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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疫情对资本市场若干影响之研究

    日期:2020-02-06     作者:朱峰(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胡子豪(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20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鉴于新冠病毒的高传染性以及春运期间人口极大的流动强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延长春节假期,部分地区政府要求当地企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延缓复工、学校延缓开学。在这一特殊时期,疫情不仅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产生重要影响,亦会对众多企业的“身体健康”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以资本、金融市场为视角,研究分析特殊时期下疫情带来的若干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本次疫情对资本市场产生影响的主体主要有: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其中疫情对于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来说影响是最明显的,因为突发的疫情已超出了疫情爆发前投资者对春节期间资本市场的预期,在春节休市前A股市场就已经开始下跌,预计春节假期开市后行情不容乐观,笔者建议决策层及监管机构要做好充分准备应对股市下跌甚至暴跌行情。
       一、对信息披露的影响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疫情对信批产生了较为直接的影响。2020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证监会通知》)指出,上市(挂牌)公司要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出发,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而《春节休市公告》通知延迟上市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最晚披露日至2月3日,这一时间的顺延有利于上市公司在疫情期间有更多充裕的时间对业绩预告等每年定期报告事项作出更合理的安排。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在特殊时期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这在任何时期都应当是不能违反的原则。
       不过,考虑到当前各省大范围限制甚至是封闭航空、铁路、道路运输的客观情况,且部分地区存在延迟复工情况,上述问题如后续因疫情影响而一直无法缓解,则不仅仅是对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有影响,更多的影响还在于对后续上市公司应当定期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须知,如果无正当原因延期披露年度报告,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有极大不利影响的,以上交所的上市公司为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7条的规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3次风险提示公告。”而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以上且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上交所将对该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虽然目前来看离年度报告规定的披露期限还有一段时间,但年度报告披露前有大量工作要提前做,而且还得上市公司配合审计机构来完成,整个过程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成本是非常高的。从实务角度考虑,当前避免感染新冠病毒尽量减少人员流动的情况下,年审的会计师大多难以赴审计对象所在地执行规定的审计程序,且审计过程中涉及到财务证据如银行函证、往来对账单等也会随之难以取得。在此情况下,笔者建议监管机构对确有困难的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适当延缓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的时间限制,做到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从而保障好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
       有鉴于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都已经向决策层及监管机构提出了相关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0年1月31日也发布了《关于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专项提示》,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尽早与疫情严重地区审计客户沟通,及早谋划未能按计划时间表完成审计工作的应对措施,必要时提请客户及时与有关监管部门沟通,申请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确保审计质量。对于延期将导致超过法定披露期限的,应关注监管部门的最新通知,并提请客户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对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影响
       根据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目前由于疫情期间交通不便,很多上市公司已经发出了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疫情期间,股东大会虽然依然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但多数中小股东可能并不能很好的操作网络系统,容易导致其意见不能妥善表达。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疫情期间,部分存在异议的中小股东可能会以疫情期间公司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违法情形为由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从而产生很多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增加法院负担。
       在此,笔者建议监管机构适当批准却有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此外,建议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考虑经允许,请律师代为征集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意见,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各股东意见同时投出同意、反对或期权的投票,从而减少中小股东的人员流动,保护其生命健康安全。
        三、对并购交易的影响
       疫情对于上市公司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资产重组或并购行为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2020年1月28日,《证监会通知》提出“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挂牌)公司等市场主体,向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的,请尽可能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证监会将改进服务方式,做好受理和批文送达的服务工作”。将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放到线上进行,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人员流动。
