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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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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副局长、市律师协会党委书记 刘忠定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实施,是近两年我国法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而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新修刑诉法的最大亮点之一。除了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新修刑诉法也进一步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权利,并明确要求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侦查、逮捕、审查起诉、庭前准备、死刑复核等诉讼各阶段及相应程序中,听取律师意见。此外,新修刑诉法还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肯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都极大改革了旧有的刑事诉讼活动架构,使律师有了更大的作用空间。
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新修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去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我们积极参与了本市贯彻落实刑诉法相关文件的起草制定,最大限度地反映律师行业的声音和诉求。去年末今年初,在一系列专题会议中,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通过与法、检、公等机关深入交换意见,就刑诉法实施过程中涉及律师执业权利的一些问题取得了共识,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了若干增进互信与工作配合机制的协议。应当说,本市政法各部门在严格贯彻执行新修刑诉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等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付出了大量努力,对此,我们应当给予理解与感谢。
作为具体法律的实践者,每一名律师都应当在执业活动中就适用新修刑诉法及其配套解释作出表率。
首先,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如果把《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有“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有的条文加在一起,总共是1962条。这么多法条,即便是通读一遍,也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市律师协会在今年的培训工作中,要力争使全体律师都能对《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解释的要点有所了解。对于主要或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来说,熟练掌握这些法条就更加重要了。在学习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重从整体上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原意,避免一些钻牛角尖的想法,只看对自己有利的,而忽略对自己不利的。
其次,要在积极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同时,理性的看待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不足。市律协要加紧修订和完善有关刑事诉讼案件的业务指引,并及时通过相关业务研究会开展新型案例的研讨交流,各律师事务所也要针对性的指导所内律师调整办案思路和方法。当然,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在实践中,不排除因为对于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甚至因为部门利益、工作惯性、地域差异等原因,新修刑诉法的实施可能还达不到理想状态。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理性看待,与执法、司法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互动,尽量通过行业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反映,促成变革。
最后,在贯彻刑诉法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依法规范执业。除了在执业活动中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之外,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时候,也要遵守、理解和尊重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近年来,个别律师发生的在会见中未经许可,私自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形象。对于律师违规执业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一经查实,都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法治权威。
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负责任的刑辩律师将会面临很大的工作压力。除了社会公众朴素的“惩恶扬善”的价值观念,他们会时常觉得自己孤立无援,只能依靠自己的专业技能与执法及司法部门相抗衡。不仅经常不能获得理想的辩护效果,而且面临的风险很大,但这正彰显了刑辩律师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正是通过为“坏人”辩护,刑辩律师才保护着更加广大的普通民众的利益,在另一个层面维护着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要对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有足够的信心。我相信,在广大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做好新修刑诉法实施开局之年的各项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力量。●[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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