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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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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务院在2015年4月8日批准并印发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中明确要求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发布的《“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中亦明确打造亚太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加大对上海商事仲裁、调解机构的培育,提升其专业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吸引和集聚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构建面向国际的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因此,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树立中国仲裁品牌也成为了上海市为国家战略顺利实施而须承担的任务。在此背景下,本文将聚焦国际仲裁中心的特点和形成机制,为上海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提供理论基础。
从目前情况看,很多国家都已认识到仲裁服务业的重要价值,都在努力建设本国的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仲裁中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应当包括七个方面的特征:完善的仲裁法律制度;谙熟仲裁制度的法官群体;优秀的仲裁机构;强大的仲裁从业者队伍;成熟的仲裁员培训体系;友好的仲裁城市环境;地点上、距离上的优势。
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其在某个城市被广泛采用的基础条件之一是该地法律制度十分完善。这里的法律制度既包括仲裁法等程序法律制度,也包括合同法、公司法、贸易法等实体法律制度。国际仲裁中心城市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应当以该城市的所在国或所在地的法律制度情况为评判标准。
首先,国际仲裁中心的所在国(地)必然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方,目前还没有非《纽约公约》缔约方可称为国际仲裁中心1;其次,国际仲裁中心所在国(地)也必然拥有与时俱进的、体现国际仲裁实践潮流的仲裁法。于1985年6月21日起施行并于2006年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各个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同时它也为此后制定的几乎所有的仲裁法律规范提供了有益借鉴。2
由于仲裁法律必须由该国法官依据国际仲裁一般原则进行合理适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官应当对仲裁制度持友好态度。首先,法官不应将仲裁视为法院的敌人,仲裁是合法的争议解决替代机制:仲裁是与一国法院并行不悖的司法系统组成部分;其次,司法介入仲裁的唯一目的是协助仲裁庭审理案件,不是掠夺仲裁庭的管辖权,除非根据仲裁协议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件的真实内容,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第三,法院不应对仲裁裁决进行二次审查。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基础应限于技术性原因、管辖权问题或其他违反程序正义的事项。
从理论上来讲,仲裁可以以临时仲裁的形式开展,即不由仲裁机构管理仲裁案件。但主流仲裁机构均位于国际仲裁中心内。根据上述《2015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几大国际仲裁中心城市均设有常设仲裁机构,且该等机构均在国际仲裁领域具有极高的地位3。优秀的仲裁机构不仅能在案件管理、服务当事人等各个方面提供一流的用户保障,更能引领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将自身的经验和理念推广至域外乃至全世界。
专业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内生优势,国际仲裁中心城市必然是专业人才的集聚地,无一例外地蕴育着强大的仲裁从业者队伍。例如伦敦、巴黎及纽约。一流的国际仲裁中心不仅需要大量符合资质的本地仲裁从业者,还要具备充足的可以被任命为仲裁员的仲裁从业者。他们可以在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或审理仲裁案件。更重要的是,这些从业者在仲裁案件中能够妥善处理向法院提出的救济。例如管辖权异议、临时救济措施、仲裁庭回避及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等。
此外,为发挥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功能,不仅需要专业的仲裁法律工作者,还需要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如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以及一大批商事领域从业人员的深度参与。在人口集聚与经济繁荣正相关的背景下,某个城市在某行业具有一定地位时,该城市必然在该行业的仲裁业务中具有突出地位。比如,英国伦敦是国际海运业的重镇,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船运公司、最富活力的港口操作人员以及最全面的海事服务公司,由此带来了大量的海事商事仲裁案件,使得伦敦一直保有全球海事仲裁中心的地位。因此,一座城市是否具有突出的经济地位或行业优势,直接决定相关专业人才会否在该城市集聚,也就决定着该城市能否成为国际仲裁中心城市。
大多数国际仲裁中心还为仲裁从业者提供培训,无论是新晋的还是资深的,其中最为人熟知的当属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及其分支。而更最实际的问题的是对法官的培训,这对于成熟的国际仲裁中心而言并不是问题。法官们明确他们的定位,并且有丰富的判例以及明确的原则可以遵循。在仲裁实践比较少的国家,法官们经常产生误解,从而使他们所在的仲裁中心并不引人注目。有些国家的国际法庭还因仲裁决定招来恶评,其中有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以及孟加拉国。
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曾为退休法官组织专项课程,传授仲裁的原则及仲裁实践,使退休法官们充分理解仲裁与诉讼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这也是使其他法官成为更合格的、为人接受的国际仲裁员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一个国际仲裁中心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当给予具有吸引力的资金和其他各方面的支持国际仲裁中心的建立,对于来自外国无论是仲裁员还是律师的仲裁实务工作者应当给予移民和工作签的便利。另外,仲裁中心应当坐落于有利于工作顺利开展的地方。举例来说,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仲裁中心也应当有一个合适的庭审场所(至少应当在拥有足够庭审室和休息室的酒店进行)。除此以外,应当具有好的对外以及对内的交流,足够的力量支持,好的酒店和餐厅,良好的治安,优秀的翻译人员、书记员和优质的空气质量。一个管理有序的仲裁庭审中心和一个受欢迎的仲裁地城市有很大的不同。以新加坡的经验来说,在麦斯威尔仲裁大厦(Maxwell Chambers)建立后受理的案件数量有显著的提升。
当然国际仲裁中心城市的构建,不仅需要来自政府的财政税收支持,更需要政府以开放的态度,为仲裁机构营造相互竞争、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有利条件。从这个角度而言,国际仲裁中心城市天然地拒绝仲裁服务市场的本地垄断。来自政府方面的各项政策支持,尤其是放开本国/本地仲裁市场使本地仲裁机构有机会在与国际同行的竞争中实现自我提升,是国际仲裁中心城市确立的重要基石。
地理区位优势在国际仲裁中心的评价体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原因在于,国际商事仲裁机制追求争议解决服务的便利性。若某一城市在地理区位上毫无优势可言,则当事人自然不会选择到该城市进行仲裁。以香港为例,香港地理位置方便,具备完善的基建、优良的通讯和运输网络,及一流的住宿设施,方便仲裁员和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以高效率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处理业务。香港亦拥有领先的机场服务以及国际航线网络,香港内部的城市交通也十分发达。因此,在虚拟庭审未成为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主流做法之前,某座城市是否拥有便于当事人出行的地理区位优势,将决定其在国际仲裁领域受到多大程度的关注和欢迎。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仲裁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属性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一国从国际经贸竞争中获益,从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仲裁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也逐渐成为衡量一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仲裁本身也是一种典型的知识和人才密集型高端服务业,发达的仲裁业不仅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也将为一个国家发展全球性金融、商务、物流、贸易中心提供有力的保障。从上文分析来看,国际仲裁中心城市一般具备的七项主要组成要素可归纳为政策因素和法律因素,也是推动新兴国际仲裁中心城市发展的两个主要助力。
上海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心,也是中国国际仲裁的重镇之一,上海国际仲裁长期以来代表了中国国际仲裁的领先水平。因此,上海构建国际仲裁中心,应当从中国经济转型的大局出发,以坚持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服务国家战略与服务城市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发展路径,统筹、促进国际仲裁在上海的发展。通过政策引导、产业规划、市场拓展、宣传推广和人才培养等五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营造一个开放、高效、国际化和富有创造力的国际营商环境,营造一个支持仲裁、倡导诚信、尊重商业交易的国际仲裁法律环境,汇聚更多的仲裁专业人才,从而形成集聚的效应,提高上海国际仲裁在全球的知名度和地位,并最终把上海建设成国际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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