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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援助律师成功办理黄浦区首例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

2013年第08期    作者:黄浦区司法局    阅读 7,684 次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实质是当事人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表达对刑事部分如何处理的意见,由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作出处理。本案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11日实施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对公诉案件中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首例案件。


  该案的起因是由于夫妻反目为仇所至。丈夫周某系东北来沪经商人员,其妻李某因与之有矛盾出走在外,周某四处找寻不着。2012720日,周某在本市黄河路偶遇其妻及妻弟,夫妇俩遂当街理论起来,未料言语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警方接警到场处置。后经法医鉴定,周某造成其妻李某轻微伤、妻弟轻伤,周某被取保候审,案件经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至黄浦区人民法院。同年12月,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薛荣民律师事务所朱震林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在法院阅卷时得知,本案两名被害人已向法院递交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各自要求被告人赔偿故意伤害案损失3万元。经过仔细分析案情,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周某对其妻弟的伤害构成轻伤,构成犯罪,因此其妻弟具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但周某对其妻子的伤害构成轻微伤,不构成犯罪,所以其妻李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在法理上并不成立,要赔偿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但问题在于,被告人周某和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且双方婚内未有清晰的财产约定,用夫妻共同财产赔偿夫妻中的一方,这在法理和逻辑上又讲不通。法官也把这些情况告知了李某,但李某并不罢休,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说等法院判了自由身,分割完财产,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李某的想法看似有理,但要达成所愿并非易事,如果周某在离婚诉讼中说不,那么李某的离婚诉讼很有可能会进入到六个月后的下一轮,而下一轮的结果仍不能确定,再之后面还要启动民事赔偿诉讼———又是一个漫长的程序,还有执行程序,这时间和诉讼成本,李某能承受吗?说李某的打算行不通,是因为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可以分开审理,但对于本案,法庭则认为并不符合分开审理的条件,因为对于被告人周某的量刑必须考虑其在民事赔偿中的态度、赔偿数额及被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到本案纠纷双方是夫妻、妻弟关系,法庭认为或许还存在柳暗花明的转机。

        基于此,承办法官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做了不少调解工作,希望双方能和解,但二李的态度非常绝决,既要一分不少获得赔偿,又要周某坐牢。法官无奈地对援助律师说,请律师从中做做工作吧,如果调解不成,刑事审判开庭就要根据李某提出的相关诉讼程序的进展而定,等到什么时候就不好说了。

        援助律师在办公室约见了被告人周某,周某表示了求缓刑的想法。朱律师告诉他,这个案子如果要判缓刑,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可少,谈到二李要求其赔偿6万元,周某激动起来,一阵国骂之后说:“绝对不可能,我最多只拿得出1万元,我不怕坐牢,要是我坐牢,他们一家也别想活!”随着谈话的深入,朱律师发现面前这个黑壮汉子其实有着和外表截然不同的内心。当问到此次纠纷的起因时,周某把家庭金钱恩怨录一笔笔、一桩桩娓娓道来,要求律师判断孰对孰错,周某还特别提到,2011年他和丈人在老家为借钱盖房一事曾打过一场官司。一个东北壮汉居然把家庭矛盾的诸多细节记得分毫不差,一方面令朱律师感到匪夷所思,另一方面也提醒了朱律师或许可以从情感方面打开和解的通道。

  第二次约见周某,朱律师看到了那张黑龙江省巴彦县法院的调解书,2011年因建房借款纠纷周某和他的丈人对簿公堂,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签了调解协议,丈人承诺于20133月前支付给周某165千元。于是,朱律师提议,既然周某对丈人有165千元的债权,那么二李的赔偿数额是否可以考虑从这笔即将到期的债权中予以扣除呢?周某表示悲观,因为他已经通过法官提出过这个解决方案,但被二李严词拒绝。周某再次表示,对于二李的伤害他只能拿出1万元,请律师再去和二李协调,底线是全部放弃这笔债权也可以。

