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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律师以假证词干扰 法官以铁证据伏魔

    日期:2006-05-08     作者: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阅读:3,149次
    本应在2005年4月执行死刑的3名入室抢劫杀人犯,由于其辩护律师以假证词等干扰司法,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们将近1年的反复查证后,终于于近日被执行枪决。

    抢劫杀人犯王久海、刘凤春和田永,原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2002年6月中旬,他们在克山县打工期间产生抢劫之念,三劫匪遂密谋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抢劫,并准备了两把尖刀、一根铁棍、一支轮式口径手枪和一个笔式手电筒。2002年6月16日早5时30分从克山县出发,下午4时到达诺敏镇,由王久海到该镇卧罗迪村踩点,选择被害人黄书忠家作为抢劫目标。当日22时许,待黄家熄灯后,三人从后窗潜入,将黄家6口人全部杀害,从柜子里翻出现金6万元后逃离案发现场。

    凶杀案发生后,内蒙古警方成立专案组,经过调查取证,发现犯罪分子熟悉卧罗迪村的情况和村风,断定凶杀案为内外勾结、流窜作案、谋财害命。内蒙古警方针对案发前曾在卧罗迪村一带居住过的可疑人员,进行了一年多的拉网式排查。2003年8月,王久海进入专案组视野,面对讯问,王久海先是否认,继而携妻出逃。2003年9月23日,王久海在哈尔滨被抓获,交代了他伙同刘凤春、田永实施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刘、田二人不久亦被抓获。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分别在一、二审中认定王久海、刘凤春、田永三劫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致多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予严惩,依法对3名被告人判处死刑。

    然而,案件宣判后,3名劫匪在庭审中当庭翻供,以发案时“在家种地、在家帮邻居盖房……没有作案时间”等为由,尤其是3名劫匪的辩护律师,以事先搜集的虚假证词干扰司法机关。此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们,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艰苦取证、复核,共获取了26个关键铁证,确认王久海等3名被告人就是杀害黄书忠一家6口的劫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为3名劫匪进行辩护时,涉嫌取假证等严重违法行为。

    2006年3月31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恢复对王久海、刘凤春、田永的死刑执行令,3名劫匪在呼伦贝尔市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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