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 >> 研究动态

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国外音乐版权经典案例的借鉴”线上讲座

    日期:2023-01-11     作者: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下午,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文传委”)成功举办“国外音乐版权经典案例的借鉴”线上讲座。本次讲座由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赵智功律师主讲。本次讲座通过“腾讯会议”视频会议进行,共有近400人报名参加。
       赵智功律师给大家带来了经典美国音乐版权案例。赵智功律师先从中美娱乐行业发展对比阐述了中国和美国音乐行业发展历史演进过程。赵智功律师着重讲解了四个案例:1、Herbert v. Shanley Co._242 U.S.591;2、White-Smith Music Pub. Co. v. Apollo Co._209 U.S.1;3、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_Inc._510 U.S.569;4、Williams v. Gaye_895 F.3d 1106。 Herbert v. Shanley Co. _242 U.S.591作曲家起诉餐厅一案,对于表演权有了一定的思考。该案直接催生音乐行业协会的出现,确立了代表音乐人向音乐使用者征收版税的权利地位。 White-Smith Music Pub. Co. v. Apollo Co._209 U.S.1作曲家起诉卷纸钢琴公司,美国当时的版权法并不保护版权作品制作录音的权利。后来,新修订的1909年版权法新增规定机械复制权,授予音乐作品的版权人将其作品首次制作录音的独占权,但是,一旦首次录音已经制作完成或第一个录音许可已经颁发,版权人就不再享有制作录音的独占权。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_Inc._510 U.S.569唱片公司起诉说唱歌手案,赵智功律师对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提出了要素,对于采样及合理使用也进行了阐述和说明。 Williams v.Gaye_895 F.3d 1106唱作人起诉唱作人案,赵智功律师讲述该案,并对该案认定的抄袭判断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版权所有 ©2017-2024


Baidu
map