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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婚恋之殇

2017年第10期    作者:文字整理:许 倩    阅读 8,159 次

主持人:沈奇艳    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宾:严       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乃龙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奇艳:两位下午好!我是本次法律咖吧的主持人、来自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的沈奇艳律师,今天非常荣幸请到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的严嫣律师以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杨乃龙律师。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现在网络上热议的一件事:有一名程序员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通过某个大型婚恋网络平台结识了自己的前妻,经过三个月的短暂恋爱就领证结婚了,结婚一个多月时就离婚了。9月份这位程序员自杀了,他的遗言透露了他在和前妻交往的过程当中,为前妻花了1300多万元,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屋、车辆等。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前妻还是要求他继续支付一千万元的赡养费,他不堪重负,自杀了。这个事情引起了大家热烈讨论,很多人说这个事件涉嫌骗婚,我们作为法律人都知道,骗婚这个概念并不是法律上的定义,我们对于婚姻的定义,只有婚姻无效或者说是婚姻不成立,或者因为种种原因,婚姻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我想做过许多婚姻家庭案件的严嫣律师一定对此有非常独到的见解,这个事件当中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不是有法律效力?能不能谈谈您的观点?

 

严嫣:就像主持人刚才讲到的关于这个程序员的这段婚姻,究竟是不是骗婚这个概念,首先我要说骗婚这个词在刑法当中应该是不存在的,刑法中相关的只有诈骗这样的一个罪名。那为什么老百姓经常谈到类似的问题会用骗婚这个词来形容,主要还是考虑到婚姻的目的不单纯。所以,我说程序员这段短暂的婚姻确实有太多功利,伴随着太多财富的给予,确实让大家感到匪夷所思。但事实上在婚姻法当中,婚姻是否有效,或者说这样的行为是不是涉嫌借由婚姻来索取财物,恐怕还很难界定为一种诈骗行为。因为这个女方的身份都是实事求是的,只是可能她的一些恋爱经历,甚至是在这个婚恋的过程当中,她的情感是否真实,这些我们是质疑的。但事实上一个人以真实身份选择了一段婚姻关系,那么很难去界定她有一个明显或者故意的诈骗过程。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中,女方有借婚姻来索取财物的想法和故意在里面,但是骗婚这个词恐怕还很难去界定。

沈奇艳:我们也看到除了结婚的效力受到大家质疑以外,她在离婚的协议当中要求结婚一个多月的丈夫一定要支付1000万元的赔偿金或共同财产的补偿款。那么对于这份协议的效力,我们在法律上是不是也要进行定性,是不是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还是说因为金额过大了,所以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请严嫣律师谈一下。

 

严嫣:关于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的时候这些财产上面的约定,我个人认为,其实这个程序员的选择并不明智。因为我们都知道这个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节是可以酌情返还的。在离婚的时候,也就是说,他们在恋爱期间甚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能够界定女方的行为是一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话,是可以在离婚的时候要求返还的。那他选择的是协议离婚的这样一个过程,更多的是男女双方的一个自愿协商的过程。所以我觉得他的做法并不明智。再回到说他达成的这个离婚协议的内容,如果说涉及到要给付女方1000万元的协议,是通过民政局的离婚登记而形成的,那我们可以界定为正式的离婚协议,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双方内部约定。如果是民政局登记的离婚一样也可以推敲,因为司法解释应该有这样一个规定,是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如果对这个离婚协议有疑问,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尝试着去反悔这个离婚协议。假设在这个离婚协议的形成过程当中没有胁迫,没有欺诈成分的话,法院会驳回这个起诉。也就是说如果这个离婚协议当中,虽然是经民政局登记发生了法律上生效的一个离婚协议,在一年之内起诉到法院,如果说女方确实有欺诈,有胁迫,这个离婚协议也是可以撤销的。所以我觉得这个程序员选择用离开人世的方式,求解脱,甚至一方面来求助,一方面走绝路,我觉得不聪明,他可能缺乏一个从事婚姻案件的律师,给他一些比较专业的指导。两个人闪婚闪离,分割了这么大量的财产,而且是这个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我觉得本身这个女方的目的绝对不单纯,至于是不是犯罪我想等一下杨律师会再进行分析,但我觉得这样的女人不单纯,真的不能以一己力量去对抗,结果就可能是要付1000万元的赡养费,而且从形式上讲,双方协商是自愿的一个行为。所以我觉得关键时候还是要借助法院,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来解决难题。

 

沈奇艳:谢谢严嫣律师刚才慷慨激昂、义正辞严的评论。刚才我也注意到了,您提到就是在他们闪婚闪离,包括缔结离婚协议的时候,可能存在胁迫的情形。我们也注意到在网上披露的一些情节当中,男方有提到女方在离婚之后不断地以他的公司可能涉嫌偷税漏税、非法经营为理由,持续要求男方一定要把一千万元给他,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是能够构成胁迫欺诈或者有没有可能严重到因为已经造成了他自杀的这样一个后果,所以涉嫌到刑事犯罪,杨律师能不能谈谈您的想法?

