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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IPO过程中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3年第04期    作者:赵玉刚 张燕珺    阅读 27,114 次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除了有形资产及金融资产以外,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无形资产作为新型生产力的要素之一,除了作为资产可以进行交易以外,也可以作为资本进行投资。因此,IPO申报企业在历史过程中以无形资产出资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需要重点关注。本文将就无形资产出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分析。

  

  一、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概述

  (一)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的规定,股东可以无形资产对公司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应当符合法定比例。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的规定,股东无形资产出资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可用于出资,但并不是所有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用于出资,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可以用于出资的关键要素在于该无形资产是否可以进行价值衡量。

  (二)关于无形资产的出资程序

  股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应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为公司产生收益,同时须履行相应的出资程序,具体包括评估、所有权转移、验资等。

  1、无形资产评估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必须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而收益现值法系评估无形资产出资价值的较为常用的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收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具有的实现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无形资产以该等方法评估的价值主要以未来的收益价值为基础,但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无形资产评估价值还须参照在评估收益期限内实现收益价值的情况。

  2、所有权转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还应办理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将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属由出资股东变更至公司名下。有权属登记的,应变更权属登记证书上的所有权人;无权属登记的,应将出资技术的相关资料移交给公司,由公司入账。涉及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还需要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并保证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不存在障碍;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还应关注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以避免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验资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都必须经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由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计入公司的实收资本科目,履行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才视为出资程序履行完毕。

  

  二、无形资产出资的常见问题

  IPO申报企业在历史沿革中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深刻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经常存在被中介机构发现其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不合规的情况,具体表现形式为:

  (一)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

  根据2004828颁布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0%。根据20051027颁布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新《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作出重大调整。但在实务操作中,2006年之前设立的公司,经常存在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20%的情况,特别是科技园区内的企业。

  (二)无形资产出资不实

  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虽然经过了评估程序,但实践中还是会造成出资不实的情况。如果股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权属存在问题,或者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被高估,均可能造成无形资产出资不实。具体表现形式为:

  第一,将公司拥有的技术评估后,用于股东对公司的增资,实际上是公司资产的重估入账,在法律和会计上都存在明显错误;第二,公司大股东就公司拥有的非专利技术,以与其相似的技术成功申请专利后,再以该专利评估后对公司增资;第三,股东用于出资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系来源于原任职单位。

  无形资产价值被高估的表现形式通常为:一是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对公司根本没有价值;二是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明显过高,以收益现值法评估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的价值贡献达不到预期收益。

  

  三、证监会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特殊规定或审核要求

  笔者主要通过整理并分析证监会对IPO申报企业涉及的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提出的反馈意见,认为证监会主要关注无形资产出资的下列法律问题。

  (一)关于无形资产占比的要求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应符合的条件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时,必须满足货币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30%的要求。如果发行人拟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时,还需确保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二)关于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关注事项

  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如历史上确实存在出资问题,如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资产高估、抽逃出资等,应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补救后不会对现在造成不利影响,补救完后应运行一段时间。

  证监会一般会关注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权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时出资比例的要求;特别关注无形资产的形成,看是否是职务成果,权属上有无纠纷,无形资产对发行人目前和当时的业务与技术上有无实质作用。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出资的审核重点主要还是集中在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常见问题。

  

  四、无形资产出资问题的解决办法

  无形资产的出资问题主要集中于出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要在上市申报前解决并符合证监会审核要求的期限后,便不会对企业IPO构成实质性障碍。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解决方法主要如下:

  (一)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解决办法

  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上述“除外”的情况是指19993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7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5月被废止)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公司股东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5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20065月被废止)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注册资本20%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公司法》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有例外规定,例外规定的制定权限一般可以理解为国务院。无论国务院办公厅转批的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新《公司法》实施之前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超过20%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用于出资的必须是高新技术成果;第二,出资比例超过20%但是不能超过35%;第三,出资必须有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审查认定,并且审查认定文件作为工商登记的必备文件。

  事实上,IPO申报企业的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情况很少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但从已上市的企业来看,也有相当一部分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问题。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原则上只要能够解释清楚该等问题形成的过程,并保证该问题没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便不会对公司首发上市产生障碍。中介机构在解释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问题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第一,在申报文件中如实披露,承认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规范或存在瑕疵;第二,在申报文件中说明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实收资本的形成没有影响,不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投入公司的无形资产入账后,每年都会进行摊销,如果申报期该等无形资产的净值已经低于原值的20%,那么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则属于历史问题,一般不会引起过多关注。

  (二)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解决办法

  1、无形资产的产权权属存在问题

  如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在产权上存在问题,将可能直接导致虚假出资。中介机构解释不清的,则在企业过会时可能会存在较大难度。这种情况下,一般采用现金补足出资并运行一段时间的方法。

  2、无形资产价值被高估

如果不存在产权问题,且价值评估手续完备的,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有时并不一定被认为出资不实。一般来说,在处理价值高估问题时,应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交易文本中进行类似“发现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的说明。如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则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如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则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并视情况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并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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