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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隐私权之让渡与保护

    日期:2020-02-03     作者:金玮(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疫情汹汹,民意亦汹汹。        
       在这座温情的城市里,包括你我他在内的普罗大众,无时无刻不在关心、揪心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展的动态。        
       伴随着春运返程高峰的如期而至,疫情防控工作显得日益严峻,对来沪、返沪人员体温测量及相关信息登记等更是防控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有湖北旅行史、居住史的人员更是成为关注的重点人群,“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到哪里去”与健康状况等问题除需了然于胸,更需呈然纸上提交申报。困于家中、面对疫情束手无策的普通民众,难免在畏葸之下,密切关注着社区、周遭是否有湖北来客与邻居,迫切地希冀能够对社区、周遭有无疑似、确诊病患情况及自身处境的安全与否予以全面知情。网上与报端也确有一些湖北籍人员信息在一片惶恐中被泄露、传播,姓甚名谁、户籍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流传,并引发部分网民对从疫区来的人谩骂、围堵、驱赶等极端个案。由此不禁有人会问,那可否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披露籍贯、居住地、来路等信息,以免遭众人非议呢? 
       答案毋庸置疑是否定的。虽然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故,如实提供有关个人信息与情况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系个人的法定义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的隐私权是须有所让渡的。        
       现在,上海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全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最严举措,细化落实各项联防联控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切实保障市民健康和城市公共安全。公安、交通、卫健等部门严格做好道口监测,在全市各机场、火车站及所有进入上海的公路、水路道口,对重点地区来沪航班、车次、轮船及过往社会车辆所载人员开展体温测量及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对发热人员采取临时隔离、转送定点医院等措施。卫健等部门严格执行发热门诊接诊、筛查流程,做细做实预检分诊和信息登记,加强对来自重点地区就诊患者的识别筛查。
       眼下,基于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相关来沪、返沪人员均须做好个人健康信息等申报工作,不得瞒报与谎报,公民权利的受限、义务的增加实乃非常时期的必然要求,毕竟疫情当前,人人有责,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防控政策与措施,唯有如此,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与权利才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当然,个人也并非一概委曲求全,毫无隐私保护可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而言,亦明确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若是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甚至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是公民个人信息确有被非法收集、使用及患者隐私、病历资料等被不当泄露的,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关机构、部门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收集、披露相关信息时,既应及时主动、准确发布信息,不得隐瞒疫情,也应做好相关个人、特别是病患隐私的保护工作。固然有一些个人隐私权让渡与隐私保护不周的情形,但从配合防疫控疫大局而言,隐私权的适当让渡与受限无可厚非。诚然,在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的矛盾冲突与平衡处理上,应 有待进一步考量与博弈,既有价值位阶上的取舍,亦应有法律规章的贯彻实施。但,终归,山川共域,日月同天,人不分男女老幼,地不分南北西东,所面对的敌人,并非是来自某个地区的同胞,而是新型冠状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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