 

杨乃龙:关于胁迫的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根据媒体相关报道,女方以举报男方公司涉嫌偷税漏税以及非法经营为由在离婚期间主张一定的经济利益,首先从男方的角度分析,这两个胁迫的理由是否成立?他是否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先看偷税漏税,如果情况确实属实,男方公司也不一定要承担逃税的刑事责任,因为我国刑法上对于逃税的行为,是有个前置条款的,经过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逃税的问题对男方来说并不是真正的痛点。最大的问题可能还是在非法经营上,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苏某公司所开发运营的是一种网络电话软件,这个网络电话目前在我们国家应该说属于灰色产业。根据相关的电信条例规定,苏某公司运营的网络电话确实是有违规甚至于违法的一些东西。如果说他的这个业务量比较大的话(比方说超过一百万元,非法经营电信行业刑事立案的标准是100万元),确实有可能涉及到非法经营犯罪的问题。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政府对于一些新生事物,往往会采取一种谨慎观望的态度,是不会轻易地进行刑事打击的。所以我感觉如果苏某对于法律有个比较清醒认识的话,就不会这么轻易地放弃自己的生命了。其次,从女方的角度分析,女方利用她所掌握的男方公司违法事实向男方要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这里确实存在敲诈勒索的情况,至于是不是构成敲诈勒索的犯罪,还要看是否有相关证据。我也看到媒体上报道,说是女方的一个亲戚是公安部门的高官,女方还以此威胁男方,如果说确实存在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进行敲诈勒索的话,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性质更恶劣一些。

 

严嫣:我倒是挺想插一句,我觉得网上的说法并不是非常明确,就是这一千万元到底是他们离婚之后的另行约定,还是他们的离婚协议书当中已经明确了离婚必须支付女方一千万元的金额。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当中已经明确约定,这样的情况下构成胁迫或敲诈勒索吗?

杨乃龙:形成这样一个协议书应该说是一种结果,如果她在形成协议书的过程中,不停地打电话、发短信要挟,甚至找人进行威胁,最后形成这样一个结果,我觉得可能还是会涉及到敲诈勒索的问题。

 

严嫣:也就是说,她的这种以偷税漏税、非法经营这两项罪名去要挟他的过程形成于哪一段,如果是在离婚的时候就开始以这种方式来要挟这个程序员,恐怕就从他的这个离婚协议书本身都不一定能够成立站得住脚,那么她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沈奇艳:我概括一下刚才两位谈到的刑事犯罪,我个人觉得如果按照杨律师所说的,从大家协商离婚开始,就以这种胁迫的方式举报他非法经营涉嫌犯罪等方式来达成1000万元补偿的结果,有威胁的成分,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严律师刚才谈到一个问题,就是他们先形成了离婚的协议,但可能这当中没有涉及到1000万元的问题,就是正常离婚,随后她又用胁迫的方式额外要1000万元。不知道杨律师同不同意,我认为这样的行为应该是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如果前期的协商过程中不涉及胁迫,包括以敲诈勒索的方式来达成这样一个结果,只是达成结果了以后,最后以这种比较急躁的方式来催讨,有可能不一定涉嫌刑事犯罪。杨律师您分析一下。

 

杨乃龙:确实,如果说这一千万元是双方谈好的,女方讨要钱款过程过于激烈,那可能不一定是敲诈勒索,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等其他的罪名。

 

沈奇艳:那么最后造成了他自杀这样严重的后果会不会也是一个衡量的标准?