       但在此规定下仍旧存在无法避免的事项,比如虽然监管机构规定提交行政许可可通过互联网方式,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正在进行的并购重组等项目,其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预案并经公告后何时召开股东大会是有期限的,一般来说超过期限则前期很多工作都将作废要重头再来一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而疫情期间交通不便必然会耽误中介机构到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意见书等文件的进度,如果耽误时间过长可能就会发生上述前功尽弃的后果。而对于已经进入反馈阶段的项目,也可能面临着延期进行反馈回复的问题。
       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在2020年春节前就已经公告正在进展过程中,如因此次疫情导致的交通不便致使各项目中介机构工作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安排开展工作,可能会导致财务资料有效期超过、项目评估基准日变动、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变动而导致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等认定变化等等各式各样复杂情况的产生,严重的可能会导致部分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终止、部分经营状况不佳的上市公司甚至会有退市风险。
       截至本文发出前,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五部委通知》)就该问题做出了正式的决定,《五部委通知》提出“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这对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工作开展无疑是好消息,也充分体现了国家部委对疫情期间保护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人员生命安全的负责态度。
        四、对正在履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的影响
       在当前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交易双方多会采取签订业绩承诺协议这一做法来保证交易标的在未来一定期间内的业绩,而业绩承诺也逐步成为重组方案中的重要内容,甚至业绩承诺金额也会影响到标的企业的交易估值。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此次疫情对于因重大资产重组与上市公司签订业绩承诺协议的股东而言,无异于是飞来横祸,因为疫情不仅会影响标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会因此影响其2020年一季度的收入与利润,一旦今年标的企业业绩不达标,那么股东就需要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或者股份来进行业绩补偿。而此次疫情势必会对该业绩承诺协议的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一般来说,遇到此种情况,协议双方会协商对协议进行适当调整。但是,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却和其他诸如承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承诺事项不同,业绩承诺是不允许变更的。根据证监会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因此,业绩承诺协议看似只是一个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但却因为监管机构的指引文件要求,实际上更加复杂。
       那能否双方协商提前终止业绩承诺协议呢?在实践中,除2016年《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发布前融捷股份(证券代码:002192)因地震不可抗力导致提前终止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承诺的案例外,目前上市公司与股东就业绩承诺协议的协商一致解除的案例非常之少,例如2019年大北农(证券代码:002385)与原承诺人(已身故)因承诺人身故原因导致提前解除了业绩承诺协议,但承诺人的继承人仍旧支付了当年标的公司未达业绩的补偿款。
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业绩承诺协议因不可抗力违约作出的裁判案例也非常少,因此,此次疫情或会导致此前与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签订业绩承诺协议的承诺方遭受损失。但具体问题仍要具体分析,若此次疫情产生的不可抗力确实导致承诺人难以履行业绩承诺协议的,按照双方签订的《业绩承诺协议》免责条款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应当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五、对股东履行中的股权质押协议的影响
       其实本条影响产生的原因部分也与市场及投资者有关,因为一旦开始后股票持续大跌,那么势必会引发股权质押平仓,原大股东控制权大受影响,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权不稳定,并进一步引发上市公司融资困难。诚然,一般而言除非是大股灾,不然证券公司一般不会将上市公司股东质押的股票强行平仓,但这毕竟也是可能存在的风险,面对此次疫情,不得不全面考虑种种风险。
       因为疫情引起的股价下跌导致股权质押平仓,能否主张股权质押协议的不可抗力免责?笔者认为是不能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股权质押协议因不可抗力免责须是由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实质无法履行协议,而瘟疫等不可抗力引发的股价下跌并不会导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实质无法履行协议,相反,股价下跌反而是股权质押协议约定好的权利人实现质权的约定条件,已经经过双方达成合意。瘟疫、天灾等等因素都是股票市场真实存在的系统性风险,所谓系统性风险即指对整个股票市场或绝大多数股票普遍产生不利影响,不能通过分散投资相互抵消或者消除的风险。这类风险在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就应当做好了承受其发生的心理准备与预期,反观非典期间,也没有出现因为不可抗力原因使得上市公司股东诉请股权质押协议违约免责胜诉的案例。
       对于该问题,监管机构已经有了心理准备,在2月2日记者对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询问时,对方表示将会作出如下安排: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银行和信托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银保监会也同样作出相应安排。
      可见,在疫情面前,决策层及监管机构已经做好了疫情对金融、资本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防范工作,经济的稳定在特殊时期下对树立市场信心、鼓舞士气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六、结语
       就当前形势来看,全国人民上下一心渡过疫情只是时间问题,而疫情期间亦需要充分准备应对后疫情时期如何妥善消除疫情对各领域造成的负面影响。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疫情会很快被克服。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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