容,同时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参与诉讼时有理有据。对于法律援助机构而言,一要重视对办案律师人选的把关,二要重视对办案全程的密切跟踪,三要重视对办案经验的及时总结和交流,使法律援助能真正在维护这些特殊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撰稿人:骆 燕)[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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