 

杨乃龙:造成自杀确实是一个非常严重后果,如果说男方亲友这边对于女方敲诈勒索的行为有一定的证据,他们去公安报案的话是有可能会刑事立案的。从目前的报道来看,这两人的夫妻关系是合法的,在我国,敲诈勒索犯罪如果是亲属之间,都是要从宽从轻处理的,如果对方亲属谅解了,一般不认定为犯罪,即便认定为犯罪也要从宽处理。

 

严嫣:我觉得他可能最大的一个困扰还是非法经营。

 

杨乃龙:我们国家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其实是一个口袋罪名,以前叫投机倒把罪,后来修改为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非法经营立案还是比较慎重的,尤其是对于一些新生的业务,像这种网络电话其实十几年前就有了,一直在发展,国家就没有严厉取缔,这说明国家在观望,像这样一个情况,真要说去举报也不一定会成功。

 

沈奇艳:刚才跟两位在交流的时候特别谈到网络电话业务监管这一块,因为我们也注意到在这个事件当中男方是通过网络的婚介平台认识女方的,那么其后也发现女方隐瞒了自己的婚史,包括一些真实的家庭情况,可能和他最后在网上了解到的信息不一样。有很多人提出在这个事件当中,这家网络平台会不会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些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会不会有一些疏漏或者不到位的地方。我想请两位谈谈对于我们新兴的网络服务企业的监管,大家有没有什么好的见解?严律师先谈一下。

 

严嫣:其实对网络的婚介平台要求还是蛮严的,要求平台本身要有监管的方案以及监管的具体操作流程。婚恋网站其实也做内核,就是包括我们如果自己去,申请成为他的会员,需要填报一系列的资料。但事实上婚介平台的审核能力是有限的,即便想审核清楚你提供的这个身份信息孰真孰假,包括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甚至包括你是否离婚、你的未婚情况等等,这些平台其实没有办法进行最终核实,也只不过是一个初步审查的过程。所以大多数网恋平台都要求提交一些基本资料,比如说学历、身份证明,甚至是婚史证明,但我们作为老百姓,过分信任平台的监管能力,其实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我曾经也是这家网恋平台的会员,在这个过程中他提供很大的便捷性,但同时你会发现有很多漏洞,就很难去核实对方信息。第一,它不可能跟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进行联网,不可能跟民政部门的婚姻信息进行联网,更不可能跟一些教育部门甚至是跟我们各大公司机构去联网,所以只是一个表面形式上的审查。在这个层面上,我觉得其实大家也不能过分地将一些责任或者监管的要求强加到平台之上,但是有一点我觉得不得不讲,因为严格讲这个案件当中我很难去界定这个平台有责任。但是我们也不排除,有些平台为了拉拢人气,为了赚会员费,可能也会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比如说他们会找一些婚托,甚至是会制造一些VIP会员,形成自己的知名度或者是产生一系列经济链条。所以这些地方我觉得是重中之重。这些地方如果平台做得不到位,我觉得应该严抓,严查,严防。而在会员身份认证层面上,我觉得没有办法苛求这些平台做到位,但是在其他层面,比如商业经营模式,这当中如果有一些恶意串通或者是包装一些托,我觉得形同于诈骗了。如果说这个案件深入调查,调查出来说这个女方和平台有一些共识或者协议,我觉得平台的责任也难逃。

 

沈奇艳:刚才严律师说到了一个问题,现在经常有一些平台或者婚姻中介,会推出一些包装得非常好的单身男女,为了吸引更多的会员来注册、付费,享受中介服务,假设存在这样的问题,可能会涉嫌哪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能不能请杨律师谈一下?

 

杨乃龙:就像刚才严律师讲的,婚介平台跟这个女会员之间有没有一种默契或者说有没有共谋去针对性的去欺骗男会员,如果以结婚为目的合伙去骗取财产,有可能会涉及到诈骗的问题,哪怕是有意放任,也有间接故意的问题。在这个案子当中,我注意到里面一个细节,就是在结婚前一天,女方才告诉男方曾经有过一段婚姻,说是为了买房的假结婚,男方因此一直对于女方的婚史耿耿于怀。那么婚恋平台对于客户的婚史,有没有责任提供一个基本信息,我觉得这个值得讨论,因为像婚姻记录,其实女方是可以提供的,我觉得这个平台是不是有经济利益上的考虑,所以才刻意不严格把关这块,因为一旦有些会员比方说是二婚,可能就不愿意在网站上披露,这就可能影响到平台的经济利益。

 

