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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对会展业的影响

    日期:2021-11-24     作者:林文蕾(上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作出的全面系统的编订修撰。民法典囊括了对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责任、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典,公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实施关乎各行各业,其对会展业的运作同样在各个环节都产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对新民法典中涉及展览业相关法规的调整进行比对和分析。

 

1、  办展主体

 

《民法通则》(已失效)

“法人”

国家标准《会议分类和术语》

按“主办单位”划分

民法典

“法人”

企业法人

企业会议

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机关法人

政府会议

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会议

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会议

 

2014年8月实施的国家标准《会议分类和术语》中,对会展(会议)的类型按照主办单位进行划分,而主办单位是参照《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进行定义的,而新的民法典对法人重新定义归类,则展览据此作出的分类也应当相应调整。

此外,民法典物权编也对相关法人的定义和权利作出对应调整。

《物权法》(已失效)

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2、  办展个人信息收集安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基础上此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及第四编第六章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以行政责任为主,并且系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民事责任,《网络安全法》仅在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新颁布的民法典把主体从“网络运营者”调整为“信息处理者”,主体范围更全面;并且,列举了当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的一些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举办展会时,不可避免会涉及到个人信息收集,尤其在疫情防控的当下,参展人员需要向主办方提供较为详尽的个人信息,例如: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等。对于所收集处理此类信息,展会主办方应当注意在依法范围内获取,并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此外,涉及到处理个人信息的(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可以通过请信息所有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等方式,明确上述内容。

 

3、  格式条款

 

《合同法》(已失效)

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主办方和众多参展商在签订参展合同时,合同往往存在一些格式条款,以往对于“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内容,需要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民法典实施后,不仅仅是免除限制己方责任的,从对方角度而言,只要“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主办方都需进行提示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民法典的更新扩大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范围,主办和参展双方签署合同时,应当就合同重要条款更多地进行沟通和说明,提升交易效率。

 

4、  情势变更及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旧有立法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明确区分,由于两者的相互排斥,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律效果只有合同不能履行,从而减免违约责任,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完全排除了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即调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导致了:因不可抗力导致、但尚未达到履行不能,只是继续履行产生不公时,无法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进行权利义务的调整。

民法典删去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的事由之外,当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不公平,不可抗力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可通过主张情势变更进行协商、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等;只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再作为认定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形之一,也是出于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事由之外的考虑,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经历了2020年的疫情影响,不可抗力条款成为了广大合同当事人的重点关注条款,2020年展览会受到疫情强烈冲击,因疫情防控,2020年上半年的展览会基本停摆,很多展览会因此延期或直接取消,使得展览相关的合同纠纷增多,在新民法典颁布后,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也属于情势变更,可以通过“新冠疫情及管制措施”与合同履行之间的紧密程度进一步判断,疫情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必须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而可以协商变更的,来分类处理该等纠纷。

 

5、  环境保护

本次民法典将环境保护新增至规定之中。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021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针对会展业,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指导制定行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

因此,对会展业而言,民法典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也会促进办展模式的进一步生态化,对主办、参展商、搭建商来说,都要进一步调整思维,不能只考虑办展的造型、效果、新颖,要兼顾使用材料的环保,对办展设施循环利用。绿色会展的行业标准也将进一步规范推动会展业的绿色、环保发展。

 

综上,民法典实施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有了推陈出新,围绕新的法律法规调整,也会有一批新的会展相关案例的出现,这将是我们进一步深入实践研究的方向。相信民法典的实施,对于推动会展行业更加规范、可持续地正向发展,将产生更加积极有效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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