  几天后,朱律师把二李约到办公室。不出所料,一谈到亲情、轻罚这些关键词,二李便对周某申讨起来,甚至表示宁可不要钱,也要把周某送进牢。提到债权抵扣赔偿款的设想,二李也是严词拒绝说别的账和他们无关,又提醒律师别可怜周某,周某有钱,他们一起开项茶叶店的十几万本金都被周某卷走了。原来,诉请的赔偿款还夹带着其他的怨恨,但朱律师却听出了弦外之音,由爱生恨的转折点就在这6万元上。

        思考分析了与周某和二李的谈话,朱律师决定先试着联系周某的丈人,也就是二李的父亲。电话打到东北老家,朱律师把债权抵扣赔偿款的设想说了,并给老人分析道:“巴彦县法院出具的不是判决书而是调解书,说明欠债还钱的事儿是周某和你两人自愿应承的,目前你们还是一家人。20133月债务到期,你把钱付给周某和付给自己的子女又有什么两样呢?”老人表示愿意考虑。过了两天,老人回复说基本同意律师的建议,问朱律师怎么抵法,朱律师说二李要求赔偿6万元,周某也同意赔付6万元,这6万元就从这165千元的账里走,老人表示要再和子女们商量一下。

  见事情有了转机,朱律师又找来二李,中肯地分析了事态的发展,就刑附民部分,法庭对被害人的诉请不一定会全部支持,即使支持了,还有一个判决执行的问题,赔偿款何时能到位不好说。另外,李某提起的离婚诉讼刚启动,以后的程序何时能结束并不明朗。谈话后的当晚,李某给朱律师打来电话说关于债权抵扣赔偿款的事,姐弟俩听父亲的,但有两个条件:一是周某必须放弃全部的债权165千元,二是周某必须同意离婚。纠纷一方终于松口了,朱律师趁热打铁把李某的要求告诉周某,谁知周某听了不仅不高兴,反而说妻子他们见钱眼开,还要再和家里商量一下。这令朱律师大感意外,于是告知周某放弃全部债权抵扣二李的赔偿款是他原来的主张,笔录上有他签字,另外律师也没有把周某的底线告诉二李,周有反悔的自由。

  其实双方并不糊涂,周某明白如果没有二李的谅解,没有积极赔偿的态度,自己获判缓刑的希望不大。况且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还新开了一家茶叶店,要是判了实刑,茶叶店的生意恐怕是要泡汤了。双方经过几个回合考虑,想法渐趋一致:周某最终决定放弃对其丈人的全部债权,并同意离婚;二李则同意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对周某的谅解书。朱律师见双方意见一致,及时把相关文件准备好,又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建议法院就附带民事部分再召集双方沟通一次。201318日,双方当着法官的面,在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书上签了字。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78条及司法解释第505条的规定,本案的审判长又召集双方,再次制作了由法院主持下的和解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生效。这样,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部分顺利解决,为刑事部分的开庭排除了障碍,合议庭法官称赞援助律师的工作非常有效。

  2013122日,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案开庭,控辩双方对事实部分均无异议。法庭辩论中,援助律师一一列举了被告人从轻和减轻的情节,并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向法庭提出本案可以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免除刑事处罚。审判长转而询问公诉人的意见,令援助律师意外和兴奋的是,公诉人回答:“没有意见,同意!”这是朱律师执业以来,第一次听到公诉人在庭审中对辩护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建议毫无保留地给予肯定的回答。128日,法庭宣判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听到宣判后,周某开心地表示马上买火车票回老家,和父母一起踏踏实实地过一个年。

  回顾本案,被告人周某因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与其和被害人的特殊关系以及家庭矛盾交织的现状,一方面成为了双方当事人和解的难点,另一方面也成为了和解的突破口。援助律师与双方当事人充分交流,对案情仔细分析琢磨,说服家庭成员从中协调,进而一气呵成地开展了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了双方的和解,体现了援助律师较强的办案能力,具有很好的示范效果。●

       (撰稿人:朱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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