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一律师倾情相助农民工

    日期:2008-01-24     作者:白雪晴    阅读:4,515次
    桑云是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主任,作为律师,很多人认识桑云是缘于他身上有许多为农民工打官司的故事。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没有经济效益,工作还繁重,许多律师都不愿意接此类案件。而桑云却说,农民工、残疾人特困群体的处境很难,他们由于法律知识欠缺,遇上事了也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我们不帮,谁去帮?

    从此他走到了农民工身边,用自己的能力帮助他们…… 为农民工婴儿医疗事故讨说法

    1994年,张斌和妻子王芳来到乌鲁木齐市打工,2006年8月,妻子王芳怀孕后就一直在某民营医院做孕检和保胎治疗。2007年5月4日,王芳在该院剖腹生下了一个男婴。孩子出生后,张斌发现儿子脸色发黄,随后,出现发烧症状。医生看后对张斌夫妇说:“你们赶紧转院吧!”于是,他们来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诊断为:溶血症,必须换血。医生告知他们,换血非常危险,即便成功,也可能留下后遗症。果然,孩子留下了胆红素脑病后遗症,右耳已失聪。在出院时,医生问张斌:“你妻子是RH阴性血,为什么不在她怀孕时就打针治疗?这种病可以治好!”于是,张斌便来到某民营医院找医生理论,但医院没有给他一个说法。为了给孩子治病,为了儿子的将来,他们决定向医院讨个说法。

    2007年6月,张斌和妻子王芳来到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小孩的不幸遭遇触动着桑云的心,于是,桑云和袁金成律师代张斌的儿子将某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然而,医院方则强调,院方在诊断及治疗中不存在任何问题。桑云认为医院构成了医疗事故,理由是医院没有及时对王芳夫妇的血型做全面检查,延误了治疗时机;手术前检查王芳血型为RH阴性后,对手术后果估计不足;新生儿出生后未及时检查。经过医疗鉴定:医方诊疗行为与胆红素脑病后遗症有直接因果关系,此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今年1月上旬,在桑云和法院的调解下,医院方支付了13万元赔偿金。1月中旬,张斌夫妇要去北京给孩子治病,临行前又一次来到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拉着桑云的手连连致谢。农民工拿到了经济补偿金桑云认为,律师要多关心身边的穷人,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使世界充满公平、正义、阳光、温暖。

    1994年5月,刘生玉从陕西来乌市后一直在某材料公司打工,2007年1月,公司在未提前通知他的情况下,解聘了他。此前也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与公司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生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材料公司补交养老保险费;支付1994年5月至2006年11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退还押金等。然而,审理后,仲裁委认为:他提出追索2005年11月30日前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的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作出裁决:由某材料公司支付刘生玉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541.60元。对此裁决,刘生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来,刘生玉又遭遇车祸,经人指点,他找到了桑云。桑云在认真查看了刘生玉的所有材料后,认为他有理由提起上诉,桑云分析认为:劳动合同终止,被诉方应给他开据终止合同证明,由于没有终止合同证明,刘生玉失去工作后,就无法领取失业金,这一损失是被诉方造成的,被诉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仲裁时效应当从争议时间计算。当了解到他生活困难时,桑云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令刘生玉感动的是,桑云不仅为他提供法律援助,还帮助他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接着,又代他正式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四处奔波调查取证,最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桑云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由某材料公司支付刘生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74925元,退还押金1000元,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桑云办理的每一宗案件,无不诠释着作为一名律师,不仅要坚持正义,刚正不阿,仗义执言,更重要的是还要有一颗关爱平民百姓、关爱弱势群体的心。自2006年至今,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共为残疾人和特困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案件147件,其中,桑云个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多件。

    由于桑云和他领导的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为社会作出的突出贡献,自2006年以来,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司法部“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全国残联“为残疾人服务先进单位”、自治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和“自治区青少年维权岗”等多项荣誉称号;桑云也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全国未成年人保护优秀律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自治区杰出贡献律师和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版权所有 ©2017-2024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