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上诉人肖先生原在格林豪泰上海普陀二分公司从事后勤管理工作。去年,公司向肖先生发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表示肖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就续订劳动合同事宜与肖先生进行协商,但双方一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
后肖先生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等为由提起仲裁,所提要求未全部获支持,肖先生因此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在追加格林豪泰公司为共同被告后判决公司支付肖先生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后格林豪泰公司及其上海普陀二分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今天,这一案件由上海二中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今天的审理中,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当事人释法析理,虽然未能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缩小了认识上的差距,给庭后进一步开展调解以及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讼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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