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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发维权提示 单位不得擅自将孕妇调岗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12-03-07         阅读:4,299次



   随着“龙宝宝”生育高峰的到来,“龙妈妈”的职场环境也可能发生变化。针对近期审理的侵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权益案,海淀法院发出维权提示,女职工的岗位在孕期变更,单位须与其协商一致后决定。

    某大型企业职工孟女士2010年初升职为销售主管,工资标准提至每月8000元。当年8月,孟女士怀孕。所在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宜从事销售,故从11月起将其岗位更换为内部文秘,并将其工资降为3500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后如不能胜任原劳动,且有医务部门证明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其从事其他劳动。但《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且要采用书面形式。而孟女士所在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她不能胜任原工作,又未与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岗位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该企业支付孟女士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

    同时,“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届满的,单位应延长劳动合同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除非女职工主动辞职或存在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过,也有一些单位为规避法律规定,刻意设置苛刻的工作标准或条件,逼迫女职工辞职,甚至恶意造成女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借此解聘。法官提醒,“三期”女职工要及时留存证据,不要随意签订具有承诺或放弃权利性质的文件。

    目前,仍有一些女职工以为流产无假。实际上,流产也有假,只是时间长短不一。对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对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在“三期”案件中,最常见的劳动争议源自孕产期的工资待遇和休假时间。法官表示,对于“三期”女职工,法律有两个重要保护原则,一是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休假时间不得压缩。(记者 汪丹 通讯员 姜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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