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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处理疫后信访矛盾

    日期:2020-03-04     作者:顾崟涛(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

2020年伊始,一场新冠病毒肺炎突袭全国,制造业、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冲击,服务业一月底以来几近停摆。病毒的发生给原本不容乐观的经济形势更加蒙上了一层阴影,疫情过后基层治理工作、尤其是信访矛盾化解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变化,基层信访组织又当如何应对,是当下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

我们预判,疫情过后基层信访、稳控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理由有以下三个:

1、信访稳控的经费将进一步缩减

2019年以来,由于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我国经济承受住了巨大的下行压力。为确保稳中求进,政府部门率先缩减了各项开支、经费。今年经济受到疫情重创,更是雪上加霜。可以预见,疫后的工作重心将着重于经济的恢复与增长,政府财政中非刚性的支出将进一步缩减。基层信访矛盾化解的经费受此影响,也可能出现大幅度的减少,这势必将给矛盾的化解增加更大的困难。

2、司法机关无法消化大量的案件

2019年上海地区司法机关、特别是区级法院的受案量来看,基本处于满负荷的状态,截止20201月,仍有部分19年度的案件未审理完毕。而1月、2月受到过年及疫情的影响,司法机关处于半停摆模式,又积压了大量的案件。我们判断,3月、4月疫情过去之后,案件数量将激增,除了固有比例的案件外,因疫情所滋生的新型案件也将尤为突出,这必然令原本办案压力就很大的司法机关更为捉襟见肘。

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机关办案量增大、办案周期变长,必然导致许多社会矛盾通过信访渠道进行反映和解决,新增的信访案件必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给基层信访工作带来巨大的考验。

3、信访矛盾复杂多样、化解难度大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信访量居高不下,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纠纷类型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表现形式趋向聚众化等特点。由于信访矛盾产生原因不同,化解矛盾的方法也存在一定区别。有些信访人是为了要个“说法”,更多的人是追求矛盾化解的结果。要满足人民群众对信访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必须转变纠纷解决理念,建立和完善信访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仲裁、诉讼等法定方式和手段,加大律师、心理咨询师、妇联、工会、党员干部、社团组织等第三方力量的投入,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信访矛盾化解体系,及时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已然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突发的疫情、以及疫后的矛盾化解,也应当被看成是考验社会治理能力的试金石。我们认为,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转危为机,在妥善处理疫后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创新信访矛盾工作机制,构筑新的矛盾化解体系,全面提升基层处理矛盾的综合能力。为此,建议重视并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这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奠定了新时期社会治理“五位一体”的基本格局。它在制度上的优越性通过这次疫情已经充分彰显出来,党委集中、统一化的管理、政府迅速采取的应急状态使疫情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社会组织的积极响应、公众的全面参与让对抗疫情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民族的抗疫战争受到了国际社会几乎一致的褒奖。法治保障也得以展现出特殊时期的力量,各地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一时间纷纷采取一级响应,从而有效阻绝了病毒的传播途径。

习总书记2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总书记在会上更是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实践已经证明,“五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格局不仅有效作用于常态化的社会管理,更能在突发事件时发挥重要的作用。坚持完善社会治理体制的工作在疫情结束后不仅不应当有所松懈,反而应当进一步巩固加强。

2、对信访矛盾开展分级分类分时处理

疫情之前,基层在处理信访矛盾时已经建立了分级分类的处理体系,将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社会矛盾引流入司法程序。但是应当考虑到疫情结束之后,社会矛盾因周期性挤压所造成的反弹,会使纠纷案件数量大大提升,法院等司法机关瞬时案件的消化能力有限,必然导致一时间泥沙俱下,纷纷涌入基层信访部门。

基层信访单位除了继续做好分级分类的处理外,更要注重分时处理,即:根据群众所反映确定纠纷的轻重缓急,坚持“止新化旧”的原则,进而做出预判和预处理。在“止新化旧”的过程中,应当着重于“止新”,防止纠纷因第一时间处理不当或不及时而转变为信访积案。同时对于原有的信访积案,做好信访人的心理建设工作,适当调整进度、延后处理。

更有效地做好案件分级、分类工作,发挥基层组织整体协调能力。对于一般社会矛盾的,可以转交社区开展调解、处置;对于涉法涉诉纠纷的,在法院无法顺利受案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引入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第三方力量进行疏导。

3、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共同构建多元化纠纷的解决机制

基层信访部门以往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过程中,更多的是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案件核查、纠纷化解工作中。但由于专业从事信访矛盾化解的律师数量整体偏少,造成该领域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窘境。疫情后期,随着纠纷数量的不断递增,专业队伍人数不足的问题将更为显现。

根据中央政法委、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就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意见,包括律师、法律专家、专业调解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甚至志愿者在内,都应当成为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主体。对于“多元化途径”的理解,应当做进一步的扩大解释。我们理解,构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体系,不应当是临时性、事务性的,而应当常态化,藉此缓解基层信访部门的受案压力。

例如:对于懂法懂政策的信访人,可通过司法部门、信访律师来核查解释引导;个别偏激、偏执的信访人,可通过心理辅导师进行疏导;个别受家庭环境负面影响执着上访的信访人,可通过妇联、工会关心慰问;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或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通过社区医生治疗和村居委关怀相结合等,从不同程度、不同角度来化解缓解信访矛盾。我们认为,处理信访问题亦像中医诊断一样,是可以通过“望闻问切”来进行辩证诊断处理的。

当然,“多元化途径”制度设计上仍然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独立性、自发性,与基层信访部门相互配合、并行不悖。只有在制度上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的独立主体身份,才能保障其良性发展,不至于沦为信访部门的辅助人员。

4、政府应当做好资金的合理分配,保障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的资金来源

从以往的实践表明,多元化机制运作的保障资金与最终矛盾化解时支付的资金数额成反比。也就是说,政府多元化机制保障资金越充沛,最终消弭社会矛盾时的成本就越小。

疫后政府在资金保障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更要珍惜每一笔资金的使用,合理分配资金的用途及流向,着重保障多元化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充分发挥杠杆效应,从而在源头上减少最终矛盾化解所要支付的成本。

对于信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时代在发展,信访工作要努力创造适应群众新需求、体现时代新特征的信访工作新模式,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多元化矛盾化解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办法,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处理信访矛盾问题时,应当避免信访部门单打独斗,而是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政府各职能部门齐心协力,领导干部勇挑重担,这样整个信访秩序会更加有序,信访矛盾问题会得到高效解决,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全力做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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