严嫣:你说的这个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希望披露得越多越好,但是假设我作为女方的律师,网站要求披露过多信息,牵扯到别人的隐私,所以我觉得我们要以诚信的态度去面对婚恋问题。关键问题是,男女双方面对婚姻这件事情是不是真的很神圣,这个过程不是任何平台能给你的,也不是任何机构能帮你去查询的,而是真的要靠你自己。第一真诚待人,第二要有防范之心。其实是有一些方法能够防范的,因为我自己是做律师的,我知道不可能通过哪个机构去查询未来伴侣的身份情况,但至少就像杨律师讲的,可以通过一些官方证明,比如未婚证明等来证实。所以归根到底,我觉得这个程序员还是情商低、不懂法。

 

沈奇艳:刚才严律师已经谈到了我们接下来想讨论的一个问题,我们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结识自己的另一半,首先都要有一双智慧的眼睛,去看透对方是怎样一个人。在座的两位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给到现在在婚恋当中的男女,当然是从法律的角度,包括恋爱以及婚后,既不伤害双方的感情,但同时又能够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当然,我觉得可能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位程序员更需要的是一个心理咨询师,而不是律师,可能是太脆弱了,遇到一些小挫折,首先想到的就是把自己的生命放弃掉了。我想可能除了没有结识到一个好的律师,他可能从小到大没有受过挫折教育,不懂得如何排遣压力。要不杨律师先来发表一下意见?

 

杨乃龙:从法律上来讲,其实结婚说白了也是契约的一种,这个特殊的契约把夫妻双方各个方面都束缚在一起组成一个家庭,婚姻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人生最重要的契约之一,因此在签约之前对于自己另一半的尽调还是很有必要的。现代社会是一个快节奏社会,很多恋人其实都没有足够的了解,也没有太深的感情。比方说,通过婚恋网站认识,或者是通过朋友介绍。婚前尽调并不是说对对方怀疑什么,这实际上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负责,毕竟是一辈子的事情,知根知底婚后才能减少很多矛盾。

 

沈奇艳:我就想再追问一下杨律师,其实我碰到过这样的当事人,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来找我,委托我做她丈夫的辩护人,因为她丈夫涉嫌的是比较严重的抢劫犯罪。我就问她,是怎么跟丈夫结识的,为什么会跟他结婚?她说,她并不知道他以前有前科,就是年龄到了,家里介绍的,两个人谈了谈,觉得年龄还行,就凑合结婚了。对于对方有没有过刑事犯罪记录,或者说有没有严重暴力史,有什么方法或者地方可以去查询?

 

杨乃龙:如果想查的话,其实还是很好查的,因为任何一个刑事案子,最后的刑事判决书都要往你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寄一份过去进行犯罪记录登记,通过那个派出所把犯罪信息记录到公安机关系统里面去。

 

严嫣:无犯罪记录这个证明很重要,刚才你在问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很想说,其实我们国人还是有一种面子情结,如果真的未来要走入婚姻殿堂,这是天大的一件事。所以我觉得首先不要寄希望于别人帮我们去审查,而是我们自己是否做清楚对方的尽调,实际上从调查的手段来讲,确实很难。一方面大家可能不知道该怎么查,另外一方面可能不知道该怎么开口,所以我说,要不要成为夫妻的这点事,还真不是法律能说清楚的,不能绕开其他的问题。所以我说现在的年轻人要慢一点,不要急于确定关系,你先跟他作为普通朋友接触起来,看看他父母、家庭、周围的朋友、单位,这些情况都了解了,判断这个人能不能托付,再说能不能托付终身。还有一个,我觉得在婚姻面前不要选择一个有贪念的人,回到这个程序员之死,这个女孩子打一上来就不是一个善茬,在短时间的恋爱期间能从这个苏某身上刮取这么多礼物,我觉得她的用意就不单纯。我们身在其中往往看不清楚,多听听周围人的意见,所以从这个层面我觉得要从有没有贪念着手,要从对方真实的个人情况着手。同时婚恋本身双方都要有诚意,其次也要加强网恋平台的监管。如果全方位出击,可能类似程序员之死的悲剧会少一点。

 

沈奇艳:杨律师还有没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杨乃龙:我觉得感情的过程是很感性的,很难做到完全的理性。但至少在相处整个过程中,如果对方有问题,一定会有些迹象,一旦出现了这些迹象,我觉得可能要留个心眼,要深入地想一下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多的不正常之处,那么可能就不会遇到像我们今天讨论的程序员这样的情况。

 

严嫣:送大家一句话:你觉得生意重要,还是荣誉重要,还是婚姻重要?如果其他都需要尽调,为什么婚姻我们不应该做尽调?

 

沈奇艳:好,谢谢两位律师为我们做的总结,也感谢两位来参与我们今天的讨论!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

(文字整理时间: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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