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春节前,在武汉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并迅速蔓延到了全国各地,直接导致春节后全国范围内的停工、停学,各行各业均对此深受影响,其中自然也包括私募基金行业。笔者所在律师团队通过整理、分析了此次疫情下发生的,由本团队办理的私募基金案例,就私募基金行业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倒闭及私募基金投资人投资款兑付的处理问题进行分析如下,以供参考。
一、前期就私募基金行业将会面临的危机进行的研判
早在2019年年末,笔者就开始通过对自身办理的案件以及通过大数据检索全国高发性商事经济类犯罪进行总结分析,发现自2019年下半年起,非法集资类案件又进入了一波新的高发期。经过对非法集资类案件做进一步分析,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结合上述各项特点,笔者发现,私募基金行业已成为继P2P行业之后,上述犯罪的又一个重灾区。很多时候,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24471家,已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达81739只,已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规模达13.74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数达23.83万。其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有14679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27534只,基金规模8.17万亿元。结合上述数据,笔者预判2020年将会是私募基金行业大动荡的一年,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将会面临各种危机。因此,笔者拟就“爆雷私募危机处理策略研究、爆雷私募企业违规行为探析、爆雷私募企业良性退出法律服务探析、爆雷私募企业民事责任探析、爆雷私募企业刑事打击前法律服务探析、爆雷私募企业刑事打击后的法律服务探析、私募企业刑行民交叉案例研究、私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及筹划”七大课题进行研究分析,以求在2020年能摸索出一套可行的体系化处理方案,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解除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危机、以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解决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诉求。
在本次疫情期间,笔者所在的上海律协各相关业务研究委员会已发布了多篇关于私募基金行业危机处理的文章,帮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人疏解法律困惑,为维护社会有序运作提供法律参考。本文亦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理论与实操领域的探究。
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倒闭风险的处理
笔者团队在研究分析中发现,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备案少量产品或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以此为幌子,向投资人吹嘘属于合法已备案金融机构,虚构项目诱骗投资人,大量募集资金后挪为己用;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募集销售阶段存在直接或变相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甚至以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或者预约受让的形式蒙骗投资人私募基金。上述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一旦资金链断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就无法“借新还旧”,最终将导致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倒闭,而受到伤害的大多都是蒙在鼓里的投资人。
在研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危机处理的同时,笔者试图以宏观角度来看待上述私募基金投资人危机如何解决的问题,发现部分本已出现危机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次疫情期间,更是利用疫情借题发挥,加速倒闭,重击遭遇疫情打击的广大投资人。有鉴于此,笔者建议,监管机构应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暴雷后投资人要求兑付投资款等事宜尽快作出前置预案,可通过律师的专业方式,最大限度地协助维护社会稳定,平息矛盾,降低疫情期间广大投资人聚集上访的几率。
三、疫情期间私募行业案件的处理方式及跟进
2020年3月初,笔者团队接到来自苏州的十余名私募产品投资人要求维权的咨询,他们均投资了上海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基金公司”)所管理的某数支私募产品,到期后投资款均无法兑付。根据投资人的陈述,H基金公司管理私募基金产品将近7年,所吸引的投资人人数有上千人,吸收的投资款至少有人民币数十亿元,本次来咨询的投资人的投资额人均超过人民币500万元。H基金公司的关联公司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D财富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在官网发布《告全体投资人的一封信》,向全体投资人宣布无法兑付款项,信中提到“结合2019年经营环境和2020新冠肺炎对公司的影响,D财富公司目前遭遇困难。D财富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愿意与投资人共同面对此次危机事件。其中,D财富公司将在3月31日前盘点资产清单。D财富公司将愿意与投资人代表正面对话,成立D财富公司和投资人的联系工作组,处理资产清偿事宜。D财富公司将于3月31日之前给出资产清偿工作计划初稿。同时, H基金公司出具了《良退公告》,承诺会尽快对D财富公司提供的《应收项目情况表(资产包)》出具书面的审查结果。随后经查访,投资人补充了解到,H基金公司仅为一个通道,其负责吸收资金,并不对基金进行管理。且H基金公司在收取资金后,立即转由D财富公司进行放贷处理。投资人向笔者咨询现在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是否应当加入投资人信访大军,组团前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上海市证监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去信访,要求处理兑付投资款的事宜?
经核实,H基金公司设立于2014年7月,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名下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有9个,但根据投资人提供的私募基金合同,本次涉及爆雷的几支私募基金产品有2支并不在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内。而D财富公司设立于2010年5月,其一般经营项目为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D财富公司与H基金公司表面上在工商登记信息上显示并无直接的关联。
笔者经初步分析后预判,H基金公司存在备案少量产品后,借此为名向投资人证明自己已备案,虚构项目诱骗投资人投资的行为。如投资人陈述的情况是真实的,D财富公司则存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从事金融放贷业务。两家公司的行为均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笔者考虑到以不制造不激化社会矛盾为出发点,以合法方式解决问题,特别是考虑到在疫情期间不应聚集的规定,向各投资人提出以本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的方案:
1、尽快介入案件,全盘了解各位投资人投资情况。结合相关合同、投款情况汇总各位投资人投资明细,并结合H基金公司备案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详细分析。
2、根据已有证据材料分析H基金公司、D财富公司及关联公司情况,作出对应涉案处理的关联人员、实控人的详细分析,合法地扩大可追偿人员,尽可能的提高投资款追回的可能性。
3、结合上述信息,收集H基金公司、D财富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及实控人的财产线索,同时审查财产的具体情况。在财产线索符合民商事仲裁的法律关系下,同时该财产线索具备兑付价值的,提起民商事仲裁申请,并作出查封的保全措施。
4、审核H基金公司资产清单、审查报告(如有)、尽职调查报告(如有)的合法性、合理性。
5、监督H基金公司、D财富公司清退小组工作,审查清退组工作报告、清退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督促清退小组清退工作。
6、代表各投资人进行兑付款项的确认和登记。
7、代各位投资人参与H基金公司、D财富公司的谈判。
8、积极对接政府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局)、中基协、金融服务办公室、公安局、信访办等),核实政府部门对H基金公司、D财富公司是否已列入良性清退名单。如已列入良性清退名单,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加快对H基金公司、D财富公司的清退处理。如仍未列入良性清退名单,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H基金公司、D财富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立案处理并跟进处理情况。
在本次案件咨询中,笔者团队充分地发挥专业律师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引导各投资人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诉求,并配合证监会(局)、中基协、金融服务办公室、公安局妥善解除私募基金行业的危机,避免激化矛盾、引发过激的群体性事件,努力做到用好法律知识,力促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