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7日下午,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徐汇律师之家举办关于“律师在上海国资改革过程中拓展法律业务”座谈会。此次座谈由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洪亮律师担任主持,邀请到上海律协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吕琰律师、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徐宇舟律师、上海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张斌律师共同探讨。
此次座谈活动源于2013年12月17日上海国资改革工作会议上正式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二十条”)。这20条意见,从多个层面明确了上海新一轮国资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实现路径,标志着上海国资改革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从二十条来看,加快推进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上市,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率,将是国资改革的主导路线和重要抓手之一。本轮上海国资改革重点利用资本市场推动集团整体上市,无疑将推动资产证券化迈大步,国资改革正在进入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新阶段。此外,二十条对员工持股和资产多元化也有所设计,这对律师拓展业务是一个利好消息。
一、背景及律师新业务初探
座谈会开始,徐宇舟律师介绍二十条的背景和情况,并指出律师可以把握此次国资国企改革的契机,开拓市场、发展新业务,主要包括:
1、二十条的出台要求国有企业更多地参与市场化竞争,甚至有些企业被要求完全参与到市场化竞争中,这需要企业有更好的公司化治理的要求,更严格的内部风控的要求,更完善的合规审核的要求,从而给熟悉国资国企法律法规,了解国资审批合规流程和要求的律师提供了大量机会;
2、在细化二十条的规定、起草分类指引时,可以分配不同专长的律师到一些政策或规则的制定中去;
3、近两年国企对金融支持的需求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产品的设计,金融工具的运用等把债券、信托、资管、资产证券化等和国有企业的融资、投资结合起来的法律服务。而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这些对金融类法律服务的需求将会更加旺盛。对于从事金融类业务的律师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
4、二十条提出要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实力。这就意味着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对国有企业的吸引力将会大大增强的;
5、关于国有资产的流转平台建设方面的问题,目前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主要是围绕股权这块。现在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物权进场交易的规定即将出台,这将给律师提供不少机会:一方面可以为作为转让人的国企提供服务,另外一方面可以为作为意向的竞买人提供服务,为有意向去购买国有资产的民营企业或其他机构提供服务。
二、青年律师应当探索并开拓新型业务
吕琰律师就此次国企改革给青年律师在国资国企领域的发展带来的契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国企改革中的一些旧有业务,如整体上市、股票发行、IPO等,并不一定适合新进入该领域的律师,因为市场已经被对业务更加熟悉的律师所占领,无法体现其竞争优势。此时的明智之举是在这个领域寻找一些新型的、国内律师参与比较少、没有太多竞争对手的业务,做些研究,并积累成心得,然后把这些新的品种或新的政策结合自己的理解做成书面文件,与意向的客户、国有企业法律部进行交流,这对于青年律师开拓业务领域会有帮助。
关于新型业务,吕琰律师列举“资产证券化(ABS)作为参考。目前,国内发行ABS的市场共有两个:
1、银监会主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针对银行的信贷资产;
2、由证监会主管的沪深交易所:发行的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即针对企业的各类资产可以进行证券化操作,并发行通过这些资产所支持的证券。
以上两类属于相对比较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并不是针对一个企业去发行证券,而是针对企业所拥有的一部分资产,这部分资产通常还拥有一部分稳定的现金流,可以进行独立的切分,在法律上可以实现和企业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破产的保护,形成独立的资产包,然后针对这些资产进行发行。
ABS作为我国的新兴产品,有其自身的优势。2013年,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而不同于这些非标准化的债券产品,ABS是一个标准化的产品,也就是说,未来ABS的地位可能会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中不断提升。虽然目前ABS还不是一个主流的品种,但是将来会有广阔的市场。据吕琰律师介绍,美国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前,总的股票市场市值大约在2万亿美元,但其ABS的品种总量大概有40万亿美元,差不多是股票市场的20倍。而相比之下,目前我们国内已经发行的ABS不到50种,总量大约只有1千亿人民币,这意味着ABS的市场在我国才刚刚开始,在这样一个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各种创新、改革以及体制的改变。在这个过程中,会给青年律师带来不少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从实战的角度,吕琰律师建议青年律师去探索那些市场中还没有人太关注的点去做,把研究心得转化成研究成果,建立竞争优势。
三、长效的激励约束分配机制带来的新业务
完善注重长效的激励约束分配机制,是本次国资国企改革的一大亮点,也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精神的落实。事实上,在上一轮国资改革开局之前和开局之初,上海市国资管理部门在不同场合就表达过将对国资股权激励进行因时、因地制宜的改革创新,上海家化、光明乳业等也创下了股权激励的先例。因此资本市场对此次国企改革中涉及激励机制的内容以及上市公司的激励方案也一直抱有较高的期待和关注,这也将给律师带来不少机遇和挑战。
张斌律师认为,从制度上来说,长效的激励约束分配机制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激励,二是约束。在建立这两个层面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新业务、创造很多细分的法律文书类型,大致上涉及以下几类激励约束机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基金计划、公司的薪酬计划与薪酬方案、科技成果入股的专利奖励、市场化项目收益提成奖励、跟投机制、股权现金的中长期奖励以及专项奖励等。其中有一部分业务,如薪酬计划与薪酬方案,目前主要由咨询公司来做,因此律师可以从自身专业的角度出发,将有关激励约束分配机制的政策、制度与激励方案相结合,再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制定各自不同的激励方案,争取这部分业务。
除了发挥自身所长来拓展市场以外,律师还可以尝试弥补自身的不足,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的技术含量和专业资质来提升竞争力,在未来的服务过程中,将侧重学术营销、专业营销作为发展的方向。例如,目前我国一般是券商在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报告或整体方案。而律师仅仅是应证监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其内容一般只是验证方案是否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但是并没有主动涉及对一些系数的设定、贡献和未来行权的价格界定、行权股票不同层级、不同岗位怎样去分配、价格有哪些变化等内容。
吕琰律师在座谈会上指出,在香港,律师已经将这一块的业务进一步延伸至一些有技术含量的文本的制作,香港律师出具一份招股说明书的收费可以高达几百万港币。因此,提高律师在单个项目中的参与度和服务的技术含量,将大大提高律师的收入,并拓宽律师在股权激励项目中的业务范围。
四、股权体制改革带来的诉讼、仲裁业务
此外,律师的业务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法律文书类的业务,股权体制的改革往往会给律师带来一些其它类型的案件:
1、首先是国企转让给民企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员工集体性争议;
2、国企之间的转让可能引起各种纠纷和矛盾;
3、股权体制改革必然伴随着减员增效的问题;
4、目前国企的成份也很复杂,可能存在大量基层员工和劳务派遣工,这些员工再就业能力强,因此企业面临一个局面就是这些员工可能会出现借机要求买断工龄的趋势,由此引发的矛盾会越来越多。在这一轮的国企改革之中,围绕这四类情况的案件很可能会大幅增加,需要律师去努力争取并把握住这些机会。
(市律协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